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合集下载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钟斯宁王瑾【审理法官】刘芳钟斯宁王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当事人】黎水才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当事人-个人】黎水才【当事人-公司】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惠娟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惠娟【代理律所】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水才【被告】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广东省湛宝食品工业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湛江市赤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业务告知书》,告知吴公存等25人(包括黎水才),他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

就黎水才等人能否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议讨论,并于2019年7月9日制作会议纪要,同意黎水才等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湛江市赤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7月25日通知湛宝公司协助做好黎水才等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工作。

后因黎水才等人认为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用应由湛宝公司、国资公司支付而拒绝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黎水才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司法重整出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制度尤其是重整制度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重整制度实践问题和难点,切中肯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您在提案中提出,对重整对象的识别审查是重整制度运行中的难点,也对负责审查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时是否需要审查债务人的挽救可能和价值未作出规定。

但从重整制度设立的宗旨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本就特定于纯因财务问题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及价值应为题中之义,其目的也在于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防止重整程序变成债务人恶意拖延债务清偿、阻滞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的工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在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是在2016年5月下发的《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均将重整对象明确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

正如您所言,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和运营价值实质是一个商业判断,为进一步明确重整企业识别审查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
人名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粤高法〔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
册》的通知
粤高法〔2019〕4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经专业能力测试、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评审、拟任名单公示及异议核查等程序,我省评选出破产案件管理人357名,其中一级管理人20名、二级管理人88名、三级管理人179名、个人管理人70名。

现将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

自2019年3月28日起,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原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律指定本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

本名册公布前已经指
定管理人的案件,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湘高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0〕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重整申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适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重整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企业法人(下文称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债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债务人。

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三)出资人。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Selected】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doc

【Selected】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doc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RR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

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

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李永军;李大何【摘要】Because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has an enormous effect on the rights of creditors and with high costs , its beginning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econd provision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 addition, the courts ought to ascertain whether the enterprise has the opportunity for regenera -tion.S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practice , the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is mainly applied to large-scale enterprises.Moreover, most of the “Merger Reorganization and the Entirely Reorganization” in China's present judicial actuality is breach of the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law .If the enterpris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 ity”, i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 rather than create a new procedure for “the law out of law”.Even though the enterprise which is engaged in related transaction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reorganization, it should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and declare obligatory rights and implement proce -dure respectively rather than combine it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

破产重整:处置方式与案例分析

破产重整:处置方式与案例分析

破产重整:处置方式与案例分析危机企业的投资之道:破产重整——嘉粤集团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研究来源:东方法律人(微信号coamclaw)2015-02 作者:法律部姚涛破产重整是对于可能或已经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但又有维持价值和经营转好希望的危机企业,经由法律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危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通常来说,已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依靠自身调整摆脱经营困境的较为困难,危机企业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实力来完成债务重整和业务重组,改善自身困境。

从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相关主体方(“重整方”)角度来看,破产重整可以视为重整方取得危机企业资源并控制危机企业经营的良好时机。

破产重整对于危机企业和重整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因此在危机企业的救助中广泛被采用。

其中,重整方被视为破产重整的关键要素,本文的讨论乃是基于存在重整方参与破产重整的前提展开。

近些年来,破产重整在市场中越来越多地为投资人采用,比如在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74)、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72)等公司重整过程中即选用了破产重整模式。

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未能及时转型应变的背景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的调整周期,区域性风险、行业性风险等风险日趋突出,部分企业在面对经济新常态时未能未雨绸缪、及时转变经营策略反而仍维持激进扩张,加之企业资金人才储备不足、管理混乱等因素,经济转型期过程中陷入资不抵债境地的企业大量涌现。

但陷入困境中的企业并非全无经营好转的希望,例如部分危机企业所享有资源的潜在价值巨大,但其自身缺乏挖掘价值的能力,如果将其所享有的资源交由合适的人来管理,则有望达到资源价值利用的最大化。

而破产重整能够实现将好的资产交给对的人来经营的目的,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受到市场投资人的重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6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

《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

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粤海律师事务所、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工督办表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工督办表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工督办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湛府办函〔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工督办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效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87件(含重点建议)、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118件分工督办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承办单位按照《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湛府办函〔2017〕1号)、《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第十三届湛江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湛委办发电〔2017〕2号)要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前、7月1日前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人。

市府办公室将跟踪督办,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实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制度。

(一)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建议提案办理与本单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亲自部署办理方案、审定办理答复文稿、评估办理成效。

各单位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办理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办理台账,推进办理结果公开,确保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每年要领办1件以上代表建议和1件以上政协提案。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领办工作机制。

各承办单位要制订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措施要求、计划安排等,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前和领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领导领办工作方案和办理情况报市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穗中法〔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中法〔2024〕135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1.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调查、接管、评估、处置、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二、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3.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广州中院公告栏张贴、广州中院法律文书公布网络平台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指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海宁、梁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审理法官】沈乃超陈小红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个人】林海宁梁梦云【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婷陈晓明【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海宁;梁梦云【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佳烨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佳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林海宁、梁梦云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一、关于佳烨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佳烨公司上诉主张龙潮村村民干扰施工的情况属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免责事由,据此佳烨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但龙潮村村民干扰施工的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也不属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明确列举情况的同类事件,故本案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约定的免责情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说明一、《指引》的起草背景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中提出,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中明确,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将预重整作为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的手段之一。

