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本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未就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
因此,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错误。
原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本案的管辖权划归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原一审法院的裁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给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上诉人请求贵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将本案重新划归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理由。
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到大宗商品的交易,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涉及到的证据较多。
因此,将本案划归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此外,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缺乏经验,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精选5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2上诉状上诉人:何**,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上诉人:叶**,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力宝*街*座704号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开发区上诉人因吉林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理由:2021年1月6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或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15日**区人民法院以(2021)*民管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于2021年3月20日收到该裁定书。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书认定的管辖权是错误的,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故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传真件复印件确定管辖权证据不足。
传真件在其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众所周知,传真件完全可以通过复印等方式进行变造,况且该传真件存在多处疑点,不具有真实性。
疑点一:“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而“传真件”上电脑记录的标识即为:“Jan.05 2021 18:24 p1”既为1月5日2021 1页,很显然,这是一份经改动后的复印件。
疑点二:“传真件”《产品购销合同》中字号大小不一致,其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在吉林省吉林市法院仲裁”中的“吉林省吉林市”六个字的精细及大小与其他字体存在差异,显有粘贴的痕迹。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
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X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XXX提出XXX于2013年
3月28日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
不服该通知,提出上诉。
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不符合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法院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违法的。
此外,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非通知。
法院以通知方式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因此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XXX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保税区xx路xx大厦西楼x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x岁、汉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x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对管辖权的异议,特向贵庭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因此提出以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一、异议事项本案原定于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现上诉人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本案纠纷的解决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___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所涉及到的买卖合同是在___________地点签订的,且合同履行的地点也在该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而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管辖权。
其次,本案涉及到的买卖合同涉及到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标的物所在地为___________,因此本案应该由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管辖权。
最后,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
因此,上诉人请求贵庭依法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证据和证明1. 买卖合同:证明合同签订的地点、合同履行的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2. 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本案应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 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定的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并非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最新)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区××街××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
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
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
”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
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
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
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
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住址:xx市xx区xx路xxx大厦西楼一层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xx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xx承担。
上诉理由: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xx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xx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xx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xx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7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7篇篇1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原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裁定,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背景概述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履行纠纷。
上诉人作为买方,与被上诉人在某地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货物及相关事宜。
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而作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
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存在不当之处,故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及法律依据(一)本案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交货方式,且合同亦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存在不当。
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重要地点之一。
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因此,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本案中双方的选择管辖协议合法有效。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经就管辖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三、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诉主张,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1. 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法院及交易地点等事项;2. 交货凭证:证明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3. 双方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或邮件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就管辖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6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6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1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 市x区路100号。
