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淮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4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建科[2004]1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已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推动可持续发展,建设部决定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本通知所涉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宾馆酒店、医疗卫生建筑、文化娱乐场所等。
二、审查要求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1)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包含详细的节能设计措施和技术方案,确保建筑能够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达到预定的节能目标。
(2)建筑设计方案应考虑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结构的优化、建筑形态的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性能等因素。
2.施工图设计审查(1)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
(2)考虑建筑结构的细节设计,优化建筑设备和空调系统的布置,确保系统效率和节能性。
3.工程验收审查(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专业部门进行检验,确保建筑按照节能设计方案建设完成。
(2)检验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建筑外立面、建筑围护结构、采光条件、新风系统、供暖系统等。
三、建筑节能技术要求1.建筑节能材料的选择优先选择具有较低导热系数、较高保温性能的材料,例如保温板、节能玻璃等。
2.建筑结构的优化合理设计建筑结构,优化柱、梁的布局和尺寸,降低热桥效应,减少能源传输损耗。
3.建筑形态的合理设计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和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系统的依赖。
合理选择建筑朝向和开窗方式,最大限度地提供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4.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性能采用隔热保温技术,提高墙体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减少热传递。
5.建筑设备和系统的优化合理设计供暖、通风、空调系统,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系统效率。
四、审查管理要求1.加强技术培训相关审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对建筑节能技术和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建立审查制度确立明确的建筑节能审查标准和流程,建立统一的审查管理制度,规范审查工作流程。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江苏省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完整版)
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4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和《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现予印发,并就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应抓紧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流程,确保《条例》、《办法》相关要求的落实。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应单列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其内容应当符合《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的要求。
三、市建设局(委)要组织专家或委托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是经我厅认可公布的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3),加盖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定制、下发)。
四、对未通过市建设局(委)建筑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1:《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略)附件2:《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附件3:《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1 总则1.1为规范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特制定本编制要点。
1.2 根据建筑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及设计特点,设计方案应重点考虑建筑形体设计,同时注重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节能设计。
2 节能设计依据2.1 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应遵循以下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法律和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4、《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5、《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6、《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7、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水平,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
设计单位应提供电子版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全省统一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利用计算机审查软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工程设计单位须使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复核。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
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的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与淘汰,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
对一些节能新材料和产品,各地要先通过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湖州方五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湖州方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773-100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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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一、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1、选择合理的建筑结构,充分利用循环利用材料,优先采用节能、耐久、可回收利用的材料;2、全面考虑节能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节能评估制度,实施系统工程设计;3、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尽量采用符合节能认证要求的技术、产品;4、重视灯具、空调器具、站柜等电器产品选型,加强建筑表皮的节能管理;5、优化户内居住环境与技术设施,提供可靠的节能建筑技术服务;6、提高建筑节能系统的运行维护能力,对节能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二、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报告,节能材料使用情况,环境效果论证,系统工程方案,技术手段及考核测试结果,节能负责人管理机制,维护保养制度等;2、对建筑的节能设计准备要求是:建筑结构形式应合理,采用节能、耐久、可回收利用的材料;3、建筑表皮节能设计要求是:合理布置节能门窗,采用节能隔热材料和节能防火材料以及相应的保温补偿措施;4、照明设施节能计划要求是:采用符合节能标准的灯具及照明系统,合理布置照明设施,节省电力;5、空调设施节能设计要求是:合理选择和配备空调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合理利用冷却水系统,优化冷热源设计;6、其他节能技术手段要求是:综合运用智能控制技术、LED技术、太阳能光伏节能技术等;7、节能机制要求是:建立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以上就是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的内容。
成都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环境的节能效果,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成都市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提高杭州市的建筑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正式实施。
这一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杭州市在节能领域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下文将详细阐述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1.评估和审查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审查。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公共建筑等。
2.评估和审查内容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评估和审查、建筑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技术方案评估和审查、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控制和监测等。
3.评估和审查标准为了保证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细则中规定了严格的评估和审查标准。
评估和审查工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
4.评估和审查流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建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设计前评估、初步设计评估、施工设计评估和竣工验收评估等。
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评估和审查要求和流程。
二、细则的实施意义1.促进节能意识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细则的实施将提高人们对节能的意识和认识。
建筑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节约社会成本,还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
2.推动技术创新细则要求评估和审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这将带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
建筑行业将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节能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工程质量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通过评估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减少后期维修和整改的成本。
4.促进经济发展旨在通过细则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节约社会成本,还将带动建筑产业链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升杭州市的综合竞争力。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和效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合理节能、先进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领导和组织, 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提高节能工作水平。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初期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应当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性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节能性能等内容。
第八条节能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设计, 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满足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节能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共同提高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水平。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装修等民用建筑项目, 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审查机构进行。
节能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评估设计方案的节能性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内府办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推广节能建筑不仅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省政府要求,从2005年12月2日起,全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提高新型节能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确保2010年全省新建建筑节能率达到50%。