世界银行《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改革驱动力及未来机遇》报告中,建议中国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在出现财务危机时尽早启动破产程序,考虑建立一个新的破产前程序。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未规定预重整制度。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2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5条规定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可以延伸到重整程序中,为各地法院探索预重整制度提供了依据。

通过建立预重整制度,可以引导债务人通过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预重整应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按照预重整规则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才能在重整程序启动后获得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通过有效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发挥其制度优势,规避其制度劣势,更好地促进危困企业的挽救再生,同时达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市场化协商的效果。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嘉粤:一个城市龙头的没落轨迹
魏凯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lt;正&gt;起家于广东湛江的嘉粤集团,在近年来倒掉的开发企业中,可能是基础最好、也曾一度被认为成长性不错的地方龙头房企。

在希望通过规模发展让企业更上一个台阶的路上,成长型企业所要遭遇的困难,几乎都在嘉粤身上体现了出来。

湛江龙头的没落6月6日,信达地产公布了关于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破产重整涉及收购房地产项目及债务重组事项的《合作框架协议》,顺利的话,信达地产将以22.57亿元承债式收购嘉粤集团下属五家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

而嘉粤集团这一老牌的湛江最大的房企,由此退场。

面对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在过去的一年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魏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41
【相关文献】
1.一个基于基站轨迹数据的城市移动模式可视分析系统 [J], 李致昊;朱闽峰;黄兆嵩;丁铁成;罗月童;葛嘉恒;陈为
2.引入一个龙头带动一个产业——金平县引进龙头企业改造提升香蕉产业 [J], 王权
3.一个中等城市的国有商业连年亏损,退出经营的轨迹及思考 [J], 张采庆
4.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凯雷资本没落轨迹探析 [J], 赵传华
5.城市:一个承载事业、绞杀灵魂的谬体——从德莱塞的《嘉丽妹妹》到尤凤伟的《泥鳅》 [J], 姜玉琴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陈小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当事人-个人】黄政【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春沛符健【代理律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政【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1 09:42:16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4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1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春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湛江市佳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089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第一部分广东破产审判概况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正处于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破产审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

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广东法院坚持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开展,秉持敢为人先、务实进取的精神,建立健全破产审判机构,完善管理人制度,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开展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预重整和个人破产制度,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向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解决破产经费,不断加强破产审判保障,破解了破产审判“立案难、效率低、保障弱”等系列难题,实现了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执转破案件数全国第一、“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的目标,为推进诚信破产法治建设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为通过破产审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广东方案。

一、广东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背景我们身处改革开放的时代、创新发展的时代,迎来了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一)广东商事实践要求积极发挥破产审判特色作用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

广东经济坚持对外开放、合作共赢,形成了以外源型经济为重要支柱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据统计,过去十年,广东进出口总额超过全国的四分之一。

同时,广东省民营经济活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业已突破1000万户,民营经济总量一直超过全省生产总值的50%。

外向型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接市场规则,包括跨境破产规则;发达的民营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平等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关联企业-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关联企业-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目录一、前言................................................... (2)二、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3)1、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 . (3)2、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 (4)三、与重整有关的事项........................ (5)1、嘉粤集团简介............................... .. (5)2、嘉粤集团重整的原因........................... . (5)3、嘉粤集团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 (6)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8)5、重整情况下清偿比例的测算................. .. (11)四、重整计划........................................ (12)1、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方案..................... .. (12)2、债权分类及表决方案................................ (14)3、债权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5)4、债权受偿方案................................. .. (16)5、关于债权受偿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7)6、偿债资金来源.................................. . (17)7、偿债计划履行的担保......................... .. (17)8、重整计划的执行........................... . (18)9、未履行计划的处置............................. .. (18)10、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注销.................... . (19)一、前言2012年11月21日,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关联企业(下称“嘉粤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法院应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要指导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的各个阶段,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加大企业拯救力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等方式尽可能挽救危困企业,同时指导管理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债务和解、信用修复等工作力度,切实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保障防控疫情及其过后市场平稳,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保障经济发展和稳定。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坚持依法办案,坚守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相关工作。

同时积极采取灵活、有效方式开展债权人会议、庭审、送达等环节工作,降低疫情不利影响,保障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功能4.积极挽救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

对于生产、销售、运输防疫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或具备上述生产要素、可以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债权人等主体申请破产清算的,应结合企业历史经营情况、经营现状、持续经营能力、债务人异议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审慎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债权人提供除本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述。

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管理人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并有权追回多偿还的金额。

6、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不能当作任何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

