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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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事故评估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4.6 响应级别调整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

5.3 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6.4 物资与经费保障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省直有

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省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

2.4 工作组

省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

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省指挥部工作组分工及职责见附件3)。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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