目前我市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和实践以及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缓慢,建筑节能率很低,墙体材料单一,能源消耗较大。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广节能建筑步伐。
二、加强引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协调各方关系。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规划和建设局、两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内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新型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应用以及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程建设活动中各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必要的公示制度,确保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公开透明,充分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确保国家和省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能源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节能减排工程的实施。
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也变得越来越紧要。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和效益,需要从订立规范和法律政策启程,建立完善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二、规范文件为保证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需要订立相关的规范文件,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建筑节能减排工程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为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供给了标准化、规范化的引导。
三、节能技术应用在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应用一系列的节能技术。
其中,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是重点。
建筑节能标准的提高可以通过对建筑能源利用率的提高、对建筑节能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掌控等方面进行优化。
同时,可以通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的效益。
四、建筑节能材料建筑节能材料是节能减排工程的核心。
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实施中,需要选择高质量的建筑节能材料,同时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标准也需要严格把握。
比如,对于建筑保温材料的施工过程中就需要确保保温材料的质量,防止显现质量问题,影响到建筑的节能效益。
五、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在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施工之前,需要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和安全计划,并建立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管管理。
通过监管管理,可以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以防止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显现。
六、工程竣工验收在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节能建筑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的各项设备和安装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标准要求。
七、质量投诉处理在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实施中,难免会显现质量问题,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一旦接到投诉或者发觉工程的质量问题,需要立刻处理和整改,以保障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工程的质量和良好的形象。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申报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已列入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由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工程。
第六条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技术与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工程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一家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中的一家或数家共同申报。
第八条示范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1、围护结构体系。
包括。
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隔热、屋面保温隔热、节能门窗、建筑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2、建筑用能系统。
包括。
新型空调制冷、供热采暖、用能计量、系统控制与管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节能技术与产品;3、可再生能源应用。
包括。
太阳能光热与光电建筑一体化、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4、绿色建筑体系。
包括。
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而采用的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环保、绿色照明、智能化节能等技术和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民用建筑节 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 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 由: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 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 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 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 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 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 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 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
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
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 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 审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内容:
建质[2006]192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晋建设字[2005]4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设字[2005]41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设计审核室。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确保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西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的监督管理。
省设计审核室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属施工图审查的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节能设计专项资料:(一)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节能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推动工程项目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
第三条节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节能优先,将节能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
(二)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节能管理,完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第四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工程项目符合节能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节能措施:(一)优化建筑布局,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
(二)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材料,降低能源消耗。
(三)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四)提高设备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损失。
第三章工程项目施工与验收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节能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项目节能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三)采用节能技术和工艺,提高施工效率。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包括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第九条节能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节能设备、材料的使用情况。
(三)能源消耗指标。
(四)节能效果评估。
第四章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掌握能源消耗情况。
(二)定期对节能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节能意识。
(四)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运行方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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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自审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管理,贯彻落实重庆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的精神,根据历年来院节能自审小组运行情况,特修订《院建筑工程节能自审小组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试行)为《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自审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节能设计自审小组管理,提高我院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条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自审小组(以下简称节能自审小组)
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终审组成员5名,初审组成员40~
60
名,分别由建筑、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人员组成,节能自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可根据院人力资源、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条节能自审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出院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组织节能法规、标准的培训、学习和对外交流,并根据
审查情况组织学习,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专业设计人员,促进设计水平的提高。
1.
三、节能自审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节能小组管理工作;节能自审小
组副组长负责节能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组织院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会;节能自审小组成员参加节能设计审查会议和签审节能设计文件,并按要求填写《设计评审表》(附件一)和《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附件二)、《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附件三)。
对违犯节能技术标准条文,尤其是违犯强制性条文,各专业节能自审小组成员不得同意该专业节能设计。
四、对于设计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
制性节能技术标准规定的,节能自审小组和有关设计部门应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审定。
五、履行院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节能设计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能自审小组审查方式和审查范围
一、根据项目情况和设计阶段不同,分别采取会议形式集中审查
或签审的方式进行审查。
1、一般情况下,初步设计阶段的节能审查和设计评审可合并进
行。
2、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属院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由终审组成员审查;属所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阶段的建筑专业节能设计由终审组成员审查,其余专业的节能设计由初审组成员审查后报终审组成员确认;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节能设计由初审组成员审查。
2.
