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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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指标体系。评级指标体系由基本素质、市场竞争力、银行信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规模及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七大类组成,并分别设置各类指标标准值和权重(详见附件一)。

C 五个等级:

C 五个等级:C 五个等级:C 五个等级:

(一)AAA 级,属于“重点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最高只能评为AA 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除房地产企业外,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小于 0、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 60%;近二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5000 万元,近三年平均现金净流量小于 0;

3.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资质未达到二级以上(含)。

(二)AA 级,属于“积极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90 分以下(不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只能评为 A 级: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 65%,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三)A 级,属于“审慎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 70 分以上(含)、80 分以下(不含),但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 80%,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 90%的,则只能评为 B 级。

(四)B 级,属于“限制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综合得分在 60 分以上(含)、70 分以下(不含);或得分在 70 分以上,但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对象的,应直接认定为 B 级。

(五)C 级,属于“不予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得分在60 分(不含)以下;或虽得分在 60 分以上,到期利息偿还率或到期贷款偿还率指标未得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 C 级: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发展的客户;

2.关、停、资不抵债客户;

3.生产经营不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已无法编制财务报表的淘汰客户;

4.客户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

第十条加分条件及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评得分达到 A 级以上(含)、并满足相应附加条件的可给予加分,但加分总额不得超过 6 分。

(一)对于供电、供水、供气(天然气)、通信、烟草等垄断性企业或行业,视其情况可给予 2 分以内的加分。

(二)近两年平均利润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可加 2 分。

(三)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保护知识产权等荣誉并仍有效的;或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工艺并投入生产的,可加 2 分。

第十一条评级限制。

(一)为骗取信用为目的,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评级资料的,直接认定为 B 级以下。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可直接认定为 B 级以下;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重大事项保留意见的,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 A 级。

(三)贷款风险分类为次级(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 A 级。

(四)客户存在对生产经营可能发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重大违约事件、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母(子)公司经营持续恶化、列入国家节能环保黑名单、主要领导涉及经济或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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