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
天津市成为生物医药基地的区位优势
天津市成为生物医药基地的区位优势
天津市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其区位优势显著。
近年来,随着国家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加强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天津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将生物医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领域。
天津市的区位优势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作为重要的港口城市,天津市拥有便捷的海运运输网络,可从全球范
围内引进高质量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其次,天津市地理位置接近京津
冀地区,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优势可以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更广阔的
市场和人才资源。
最后,天津市政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积极
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天津市的生物医药产业以制药和生物制品为主,以生物技术为核心,推动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
天津现有的生物医药企业遍布药品研究、制造、检测、销售等领域,拥有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方向的优秀团队,多年来为推动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天津市作为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基地之一,其区位优势为
企业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
未来,随着国家战略的逐步推进,天津
市的生物医药产业注定将迎来更加灿烂的明天。
北京市医药产业政策汇总
北京市医药产业政策汇总
北京市医药产业政策汇总如下:
1、支持产品产业化进程。
2、积极协助推动企业生产符合准入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重大仿制药获得北京市物价申请,进入医保目录,每个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
3、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产品进入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备案目录,已纳入集采的产品,按照本产品销售额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搭建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医疗机构产品采购交流平台,按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经认定,最高按照企业所投保险费8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5、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申请FDA、CE、PMDA、CMDCAS等各个国家注册证,每个国家注册证最高奖励200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将现代生物医药打造成京津冀区域发展重要产业支柱
将现代生物医药打造成京津冀区域发展重要产业支柱农工党天津市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提出的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应当是一个重要的选择,也是天津市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重要路径之一。
近年来,天津市高度重视该产业发展,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在滨海新区建立了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以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为代表的多个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进驻园区,为加速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走向高端化、集群化奠定了基础,更为京津冀区域产业发展聚集创造了条件。
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天津市的产业整体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企业布局分散,缺乏整体的规划设计。
天津市共计16个行政区,每个区都有生物医药产业企业或公司,其中,滨海新区的4个功能区也都有此类的产业或公司。
二是生产类企业偏多,研发机构特别是跨国高端研发机构偏少。
截至2018年年底,世界前20强药企都已经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
其中,上海8家,北京5家,没有企业在天津设立。
世界顶级的研发类机构占比较低,影响了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在国内的层级。
三是金融支持针对性不强。
针对生物医药研发投入高、周期长的特点,目前金融政策还不完善,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高风险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难以满足。
四是公共服务平台多而散,综合性系统化的服务平台尚未形成。
天津市虽在药物研发、药物评价、临床试验等6个环节建立起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但运行情况不尽人意。
一方面企业各自为战,对外竞争缺乏合力;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利用率不高,对产业的支撑作用不明显。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促进产业均衡首先,调整和重新布局医药产业的内部结构和重点领域,依托中成药、干细胞和疫苗等国内领先、部分医疗器械国际领先的产品,大力度提升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产业的比重。
其次,将吸引跨国药企研发和制造中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围绕该产业的链条,招引规模较大的跨国药企在天津设立制造和研发中心。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津工信医药〔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高杰联系电话:83608096)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生物医药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天津打造“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的重点之一,也是“一主两翼”产业创新格局的两“翼”之一,极具成长性和带动性。
为进一步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十四五”全过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速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打造国内领先的生物医药研发转化基地,根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回顾(一)发展基础与优势1. 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天津市已经建成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在创新孵化、产业化、流通等价值链主要环节完成了布局,发展质量效益较高,增速稳定。
2020年,生物医药产业规模超600亿元,总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3.7%。
经济效益水平在全市工业行业中名列前茅。
2. 优势产业全国领先在中药、化学药、生物制药、医疗器械等领域,产品优势继续保持,速效救心丸、复方丹参滴丸、血必净注射液、京万红软膏等中药特色产品国内知名;皮质激素、GCLE生产规模全国第一、维生素B1产业世界第一,α-2b干扰素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胰岛素生产规模亚洲最大;酶制剂、花青素和益生菌在技术水平和年产量上均居全国首位,九安医疗的电子血压计销售数量列世界第三位,国韵生物聚羟基脂肪酸酯(PHA)产量位居国内首位。
天津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强型 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 子午 线轮胎全 自动一次法成型机等 3 新产品, 8项 申请发 明专利 9 项 , 9 授权发 明专利
2 8项 , 售 收 入 超 过 3 亿 元 。 销 7
积极拓宽科技投资渠道。 针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投资大、 风险大而抵押不足 导致 商业融资难 的问题 , 天津市 坚持培 育发展 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专 门设 立 了政府 创业风险投资种子资金 ,08年在 滨海新 区设 立 2 20 0亿元 的 创 业风 险投资 引导资金 , 引进 国内外创投机构 9 , 共 8家 创投 注册 资本金 1 0亿元。 3 为促进金 融与科技的结合 , 天 津市科委先后 与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 业发展银行 天津分行 、 农 渤海银行 、 东开发银行 等多家金 融机 构合 浦 作, 建立 了面 向科技 型中小企 业的投 融资平 台, 实现 了打包贷款、 无抵押 贷款 、 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 等新型金融工
圾处理等技术装备赢得用户 的普遍信赖 ; 宇航工程 、 奥运 工程 中的天津关键 技术和高科技产 品等等 , 展现 了天 都 津 自主创 新的雄厚 实力 , 一个创 新型城 市、 一个现代 制造 与研发 转化基地 已经在天津形成。
天津市委、 市政府 深刻认 识到 , 要实现 党 中央、 国务 院对天 津加 快建设北方经 济 中心、 滨海新 区现代制造和
酋 首 语
促进成 果提高 自主 创新 鹾力
世界第一 台 4 /l特 巨型全钢工 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机 、 95 国内运算速度 最快 的首 台曙光 50 0A高性 0
能计算机 、 批量 出口海外的纯 电动微型车等“ 天津创造” 已引来人们 的广泛赞誉 ; 污水处理及 回用、 工业节水 、 垃
具 的实施 , 已为 4 O个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和企业累计发放科技 贷款 1 . 43亿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6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做好市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创业带动就业实验区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各类人员多种形式创业(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农民、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个人,均可利用资金、场地、技术等进行创业。
(二)鼓励多种形式创业。
创办一人公司。
