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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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一、名词解释

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1.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是一

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搜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3.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那么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休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

3.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添附形成的物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

实,重新确认新的财产权利的归属。添附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4.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者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遗失物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第二,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第三,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5.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自然人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分得的权益。私人所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个人依法对其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指私人投资者就其投资、收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1.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专有部分通常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权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共有部分的主要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

1.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2.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但是相邻关系与相邻权并不能画等号,相邻权的称谓,仅从相邻关系中权利得到保障的一方着眼,而未涉及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一方。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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