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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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队人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队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队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井下作业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操作工等。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1. 井下作业队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录用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规章制度等。

3.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人员职责1. 队长负责全面管理井下作业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2.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负责井下作业队日常事务管理。

3.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生产、安全、技术等工作,确保班组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4. 技术员负责技术指导、设备维护、事故处理等工作。

5.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6. 操作工负责完成生产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五、劳动纪律1.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设备、浪费材料。

4.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六、考核与奖惩1. 井下作业队人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3. 对表现优秀的井下作业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井下作业队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从事生产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煤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监检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限员管理,防止因劳动过度导致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限员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明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限员管理制度,防止劳动过度造成职业性病和事故。

第五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明确各项劳动作业的限员标准和限员责任。

第六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限员管理程序第七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程序包括: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监测和评估、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资料的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监测与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强度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煤矿井下劳动的实际强度情况;二是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劳动限员标准。

第九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是煤矿企业限员管理的重要环节,要监督劳动限员的执行情况,确保限员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第十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是限员管理的关键,不断完善劳动限员的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限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限员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劳动强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劳动限员的管理培训、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建立健全劳动者休息和娱乐设施等。

煤矿井下员工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员工。

二、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成立井下员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井下员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员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井下员工管理工作负总责。

三、劳动纪律第六条井下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七条井下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井下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井下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安全培训第十条井下员工应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在职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井下作业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前,必须召开班前会,明确作业任务、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建立井下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态度、技能水平等方面。

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的井下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井下员工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井下员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工作所必需的岗位资格、身体状况及个人素质,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从事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在作业现场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企业的用工需求,择优录用井下作业人员。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参加资格考试和面试,经过合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并在合格后进行职业资格评定,确定其适合从事的岗位。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任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岗位应与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等级相适应,以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对其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奖励,如提高工资、晋升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责任等情况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处罚,如降低工资、停止一定期限的工作等。

井下作业班人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班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班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3. 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以下培训: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程;2. 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3.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井下作业班人员上岗后,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计划,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2. 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手套等;3.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质量;5. 严禁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八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井下作业班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自身安全,迅速撤离事故现场;2. 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预案;3. 配合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井下作业班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井下作业班人员,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生产井、技术井、探矿井等。

二、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制
1. 生产井: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特点和人员密度,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30人。

2. 技术井:根据技术井井下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要求,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人。

3. 探矿井:根据探矿井的地质情况和勘探工作的特点,限制每一班次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5人。

三、井下作业区域划分
1. 井下作业区域应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划分,明确不同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限制。

2. 各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提醒井下人员注意区域限制。

四、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信息。

2.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 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指令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操作。

五、责任和处罚
1. 煤矿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规定的执行。

2.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2. 根据实际情况,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岗位。

三、限员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执行。

2. 结合矿井实际情况,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3. 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限员标准1.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水文地质类型、瓦斯等级等因素,确定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标准。

2.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4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属于低瓦斯矿井,施工队组为一个综采队,两个掘进组,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00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含20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

五、作业人员定员1.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生产班20人,定员包括采煤机司机、支架工、大溜司机、转载司机、皮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端头端尾工、电工、清理浮煤工、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干等岗位。

2. 检修班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30人,定员包括检修采煤机、检修支架、泵站检修、皮带检修、大溜、转载检修、进、回风巷支护、清理卫生、电工、瓦检员等岗位。

六、监督检查1. 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单位要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违反井下作业人员限员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限员原则1. 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安全。

2. 非采掘工作面: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控制人员数量。

三、限员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全面领导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制度执行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限员管理工作,确保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4. 班组长:负责本班人员限员管理工作,确保本班人员安全。

四、限员管理措施1. 人员限员: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严禁超员作业。

2. 人员培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3. 人员定位: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实时掌握员工位置,确保员工在安全区域作业。

4. 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班组成员清楚了解本班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等。