允许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创办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
放宽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年有效期制度,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不收取登记费。
创办各类企业。
自然人可以共同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津政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事业产业协同,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技术创新引领银发经济产业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新技术迭代更新,养老服务与文化、教育、家政、医疗、商业、金融、旅游等行业新模式融合发展,养老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适老用品等新产品新产业发展壮大。
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推动布局2至3个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将本市打造为国际性、跨区域合作发展银发经济重点区域,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龙头企业、服务品牌和产业集群,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民生事业,解决急难愁盼(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1.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财政支持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财政支持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医药健康产业日益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作为首都城市,北京在医药健康领域的发展上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和优势。
为了促进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不断丰富医药健康服务和产品,财政支持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评估和介绍一些财政支持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和目标1. 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众多产业中,医药健康产业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幸福感,也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首都,北京在医药健康领域的协同创新发展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全面提升,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提高医药健康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健康福祉。
2. 政策措施的目标和方向政府的目标是通过财政支持,激励和推动首都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
为此,相关政策将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1)促进医药健康产业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加强科技研发与实际应用的衔接,推动医药健康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2)支持和鼓励医药健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医药健康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医药健康领域的影响力。
(3)加强医药健康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医学、药学、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推动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发展的人才支持。
二、具体政策措施的解读和评估1. 资金支持措施(1)设立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医药健康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这将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创新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医药健康协同创新的发展。
(2)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高端医疗设备的引进和升级,提高首都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改善基层医疗条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冀政办字〔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5日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全面提升河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打造国内一流的产业发展生态,加快推动河北向生物医药产业强省迈进,对注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破解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一)优先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加大土地定向供给力度,对药品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及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精准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前提下优先满足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政府等)(二)引导大宗原料药生产能力有序集聚。
医药企业跨区搬迁生产、园区税收分享,按照省内跨行政区域“飞地”税收分享办法执行。
优化石家庄等区域大宗原料药生产布局,鼓励企业将生产能力向沧州渤海新区搬迁,实现腾笼换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有关市政府等)(三)保障生物医药企业生产要素供应。
参照民生工程生产要素保障预案,将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优先保供范围,对连续性生产企业、应急药品生产企业,在电力“迎峰度夏”、天然气“迎峰度冬”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能轻易断电、断气,确保生产安全和药品供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冀政办字〔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0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1日关于支持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石家庄市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一)支持临床研究与应用。
支持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与石家庄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形式开展临床应用研究。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二)支持建立京津冀医疗协同创新共同体。
积极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部委,整合京津冀医疗创新资源,支持石家庄市设立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京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企业转移转化创造条件,实现政策互动、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共通、市场开放。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三)支持承接国家药品器械审评检查职能。
积极对接国家药品监管局,争取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创新河北服务站,推动成果转化、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支持在石家庄市设立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
(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四)支持建设京津冀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政策支持
1.加强生物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技术转化平台。
把多年积累下来的优质科研成果转化为新药、新器械等能够在市场上获得立于不败之地的新产品。
2.加强现有药物成分的开发,推进新药研发,缩短新药研发周期,推动自主创新。
要改变传统的研发模式,加强对原研药、泛类药的研发,构建科学化、可行的研发体系,加快新药的研发进度。
3.改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和落实制药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制药企业进行设备投入,改善现有的生产环境,鼓励制药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水平。
4.加强制药产业链和生物医药信息化资源建设。
政府要推动制药企业建立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生产链条,加强制药产业链中各个节点之间的协同支持,推动生物医药企业建立起数据基础设施,以及共享信息化资源,降低整体成本,提升产业效率和协同效果。
二、建立完善的生物医药行业体系
1.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生物医药产业组织格局,加强生物医药的技术支柱和产业支柱,推进政府、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投资者等相关力量的联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冀政办字〔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9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1日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河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研发创新(一)强化技术研发创新。
“十四五”期间,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支持将相关横向课题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新增仪器设备投资30%,最高2000万元、3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省级资金奖励。
