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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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9年合同案例裁判要旨25则

1.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裁判要旨】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从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需要对其存续期间进行限制。未经催告,合同解除权亦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势必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在一方未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合理期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和目的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超过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

2019年第8期51页

2.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说服责任与争点责任

【裁判要旨】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借款人的合理说明义务属争点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属说服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争点责任与说服责任均具有过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说服责任为履行条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争点责任后应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最终完成说服责任

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裁判者对争点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否完成的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证权力。

2019年第8期39页

3.借名借款行为的效力判断

【裁判要旨】

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2019年第8期35页

4.对设计咨询合同的性质应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

当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时,就设计咨询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具体设计内容为基础,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若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则应当依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若系装饰装修合同,则需进一步审查房屋的性质与用途、设计工程的规模、合

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难易程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2019年11期68页

5.仅有汇款凭证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判定

【裁判要旨】

在原告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提供的汇款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但是可以作为其主张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原告可以采用间接证明的方式即通过反驳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应就其占有汇款的法律依据提供反证。

2019年11期65页

6.循环转账中借贷关系的否定性判断

【裁判要旨】

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转出—收回—再转出”的路径进行有计划的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此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必然对应真实的借贷关系,账面的资金流向并不反映真实的资金流转情况。原告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019年11期60页

7.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裁判要旨】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因为多次考试不及格而起诉驾校返还培训费,法官通过对行业培训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上认定符合培训合同关于个人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结合驾校培训行业惯例,判决驾校退还部分费用。

2019年11期47页

8.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019年17期71页

9.保理商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与承担保理合同责任无关

【裁判要旨】

保理合同中既包含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也包含金融借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债权转让,此类案件不应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中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属于是否能够履行合同

问题,与保理合同效力无关。保理商不存在缔约过错问题,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2019年17期66页

10.乘人之危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19年17期63页

11.被转让的财产可否返还不影响撤销权行使

【裁判要旨】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2019年17期59页

12.债的一揽子加入之诉的性质

【裁判要旨】

债的加入是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变更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增加了债务人的数量。债权人行使的债权仍基于原有法律关系而产生,其要求债的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诉应以原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确定。2019年23期71页

13.低速电动汽车销售合同的性质

【裁判要旨】

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尚无专门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无法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评价,也不存在不得生产、销售的问题。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角度而言,应依法认定与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销售者对案涉车辆使用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未尽到善意的提示义务而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销售者亦可据此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2019年23期52页

14.典当借款审判实务中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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