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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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一、一切医疗收费必须通过收费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违者加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按贪污论处。
二、各种收费处方和检查、治疗单必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员按收费项目录入处方后,进行收费并在处方上盖现金收讫章。
四、患者交费后一般不准退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经治医生在处方上注明退款原因,报经院长批准签字后,由财会人员监退,并将退款手续贴在收费票据存根上备查。
五、收费处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收费收据一律套写三联,严禁大头不尾,否则均按贪污论处。
XXXX人民医院
二0xx七月一日修订
1.医院的收费由财务科、住院处、门诊挂号室、收费处等医院规定的有关科室办理,其他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2.医院收费处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遵守物价管理条例,不得任意多收或少收更不得漏收。违纪者,一经查出,当事人如多收则按多收金额2倍罚款退赔病人,少收或漏收则按少收或漏收金额2倍罚款上交医院。对随意更改收费项目者按少收或漏收处理。
3.收费人员工作必须细心负责,态度要热情和蔼,准确掌握药价和各种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简化手续,减少排队。交付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和备查。收费项目必须准确,药费填在“药费”一栏,治疗费填在“治疗费”一栏,不得自行将其互换。如不按实际费用对应填写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6.收费员收取的现金,每日下班前向财务部门完成缴结,不得超限存放备用金。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存送银行,除留少量定额的零钱外,不得私留现金,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
7.收费收据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无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有日期、有签名。
8.门诊和住院病人的退费要求必须单据齐备、手续完整,否则可拒绝办理。
10.危重抢救病人因特殊情况暂无现金治疗时,由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负责人或院长签字暂行在24小时内治疗,过后住院收费处要及时与病区联系,催交压金。对于抢救无效死亡,又找不到家属而造成欠款的需经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免扣奖金。
11.在院职工担保的住院病人需在3天内交纳预交款,否则,住院收费住有权停止记帐。在院职工担保的住院病人,其医药费在出院时要全部结清,否则由担保人负责支付。
12.未经医院同意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现金,否则按私设小钱柜处理,一经查出,属个人行为者,当事人按待岗处理。如属科室行为,科主任和护士长就地免职,同样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由人资部安排每天学习内容。
XX卫生院
20xx年1月1日
1.收费员工作必须细心负责,态度要热情和蔼,准确掌握药价和各种收费标准,简化手续,减少排队。
2.交付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和备查。对公费医疗、记帐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记帐单有涂改、伪造、冒名顶替等不符合规定者均不予记帐。
3.病员出院,住院处根据病房的出院通知单结算、收费或记帐。
4.病员住院期间,住院处应定期下病房结算。自费者,要随时与家属联系清交,以免造成呆帐。对欠帐者,应抓紧催收。
5.收费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时现金必须当面点清,最后汇总,清点钱、帐相符合交会计、出纳处理。如有不符,需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一、本院全体员工一律不准私收费,不准院外行医。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进行诊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医论处:
1.本院在职医务人员进入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者;
3.为谋取物质利益而介绍病人院外购药,为个体诊所进行器械消毒者;
4.不论以何种名义在院外开业和私自向院外介绍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医行为及为院外非法行医提供便利条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费论处:
2.指使进修生、实习生进行私收费者;
3.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发票、私改发票或开据大头小尾巴发票者;
4.以退票或作废票据等名义套取药品或现金者;
5.违背先交费、后检查治疗者(抢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药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费用性质者。
四、处罚:
1.凡私收费者一经查实:
(1)处以所收金额10倍罚款;
(2)停发一年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发生活费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从安排者自动离职处理;
(5)处罚期满后,由个人写出申请,科室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予以
鉴定,表现好者,经院部研究,予以解除处罚;
(6)第二次违犯者,停岗停薪,同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职工,有私收费、院外行医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辞退。
3.凡发现科室集体私自收费,对受益者进行10倍罚款,另对科
室负责人就地免职。
4.有第三条3、4、6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院外行医者一经查实,立即停岗停薪,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但按原规定已作的处罚继续生效。
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院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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