5.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井下现场员工管理制度

井下现场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现场所有员工,包括井下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井下现场作业安全、高效、有序。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掌握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 服从工作安排,确保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技术人员:1. 负责井下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2. 对井下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确保作业安全;3. 对井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第六条管理人员:1. 负责井下现场管理工作,制定现场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4. 做好井下现场作业记录,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井下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条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井下作业纪律,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对井下现场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定期对井下现场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次培训,直至合格。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在井下现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井下作业员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作业员的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井下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井下作业员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和标准;(二)矿井概况、地质构造、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基本知识;(三)井下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五)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知识。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矿长是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矿井下作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九条井下作业区(队)负责人对本区(队)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第十条井下作业班组长对本班组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介绍
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的限制,以确保矿井作业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本规定将试行以评估其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的团队作业,包括掘进、运输、煤炭开采等作业环节。

3. 人数限制
根据井下作业情况和矿井的特点,每个团队作业的人数限制如下:
- 掘进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0人;
- 运输工作: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8人;
- 煤炭开采:每个团队最多不超过12人。

4. 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矿井管理部门要求以下安全措施的执行:
- 为每个作业团队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
- 每个作业团队必须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员;
- 严格执行现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 坚持每日安全例会和记录,及时传达安全管理信息。

5. 规定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将在试行期结束后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矿井管理部门将收集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该规定。

6. 附则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 矿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煤矿井下团队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矿井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和执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包括生产、辅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 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量化考核、奖惩分明。

对作业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四、管理内容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入矿人员必须接受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操考核。

(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矿灯等个人防护用品。

(3)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管理与救援(1)制定井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行为等。

(2)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奖励(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煤矿下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下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下井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下井人员范围1.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2. 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机电、通风、运输等岗位人员;3. 煤矿检修、维护、检修等辅助人员;4. 其他需下井作业人员。

三、下井人员管理要求1. 下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2. 下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滑鞋等。

3. 下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4. 下井人员必须参加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5.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通讯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

四、下井人员管理措施1. 下井人员必须填写《下井人员登记表》,明确下井人员、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

2. 下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下井,不得擅自改变路线。

3. 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下井、升井,不得迟到、早退。

4. 下井人员必须参加矿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5. 下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劳动纪律,不得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下井人员安全管理1.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下井人员安全检查,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煤矿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井下作业情况,确保下井人员安全。

3. 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下井人员生命安全。

4. 煤矿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六、奖惩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下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下井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2篇)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井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生产、辅助、管理及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限员管理,合理配置矿井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限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三)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矿井限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限员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矿井限员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井限员管理制度;(二)审批矿井限员计划;(三)监督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四)协调解决矿井限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矿井各科室、区队、班组应设立限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限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井限员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矿井限员管理制度;(二)编制本单位的限员计划;(三)监督本单位的限员管理工作;(四)定期向上级限员管理小组报告限员管理情况。

第三章限员管理范围第九条矿井限员管理范围包括:(一)矿井生产、辅助、管理及服务人员;(二)矿井内部承包商、供应商等临时用工人员;(三)其他需要纳入限员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限员管理不包括以下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临时增派的人员;(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的人员;(三)因矿井生产需要增加的人员。

第四章限员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矿井限员管理采用以下方法:(一)岗位定员: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工艺流程、设备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定员标准;(二)劳动定额:根据岗位定员、工作内容、劳动强度等因素,制定各岗位的劳动定额;(三)班次安排:合理配置班次,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四)临时用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严格执行临时用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限员计划:根据矿井生产需要,编制年度限员计划,报矿井限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执行限员计划:各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限员计划,执行限员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矿井限员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限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调整限员计划: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员计划。

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制度(3篇)

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建设单位以及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三、限员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严格控制人员数量,确保安全生产。

2.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人员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3. 科学合理原则: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人员数量,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矿井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人员数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限员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长:全面负责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人员限员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估限员管理效果。

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人员招聘、调配、培训、考核等工作,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限员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人员数量符合规定。

五、限员管理内容1. 人员配置标准(1)根据矿井生产规模、作业类型、工艺流程等因素,制定人员配置标准。

(2)严格按照人员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各类人员。

2. 人员岗位责任制(1)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对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3. 人员培训与考核(1)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3)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 人员变动管理(1)严格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手续,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2)对人员变动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