支持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高端制剂中试、医疗器械工程化及药品进出口服务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择优给予支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京津冀地区招商引资情况分析
京津冀地区招商引资情况分析京津冀地区是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之一,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区位优势。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投资,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对京津冀地区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京津冀地区招商引资的现状1.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京津冀地区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资源供应、金融支持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了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2.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京津冀地区近年来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以及电力、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3.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京津冀地区的产业结构逐渐得到优化,新兴产业的发展势头良好,包括高科技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这些产业领域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较大,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1.城市规划发展不平衡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由于京津冀地区城市规划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发展不够多样化,限制了这些城市的招商引资能力,需要加强改善城市规划,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2.产业结构不够完善虽然京津冀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不断优化,但仍存在着一些传统产业过剩和部分新兴产业发展不足的问题,这使得部分地区的招商引资难度增大,需要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多方面的发展。
3.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加大随着京津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环境治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投资者对环保要求提高,这对投资的吸引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政策的实施和环保设施的建设。
1.加大优质项目的引进力度未来京津冀地区将加大对优质项目的引进力度,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80号(经济发展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80号(经济发展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80号(经济发展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201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批复设立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原则同意《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允许河北省对《规划》涉及的试点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在示范区先行先试;特别赋予示范区参照实施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中关村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政策、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等相关政策的权利。
示范区建立以来,河北省按照《规划》要求,努力用好各项支持政策,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加快健康产业布局,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产业政策创新,“医药养健游”五位一体的康养产业集群逐渐成型,健康产业打下了较好基础。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示范区发展的建议,对于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关于支持北京医院在示范区设立北京医院北戴河分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按重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方,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工作思路,引导北京、上海等医疗资源富集城市的高水平医疗机构,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并将河北省纳入第一批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建设省份。
河北省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已投入使用,我委已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医药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
医药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
为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鼓励医药创新政策,提高新药研发重度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2.实施国家医保谈判,鼓励价格降低和质量提升。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新药和新技术的研发和生产。
4.扩大医药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转化创新成果。
5.支持医药科技产业园的建设,引领医药企业有效整合产业资源。
6.加强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7.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市场营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以上政策的实施,将为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2006年12月19日 2006年12月19日,科技部和天津市领导为天津国际生 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奠基,并颁发专家委员会主任、 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奠基,并颁发专家委员会主任、院 长和兼职副院长聘书。 长和兼职副院长聘书。 2007年 2007年6月26日,正式发布了《科技 26日 正式发布了《 卫生部、商务部、 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政府共建国家生 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政府共建国家生 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意见》 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意见》
科技部主要政策配置 优先支持申报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企业上市,积极开展创业板和非上市企业股权代 办系统建设工作;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 小企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力度; 支持开展“创业导师” 支持开展“创业导师”、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 设; 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行动方案; 支持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 建设实施方案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生物医药与环保科技处 夏秋雨
建设背景 目的和意义 思路与目标 方案与内容 政策与保障
一、建设背景
2006年 26日 国务院颁布《 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 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为党中央、 见》,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为党中央、 国务院在新世纪、 国务院在新世纪、新阶段从我国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部市领导高度重视建设进展
2008年 2008年2月22日,程津培、尚勇 22日 程津培、 副部长一行赴天津专程了解创 新园和联合研究院建设工作进 展。与黄兴国市长等天津市领 导进一步明确国际创新园和联 合研究院工作思路和计划, 合研究院工作思路和计划,起 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6
【摘要】<正> 津政发[2008]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2
【相关文献】
1.科技部、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 [J], 《天津科技》编辑部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J], ;
4.《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印发深圳湛江将建成\"国字号\"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J], 李易珊
5.上海市科委、发改委下发《2010年度第一批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
附件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为加速推动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舞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材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进展,特制定本政策。