债权人须就该计划所应采取行动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事项咨询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在会议中投票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嘉粤集团的重整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经营、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任何以下风险的出现,将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1、宏观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风险由于债务数额相对巨大,重整计划必须面对执行期限内宏观经济波动,区域经济波动,法规、政策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行业萧条周期出现和市场价格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2、法律纠纷风险嘉粤集团目前尚有部分未决诉讼案件、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非诉个案和存在争议的债权,且不排除重整计划执行中会出现新的法律纠纷,该等纠纷可能会增加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二、与重整有关的事项(一)嘉粤集团基本情况嘉粤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融资担保等,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四项一级施工资质和多项二、三级资质,并荣获“鲁班奖”等荣誉称号,注册资本合计为9.311亿元。

嘉粤集团34家公司均由朱兴明先生实际控制,其中:6家公司由朱兴明先生直接控股;8家公司由朱兴明公司控股的公司控股;19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朱兴明先生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部分公司的显名股东已全部出具声明,明确其所持有股权系代朱兴明先生持有;另有1家公司虽未由朱兴明先生控股,但仍由其实际控制。

(二)嘉粤集团重整的原因嘉粤集团近几年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在湛江、广州等地购买大量土地。

由于企业扩张过快,资金、人才储备不足,企业管理混乱,融资成本过高,加之部分投资失误,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嘉粤集团遂向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嘉粤集团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1、债权审核情况经审核,截止2014年4月17日,确认债权人资格466户(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确认债权金额5,670,168,813.54元,其中:(1)工程款优先权62户,金额20,606,258.34元(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2)抵押债权(含质押债权)共29户,金额2,867,653,041.23元(根据抵押资产变现情况,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为2,604,165,687.07元,余额转为普通债权);(3)税务债权23户,金额96,962,396.65元;(4)普通债权352户,金额2,684,947,117.32元(不含转为普通债权的抵押债权)。

2、申报债权提请法院确认情况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争议债权总额约9亿元部分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额有异议,已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经统计,争议债权总额约9亿元。

对争议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预留,计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时,已将争议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总额。

这部分争议债权的预留金额在未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前不作实际分配;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这部分债权金额后,预留金额如有剩余的,将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4、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经汇总,在信达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已评估资产价值49.64亿元,不需评估资产价值6561万元,资产总值合计约50.30亿元;重整合同签订后,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号土地一宗,评估值841万元,信达公司同意因收回该宗土地而追加重整款。

5、可分配财产总额的确定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820,216,172.64元,包括:(1)信达公司重整款总额36.65亿元。

信达公司2014年1月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向,并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确定信达公司的重整款总额为36亿元。

经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信达公司同意再增加0.65亿元,即重整款总额为36.65亿元。

(2)湛江市人民政府回收龙王围海滩涂项目支付的1.39亿元回收款中的12855万元。

嘉粤集团原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龙王围投入资金整理土地,并向相关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部分费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信达公司重整嘉粤集团,决定以1.39亿元人民币回收嘉粤集团坡头区龙王围海滩涂项目,并表示如果第5次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重整方案,则本次同意回收的价格无效,需重新评估。

因信达公司支付的重整款项对应嘉粤集团资产的评估总值中包括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1045万元,该部分权益归属信达公司,其余12855万元全部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分配。

(3)嘉粤集团自有资金26,666,172.64元。

6、涉及汇景雅居、汇景蓝湾以物抵债相关合同、协议的解除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湛江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以房抵债,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订(认购)协议书》或《购买小车车位协议》,涉及住宅及商铺1333套,车位178个。

经核实,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账中没有收到相关人员的购买商品房(商铺、车位)的款项。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管理人于2013年8月5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解除了上述合同、协议,并告知相关人员如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质)押债权情况信达公司投入的重整款总额为36.65亿元,其中35亿元为初始重整款(下称“初始重整款”),1.65亿元为信达公司基于湛江市政府针对信达公司参与嘉粤集团重整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号土地所追加的重整款(下称“追加重整款”)。

初始重整款用于代偿嘉粤集团的全部债权人,追加重整款仅用于追加代偿嘉粤集团的普通债权人。

嘉粤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有效期为一年。

管理人自2013年7月开始引进投资人工作,当时评估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虽然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双方最终签署重整合同时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期限,但该合同约定的重整总额已充分考虑了截止于合同签署之日的市场供求及变化。

管理人委托评估结果只是一个参考数据,评估报告是否过期不会影响双方已签署的重整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影响信达公司的重整款金额,如重新委托评估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额外支付数百万元评估费用以及严重拖延重整进程。

同时,在重整阶段开展重新评估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的,该评估结果不能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若本次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还需再次重新评估。

管理人就是否重新评估资产事宜提请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经表决债权人委员会一致同意不重新评估资产。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嘉粤集团相关资产评估价值仍参照原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抵押财产的变现率为69.58%,按照信达公司初始重整款与签订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的比例(35亿/50.30亿)予以确定。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抵押财产的变现率。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不低于抵押债权额的,抵押债权全额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抵押债权额的,按抵押债权的变现价值确定可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额。

经核算,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数额为2,604,165,687.07元,其余抵押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处理;因嘉粤集团股权价值为零,质押债权全部转为普通债权。

各抵(质)押债权抵(质)押财产评估变现情况见附件1《可实现优先受偿抵(质)押债权情况表》。

8、嘉骏公司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嘉粤公司与王鲁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嘉骏公司90%的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王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