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根据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将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拟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约5亿元。
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申报项目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集成攻关。
(三)本次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方式,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
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课题申报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为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签订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承诺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4.09.09
•【文号】文旅科教函〔2024〕491号
•【施行日期】2024.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
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文旅科教函〔2024〕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
根据《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方案》,经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我部确定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名单,现予公布。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按要求推进研究任务。
我部将加强日常管理和动态检查。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9月9日附件: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立项名单。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青科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围绕《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青政办〔2021〕117号)布局,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2017〕181号),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保障全年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青海省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事项说明1.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受理、分批评审入库、集中立项出库”的原则,项目管理处室将一年多次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未通过形式审查不能参加当此评审的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下次评审。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按入库先后顺序并结合重大工作任务立项出库。
2.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继续扩大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
3.省级科技计划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4.根据科技体制改革任务要求,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试点“赛马制”支持方式。
对个别重要技术难题存在多条技术路线且难以评价优劣的,给予并行支持,根据年度技术进展和成效评价情况,对进展较好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推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有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5.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平台性、综合性、交叉性,注重产学研结合,围绕特色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开展青海省实验室建设试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鄂市监标函〔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工作,我局制定了《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7日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做好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增加湖北地方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湖北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纲要》精神。
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全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覆盖,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的要求,围绕《纲要》提出的标准化工程、行动和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研制。
(二)准确把握制定范围。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在此列)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需要全国统一的一般性工业产品、产品检验检测方法等项目不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范畴。
(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强化地方标准体系的系统配套和协调一致,稳定和适配产业链、供应链。
申报项目应与本行业标准体系相符合,更加重视基础通用、产业引领标准制定,更加注重发挥标准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活发展动力、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的支撑作用;不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交叉重复;仅适用于本市州的地方标准项目,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立项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湘科计〔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立项的通知湘科计〔2021〕39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是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益导向,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工业、农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问题,以及事关新兴业态、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国际科技合作等,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突破及工艺创新的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湘科计〔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经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议、立项公示等程序,决定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1-2022年)项目立项389项(两批),其中,2021年度支持第一批项目126项,2022年度支持第二批项目263项(详见附件)。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和资金预算方案。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参与单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做到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研究开发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项目经费文件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印发。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定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动科技领域各项改革,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受理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五章项目管理与实施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0号)和定西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定政发〔2019〕6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定办发〔2019〕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包括竞争性项目、政策性补助和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专家咨询论证和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以及自筹资金项目的受理、立项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冀科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金〔2024〕1号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研究编制了2024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请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推荐项目。
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须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管理”—“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操作。
在项目申报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采用“无纸化”方式,只需在线提交、审核电子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无需在申报阶段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7日17:00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17:00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17:00业务咨询电话: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0311-66505379 85815545 85817132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持:*************82620020监督电话:*************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7日附件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安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基础研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基础研究工作部署,坚持“四个面向”,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统筹推进,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发需求,以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主线,凝聚创新合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源头支撑。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沪体青〔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立项的通知沪体青〔2023〕16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体青〔2023〕130号)要求,经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对《基于人工智能决策的半月板损伤筛查及个性化运动处方系统研究》等38个项目予以立项。
请各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体育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本通知附件,按要求规范填写《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任务书》(不可自行编制或修改任务书内容)。
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版一式三份,寄送至上海市体育科学学会。
邮寄联系人:张璇,联系电话:64330794,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87号。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青〔2022〕102号),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目标。
“备战攻关计划”项目所涉及训练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管理责任,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攻关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备战攻关项目推进有效、实施到位。
请各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加快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助力上海体育科技工作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立项目录2.2024年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任务书上海市体育局2023年11月14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2.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按照国家档案局2024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24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自主选题项目应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的“自主选题”确定具体研究项目,项目应聚焦影响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和本研究领域的重点、难点、空白点,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避免简单重复或低水平研究,避免脱离实际或盲目追求热点。
重点项目应从《指南》第二部分“重点项目”中选择,可在该重点项目研究内容基础上进行适当扩展。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研究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建立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如有超期未完成的项目,请在申报前先办理项目延期申请再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1.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前征求相关研究领域国家级档案专家的意见建议。
2.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客观。
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重复申报,未经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研究团队成员。
不得抄袭、买卖、代写申报材料,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研究要求相适应的科研能力,无科研不端行为。