3、若终审组成员不在院,由节能自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审
查人员进行终审工作。
二、采用会议形式集中审查范围
以下范围的初步设计
A、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B、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
候船厅;
C、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D、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E、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F、节能自审小组认为需要会议审查的项目;
G、设计部门提出申请会议审查的项目。
三、采用分专业签审范围
1、施工图设计。
2、不需要进行会议审查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五条审查程序
一、会议形式集中审查的程序
3.
1、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中审查的项目,由总工程师室组织,
节能自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节能自审小组的成员、项目负责人、设计部门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2、为了确保设计审查质量,设计部门应提前2天将有关设计文
件(包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节能模型等)及设计验证单送给总工程师室,由总工程师室将资料分发给审查会议的主持人及参加审查的主要人员。
3、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设计情况,必要时,其他各专业
设计人员进行补充介绍。
然后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最后由主持人做出总结。
4、应做好审查记录。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将本专业的审查意见记
录在《设计评审表》中。
设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交
相应的审查人员确认设计满足要求后,审查人员在《节能设计自审小
组审查意见书》上进行签署,最后由节能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署批准。
二、分专业签审的程序
1、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属院审的初设
项目,其节能设计由终审组成员签审。
设计部门应提前2天将有关设
计文件(包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节能模型等)及设计验证
单送给总工程师室,由总工程师室将资料分发给节能终审小组成员审
查。
审查人员将意见记录在《设计评审表》中,由设计部门进行修改4.
完善交审查人员确认设计满足要求后,审查人员在《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上进行签署,最后由节能自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署批准。
2、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属所审的初步
设计项目,其节能设计审查由初审组成员签审后终审组人员确认,初组成员应严格审查,对不满足节能相关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放行,终审组成员应认真查看初审意见,确认无误后签署审。
设计部门应提前2天将有关设计文件(包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节能模型等)及设计验证单送给初审小组成员审查,审查人员将意见记录在《设计评审表》中,由设计部门进行修改完善交审查人员确认设计满足要求后,审查人员在《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附件三)上进行
签署。
设计部门应提前1天将设计文件、《设计评审表》、《节能设
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送给总工程师室,由总工程师室将资料分发
给节能终审小组成员确认,并在《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上
进行签署,最后由节能自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署批准。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项目,其节能设计审查由初审组成员签审。
设计部门应提前2天将有关设计文件(包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
书、节能模型等)及设计验证单送给初审小组成员审查,审查人员将
意见记录在《设计评审表》中,由设计部门进行修改完善交审查人员
确认设计满足要求后,审查人员在《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
上进行签署,最后由节能自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署批准。
5.
第六条审查的管理
一、审查后,设计部门应按节能自审小组的“审查意见”对设计
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由设计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由节能自审小组组织人员研究后裁定是否修改原审查意见或决定,并交节能自审小组原签署人批准。
二、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签院资质印鉴时,设计部门必须将签署齐全的《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及《设计评审表》原件随同交经营计划部,方可加盖印鉴,准予出院。
三、各设计部门应严格按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提高设计质量。
《设计评审表》及《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由经营计划部定期交总工程师室。
审查意见将作为院年终对设计部门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节能自审小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附件一、《设计评审表》
附件二、《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
附件三、《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
附件四、节能自审小组人员名单
6.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设计评审表
(CCD—QS108—R03)
修改码:03
页页第编号:共
工程名称年时间月日
设计阶段专业主持人
评审人员
7.
评审意见:执行意见:
评审结论:
不通过□通过□修改通过□
批准及评审人员(签署):日年月执行人:年月日注:本记录由生产部门保存,并送一份给计划经营部总工室。
8.
附件二
重庆市建筑工程
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审核意见书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自审年号
阶工程名
意
建筑专
签时
意
给排专
签时
意
电气专
签时
意
暖通专
签时
意设计部领导签名时间
意见:
自审小组负责人时间签名
附件三
9.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节能设计自审小组初审意见书
年号
阶工程名
意
建筑专
签时
意
给排水
签时
意
电气专
签时
意
暖通专业
签名时间
附件四
10.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节能设计自审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谢自强
副组长:薛巍、彭成荣
终审组成员:唐小燕、周玲玲、胡萍、李全、李怀玉
初审组成员:
建筑专业:唐科、刘桂娟、王庆生、袁远利、秦砚瑶、马骁、钱锋军、李泽生、
周敏、向斌、张宏亮、廖地建、王成刚、王禾、方进良
电气专业:成刚、阳邵春、代碧伦、赖余周、黄海、孙尼卡、曾光、王院、马元玲
给排水专业:张智泉、陶涛、江城、谭宏礼、龚炼、王成令、郑德斌、张建周暖通专业:余庆利、李剑华、李晓、王星、李智军、吴敏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