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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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

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以及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学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配套停

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同一停车场所只能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具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3、收费员1寸免冠照片每人1张;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

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公立医院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

(四)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

(五)进入其他各类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六)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搬家车辆。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第十三条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应当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决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吴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6]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吴中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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