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征收管理电子数据互信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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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适用于动态密码登陆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电子数据互信协议书

纳税人(姓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防范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税收征纳双方同意,就报送(出具)电子资料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征纳双方在符合约定条款的基础上,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报送(出具)电子资料适用本协议书(税务稽查、二手房交易等除外)。

二、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短信验证码”方式登陆税收征管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进入税收征管系统,双方报送(出具)的电子资料与签字或盖章的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效力,无需再报送(出具)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进入税收征管系统的时间为该数据电文的送达时间。

征纳双方承诺所提供的电子资料准确、真实、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征纳双方妥善管理进入(登陆)征管系统所必要的验证设备和密

钥,进入(登陆)后所提供的电子资料视同纳税人本人(主管税务机关)操作。

三、纳税人报送的电子资料因意外灭失,无法查找恢复的,纳税人需配合税务机关再次提供有关资料。

四、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一经签署,对征纳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双方如有异议,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提出并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各保存一份,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保存一份。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

或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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