自主选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最多同时主持2个在研项目;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申报1个项目,在研重点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主持申报新项目。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30日目录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指南编制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六章评审立项第七章过程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效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要求,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主要分为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申报、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在编制发布的相关专项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计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六条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生态营造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每类计划下设若干科技专项。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的公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皖自然资公告〔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的公告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资格要求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及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及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资料要求项目论证书:牵头单位应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战略,根据《2023年度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拟立项指南(附件1),聚焦目标任务,对接项目需求,组织编写《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论证书》(附件2),明确提出项目成果绩效评价指标,强化成果转化与应用。
论证书附件须包含《诚信承诺书》(附件3)、《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成果绩效评价表》(附件4)、联合申报协议、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项目经费预算书: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预算书编制,明确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提交的预算书中应含有《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格式参考附件5)。
项目论证书、经费预算书各一式七份,须单独装订,并附电子介质版。
三、青年科技课题2023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设立青年科技课题。
青年科技课题主要支持厅直属事业单位青年科技人员,根据指南方向或自选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甘科计〔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甘科计〔2017〕15号机关各处室、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中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0月17日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科计规〔2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思路和原则落实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项目评审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可追溯、可查询”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靠实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责任,严肃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纪律,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和监管问效,提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能力和水平,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科学高效”的项目评审立项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项目评审立项和管理运行水平。
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减少重复立项、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为原则,省科技厅管理运行的省级计划体系各类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评审立项工作规程。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实施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各主管处室及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主管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作为项目立项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评审立项各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所立项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及处理。
探索建立项目管理“专员”制,确定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项目“专员”,专职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督和信息反馈。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16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提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4.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沪体青〔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青〔2022〕10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做好本单位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2022年7月26日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体育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技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加快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按年度立项,以上海竞技体育、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为研究内容的体育科技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应以激发广大科研工作者从事体育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体育科技项目管理体系为目标,以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为导向,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体育局是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二)编制体育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六)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和信息共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文号】教技厅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91号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
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事业费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
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置第六条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哈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科规〔2021〕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合作、载体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遴选、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国家、省相关部门赋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由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宽容失败、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推进科技创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验收等责任相对分离,持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任务,结合哈尔滨市科技创新实际需求,设置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并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等。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优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信息处是我委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监督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鼓励创新、强化监管、突出成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科技项目建议,提出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经委领导审议通过后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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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科技项目立项指南
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书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2012年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徽省国土资源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提升科技对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支撑作用为目的,以科技项目为抓手,通过科技攻关,增强科技为地质找矿、双保行动的服务能力,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立项原则
(一)紧紧围绕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理国情监测等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
(二)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增强我省国土资源科技研究力量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做好与国家项目及以往开展的项目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立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立项重点
(一)开展皖南及北淮阳地区浅变质岩区地层划分、时代归属及其大地构造属性研究。
探索宣郎广盆地内逆冲-滑覆构造及其找矿意义,开展北淮阳火山盆地浅成低温热液型金矿等矿床的找矿前景研究,探索该区新类型金矿的找矿前景。
(二)开展重要典型矿床的深入研究,以沉积叠加改造型、斑岩型、矽卡岩型、热液型(大型矿床)为重点,提高安徽典型矿床的研究水平。
(三)开展庐枞及周边地区、皖南地区、大别山区铀矿成矿规律研究,加强成矿预测工作,探索快速高效的铀矿勘查评价技术。
(四)开展深部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技术攻关。
(五)发展高精细物探技术,建立物探资料的三维物性反演及层析成像技术,建立地质-地球物理的三维可视化数字模型,推广应用重磁带地形三维反演方法技术。
开展中深部矿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研究。
(六)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应急处置等防治新技术及发育规律、成灾机理研究;开展基于D-INSAR的淮河流域沉降监测方法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研究。
(七)开展地热深井成井工艺及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研究;开展城市地质调查三维可视化技术研究。
(八)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矿山废石、废渣和尾砂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展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的研究;开展新矿物原料利用研究。
(九)开展巢湖流域土地资源承载力及调控措施研究;开展安徽城乡统筹与土地集约协调发展研究;开展不同类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研究。
(十)开展土地复垦技术及土地质量评价研究,以及工业废弃地恢复利用研究。
(十一)开展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系统研究;开展基于常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的建设用地智能提取技术研究。
(十二)开展安徽省国土资源项目管理系统建设研究;开展国土资源监管系统平台关键技术研究。
(十三)继续开展我省典型金属矿床科学基地和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
四、申报要求
(一)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按附件1格式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经费预算参照《安徽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经费预算标准》(暂行)以及其它有关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据实编制,列出总概算、分项和年度概算。
(三)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申报书受理、资料审核、项目查新(查重)、论证等工作。
申报书一式五份(附相应磁介质文件)报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四)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地勘单位、科研院校(所)、企业均可申报,提出项目申报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科技工作经费预算,提出本年度项目立项意向并发布公告。
在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同等条件下项目建议单位具优先权。
五、报送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12年2月29日下午5:30
报送地址:合肥市屯溪路296号地矿大厦8楼803室
联系方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外事处
李明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唐敏惠
附件1
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制
编写说明
1、本申报书适用于申报科技项目立项时使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
2、申报单位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3、主管部门指申报单位所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
4、文本规格为A4开,封面格式不变,正文一律用小4号宋体字打印,标题用小4号黑体字打印。
一式四份。
项目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二、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五、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六、研究内容(含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七、年度分阶段计划安排
八、预期目标(含技术和经济指标)
九、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十、经费预算(含细化预算支出)
十一、项目的风险分析(含技术、市场、环境影响的风险分析等)十二、主管部门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十三、附件(包括项目主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