5. 人员劳动保护(1)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2篇)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劳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规范作业;3. 科学合理,高效有序;4.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限员管理职责第四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由矿长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职责:1. 制定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定期对井下劳动限员进行审核、调整;3. 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结构;4. 对违反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5. 定期向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井下劳动限员管理情况。

第六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以下部门负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的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井下劳动组织优化,对违反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2.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3. 机电运输部:负责井下劳动限员管理所需的设备、工具的配备和维护;4. 通风部:负责井下劳动限员管理所需的通风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5. 各基层单位:负责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的具体实施,确保本单位的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符合规定。

第三章限员管理内容第七条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限员;2. 井下作业时间限员;3. 井下作业地点限员;4. 井下作业设备限员;5. 井下作业环境限员。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限员:1.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矿井生产能力、生产任务、作业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2.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限员;3.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守则

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对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源泉上减少煤矿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特拟订我矿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严格依据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禁止超员组织生产。

1、我矿审定生产能力为45 万吨 / 年,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依据规定要求,我矿单班作业人数限制为≤180 人,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出180 人(含 180 人),不含暂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逻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出360 人(含 360 人)。

2、依据规定要求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制为检修班人,生产班≤25 人;炮采工作面≤ 25 人(采煤工作面包含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地区),采煤工作面定员为采煤机司机 2 人、支架工 4 人、专职瓦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采煤机溜子 1 人、皮带司机 4 人、液压泵站司机 2 人、当班电工 2 人(负责皮带、溜子、支架、泵站的保护)、清理浮煤工2 人、班组长1 人,跟从队干1 人,跟从矿长1 人,所以,当班作业人数综采为 22 人,当班作业人数炮采为 25 人。

3、依据规定,综掘工作面单班限制人数为≤ 18 人,炮掘工作面单班限制人数为≤15 人,(掘进工作面包含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集合处的地区),掘进机司机 1 人,班组长 1 人、跟从队干 1 人、专职瓦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支护工 6人、跟从电工 2 人(负责工作面机械、溜子、皮带的保护和抽水工作,浮煤的清理)、溜子司机 1 人、皮带司机 2 人,所以,当班作业人数综掘为 16 人。

当班人数炮掘为12人。

4、炮掘工作面限制人数为≤ 12 人(掘进工作面包含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集合处的地区),专职爆破员 1 人、专职瓦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班组长 1人、跟从队干 1 人、支护工 4 人、跟从电工 1 人、溜子司机 1 人、杂工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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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永荣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从源头上减少煤矿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特制定我矿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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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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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司机6人、跟班电工2人(负责工作面机械、溜子、皮带的维护和抽水工作,浮煤的清理)、溜子司机1人、皮带司机2人,因此,当班作业人数综掘为16人。

当班人数炮掘为12人。

4、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专职爆破员1人、专职瓦检员1人、安全员1人、班组长1
人、跟班队干1人、支护工4人、跟班电工1人、溜子司机1人、杂工1人。

5、其他岗位人员包括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采区变电所值班电工2人、瓦斯巡回检查人员4人、巡回检查安全员3人、流动电钳工6人、风筒工2人、通风队通风设施工6人、各个系统巷道皮带司机6人、安全监控维护工2人、水泵司机2人、防尘工2人,防突工5人。

7、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定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定员计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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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井下各队组要做好当班出勤人数台账,每班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做好统计,当班出勤限定人数不得超过180人(不含流动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16、当班工作任务安排时,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任务,班组长负责各个岗位工的任务量完成情况,对当班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班班有考核、班班有统计。

17、井下进行非正常生产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申请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调度室核定当班作业人数,严禁当班入井人数超过180人。

18、非正常作业票的工作内容必须写清当班的工作任务、参加作业的人数、非常正常作业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任务完成验收人等内容,非正常作业票报送调度室、安全科、业务科室、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非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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