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
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
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
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范文2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6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6篇篇1上诉人(买方):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信息与执业机构。
(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等关键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被上诉人(卖方):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一审法院为_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现将上诉状提交如下:一、上诉理由: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故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现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约定管辖法院审理。
二、事实及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双方已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约定。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此外,上诉人还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如买卖合同、交易记录等,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相关约定。
故上诉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三、法律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大家对管辖权异议了解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被上诉人:方x冰,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xx)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
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在(20xx)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_____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初_____号民事裁定;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裁定中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并非如原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简单明确。
实际上,本案的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存在诸多复杂且有待进一步查明的情况。
首先,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并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在其辖区内。
虽然合同中可能有相关约定,但该约定存在诸多疑点和不明确之处。
例如,合同中对于签订地的描述模糊不清,无法确切指向原审法院所在的区域。
其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原审法院也存在错误。
合同中对于履行地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履行行为也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依据原审法院所理解的方式来确定履行地。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准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单一的法律条款就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显然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和错误适用。
具体来说,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是_____,而不是原审法院所依据的_____。
按照正确的法律适用,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属其他法院。
三、本案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1、便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本案所涉及的证据和相关证人大部分位于_____地区,如果由原审法院审理,将会给当事人收集证据、传唤证人等带来极大的不便,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优秀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优秀范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前段时间啊,我经历了一场让人头疼又无奈的管辖权纠纷。
这事儿得从一次商业合作说起。
我和一个合作伙伴签了一份合同,准备一起做点小生意。
本想着能顺顺利利地赚点小钱,谁知道麻烦事儿一个接一个地来了。
合同里约定了,如果出现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可问题就出在这合同签订地上了!当时我俩谈生意,一会儿在这家咖啡店,一会儿在那家茶馆,最后合同签字的时候,好像是在我家附近的一个小公园。
但这小公园到底属不属于合同签订地,可就说不清楚了。
对方突然跑到一个离我们十万八千里的法院去起诉我,说我违反了合同约定。
我当时就懵了,这咋还能这样呢?我寻思着,这法院离我这么远,我要应诉得多麻烦啊!而且这地方跟我们的合同一点关系都没有,怎么能在这儿审呢?于是,我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他给我讲了一堆法律条文,听得我云里雾里的。
但我大概明白了,就是要写个上诉状,说明为什么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坐在书桌前,绞尽脑汁地开始写这个上诉状。
开头就得说明我的身份和相关信息,这还算简单。
接下来,我得详细阐述为什么这个法院不应该管这事儿。
我把我们谈生意的过程,合同签订的各种细节,都一五一十地写了进去。
比如说,那天在小公园签字的时候,天气还有点阴沉沉的,好像随时要下雨。
公园里的花开得倒是挺好看,但我哪有心思欣赏啊,满脑子都是合同的事儿。
我还特意提到了旁边有个卖冰淇淋的小推车,那香味儿一个劲儿地往我鼻子里钻,可我也没心思去买。
写着写着,我发现自己越写越激动。
我描述了对方选择这个法院的不合理性,感觉他们就是故意找个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想让我处于劣势。
我在上诉状里写道:“这就好比踢足球,他们非要把球场搬到自己家门口,还不让我们带守门员,这能公平吗?”为了让上诉状更有说服力,我还附上了一些证据,比如我们在咖啡店和茶馆谈生意时的消费小票,还有一些聊天记录,证明我们大部分的沟通和协商都是在另一个地方进行的。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通用3篇)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通用3篇)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篇1上诉人(一审被告):AAA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 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BB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引用合同条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故意曲解法律、隐瞒案件事实,致使裁定违背法律规定。
首先,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下,一审裁定书中仅引用了对被上诉人有利的条款,而对上诉人有利的条款视而不见,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枉法裁判。
根据()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案适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
但该裁定在引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时,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致使裁定违背法律规定。
在《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第二条中双方约定,乙方(即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财务状况和融资条件,策划、设计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诉人)多种信托融资方案;2、分析甲方的拟融资项目,根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资建议,为甲方策划并协助实施信托融资前整体包装方案;3、受甲方委托,按照约定方案,代表甲方与各信托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为甲方信托融资2亿元人民币(或2亿以上),并及时向甲方反馈相关信息。
在《企业信托融资顾问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也是上诉人项目小组在上诉人公司为被上诉人讨论、策划、设计信托融资方案,并邮寄给被上诉人;同时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引进的信托公司也在xx市xx区,上诉人多次与到信托为被上诉人联系发行信托事宜,最终信托为被上诉人发行的信托计划也在x区。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自然人,名为(甲方姓名),现住(甲方住址)。
本人起诉书已于(起诉日期)向贵院递交,案号为(案号)。
本人在此就合同管辖权异议一事,提出上诉,并就本案事实、理由和请求向贵院提出如下陈述。
一、审判经过原审法院于(原审判决日期),以(原判决结果)作出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并无异议存在。
本人不服原判决的判断,故向贵院提出本次上诉。
二、事实与理由本案起因是由于一份(合同名称),原被告双方就该合同签订过程及违约责任等事宜产生争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外履行地行为,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由买受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买受人即本人所在地的法院应当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和规定可以适用于管辖异议的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正是对于该管辖异议方面的具体规定,具有司法确定性。
最后,原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本案定为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鉴于上述理由,本人诉请贵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宣布本案属于买受人所在地的法院的管辖范围;2. 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其他本人请求贵院认为应当调解、裁决或者判决的事项。