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材和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关于实施科技进展计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方法》(津政发[2006]46号)及国家鼓舞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目标第一条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进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成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通过5-10年的尽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材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进展的标志区。
第二条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计划面积很多于10平方千米,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进展的基础设施,很多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第三条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进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材200名,支稳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加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进展。
二、吸引人材享受人材鼓舞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附件一)的领军人材。
领军人材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进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材;熟悉国际老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治理人材和技术经纪人材。
第四条设立“领军人材引进专项资金”,每一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治理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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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06]46号)及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目标第一条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10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
第二条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第三条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吸引人才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附件一)的领军人才。
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第四条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由“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 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
三、机构和项目支持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引进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科研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九条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
第十条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
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Ⅰ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
四、金融支持第十四条“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亿元)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在示范区内筹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与考评第十七条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2、《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为吸引海外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标准和条件本办法中“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有很好的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背景,有在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经历,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创造效益的海外创业人才;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具体条件:(一)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1.拥有知识产权清晰、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携带其研发成果和团队来津创业,实施成果转化。
2. 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或主持研发的新药已进入市场,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领办企业,实施产业化。
3. 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知名大学长期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研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二)熟悉国际惯例,能领办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有在国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长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历,具有生物医药企业国际化运作经验,能够带领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三)精通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和经济的高水平的项目与金融有效结合的运作人才。
有在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专业经纪人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历,精通生物医药相关技术和资金运作,并将二者成功对接,来津实施产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才。
二、遴选程序“滨海生物医药领军人才”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审核批准三个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受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天津市人事局负责受理,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两次。
2. 评审: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遴选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
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 审核批准:评审通过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获批准的领军人才与受理方签署项目合同,规定考核条款。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域落实相关政策。
附件二《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实施《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做好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中所规定的遴选标准,被评为“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的可享受《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中各项政策条款。
第三条“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与考核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按照“依靠专家、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遴选及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标准和条件第四条“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三类,即: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经纪人才。
第五条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
申请创业领军人才者须携带项目来津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所携带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前景明确,项目技术水平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某一方向处于领先地位。
(二)项目基础好。
已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药物类研发项目)或已完成中试试验、样机制造,具有稳定的试验数据(非药物类研发项目)。
(三)拥有该项目研发、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或拥有一支由经营、市场、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多方面人才组成,能保证该项目成功实施的团队。
同时,申请者本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携带项目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于在天津市注册经营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曾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高等学府长期(不少于5年)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长期直接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工作。
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
(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成功创办过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并取得良好业绩的企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