四、证据及质证要点1. 本人提供的合同及相关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2. 本人所在地的居民证等证明文件;3. 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若干规定六、代理人意见本人特聘请贵院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述诉讼请求,并进行相关的诉讼准备工作。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被告××,就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特向贵庭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异议理由,希望贵庭予以审查和确认。
一、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1. 原告/被告A与原告/被告B签署了一份关于合同纠纷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管辖权属于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纠纷发生后,原告/被告A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结果仲裁机构判决称该纠纷属于贵庭管辖。
3. 鉴于仲裁机构的判决结果,原告/被告A提出贵庭没有管辖权的异议,要求贵庭撤回对本案的审理。
二、异议理由1. 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明确表示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应该依法履行判决结果。
这一纠纷事实发生后,原告/被告A已经正常地履行了合同约定。
2. 根据合同关系原则和自愿原则,合同的效力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并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不能因为纠纷发生后一方不利而变更原约定的管辖方式。
3. 仲裁机构的裁决权威性高于普通法院,其判决应当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尊重。
贵庭撤回对本案的审理,相当于对仲裁机构的判决结果进行抵触,违反了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
4.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异议管辖权案件,一般应当由法院裁定,而不是撤回审理。
贵庭的无管辖权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对原告/被告A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当侵害。
三、请求及理由基于上述异议理由,我向贵庭提起上诉,并请求:1. 撤销贵庭无管辖权的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2. 依法确认原告/被告A在本案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依法追加第三方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效力,予以实施。
4.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本案的结果。
我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正当的裁决。
特此上诉,请法庭受理并作出裁决。
此致××××人民法院××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3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买卖合同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法院裁定书(2019)民终字第1234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甲方委托代理人:小明上诉被告:乙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裁定一、案件事实和理由甲方与乙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争议,双方产生了纠纷。
甲方向乙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乙方提交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发生地并非在本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至负责该地区管辖的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支持了乙方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指定的法院审理。
对于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甲方不服并提起上诉。
甲方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错误判断了案件的管辖范围,应当由本地法院审理本案。
为此,甲方特此向贵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二、请求据此,甲方请求贵院撤销一审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裁定,认定本案应在本地法院审理。
三、证据1. 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据2. 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一审法院裁定书3.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四、理由1. 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买卖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权应当由本地法院审理。
2.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乙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和纠纷发生地的考虑。
然而,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并非决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地虽在非本地,但纠纷发生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地,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当由本地法院审理。
3. 公平正义原则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当维护公平和正义原则,合理划定案件的管辖范围。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原审被告:C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因双方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因此应适用法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二、原一审法院以A公司所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X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即使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该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A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一般是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而本案中,A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XXX,A公司的注册地是唯一的,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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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小编提供了模板给大家参考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闽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婉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礼,董事长。
原审被告洪婉双。
原审被告张荣艺。
上诉人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原审被告洪婉双、原审被告张荣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涉案合同中仅约定产品名称、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并未约定加工承揽报酬,故本案合同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合同中载明签订地点为三明市,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签约地法院处理,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诚泰公司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是委托方,上诉人是加工承揽方。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苏淮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书上均记载“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的法院处理”,合同中并记载“签约地点:三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诚泰公司主张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驳回诚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忠代理审判员詹强华代理审判员朱宏海二○一一年一月九日书记员李秀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岛清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中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福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虽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同日立案,但联合公司先于爱知公司数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故本案以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爱知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
由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的时间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虽然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结合本案,由于两地法院同日立案,导致基于该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不能产生选择管辖的效力,本案可以推定为事实上的协议不明确。
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在两地法院立案时间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
并且由于本案争议是设备质量问题,而设备均已安装在爱知公司处,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降低诉讼成本。
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本身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