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XX故意伤害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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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诉刑诉【2014】第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XX与被害人刘XX原为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2日19时许,陶XX与刘X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刘XX要求陶XX交出平时保管的婚后收入,陶不从,双方遂协商到派出所处理此事。临行前,陶XX担心途中被刘XX殴打敌不过,遂将一把水果刀藏匿在身上。当日21时许,陶XX与刘XX行至本市凤岗镇雁田村镇田中路叶兴文具店对面路段时,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过程中刘殴打陶,陶遂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刺伤刘的头部,刘受伤后抓住陶的头发与陶争执抢水果刀。在争抢刀的过程中,刘XX被水果刀刺伤腹部导致乙状结肠破裂。后巡逻经过的治安员报警,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陶XX抓获归案,并起获一把水果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X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陶XX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XX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XX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刘XX在案发时作为被告人陶XX的丈夫,在婚姻关系问题先动手对被告人陶XX实施殴打,进而引发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对被告人陶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XX的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感言:本人在代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被告人权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寻找证人收集被告人无罪证据,并依法申请了3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陶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除,证据确实充分,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部分采纳本人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陶XX虽为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游雄志、肖珍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较清除的认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本案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检察院起诉故意伤害罪中涉及的重伤指的是受害人刘XX被水果刀刺伤腹部导致乙状结肠破裂,构成重伤,但该重伤其实并非陶庆霞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理由如下:

从案卷资料反映,本案的发生可以明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方发生争执时,本案受害人刘XX殴打陶XX时,陶XX用水果刀扎了刘XX头部一下,在这个阶段陶XX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其伤害的部位时受害人的头部,虽然受害人称述其头部当时有流血,但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并没有鉴定受害人头部有伤情,因此在该阶段,陶XX虽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其在该阶段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刘XX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刘XX头部受伤了就跑开了,走到了一辆小车的车尾部,因此陶XX的故意伤害行为在刘XX跑开后即终止。‘第二个阶段,是导致刘XX结肠破裂被鉴定为重伤的阶段,这个阶段,陶XX并没有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公安机关2009年12月21日的《询问笔录》,刘XX称述“我走到陶XX的面前说把刀放下,陶不放,我就用脚揣了一下陶XX,当时她穿的是高跟鞋,陶XX没有站稳,就倒地了,并且趴在地上,我就上前抓住陶XX德头发,使劲地往地上扣,另一个手就去抢陶庆霞手中的水果刀,由于当时乱了,我就抓住陶XX拿刀的手,她不让我抢,就往她身体位置拉,而我就用力往我的身体方向拉,两人争着的时候,水果刀就划到我的肚子了”从该段供述,至少可以明确3点,第一点,刘XX是在头部扎了一下跑开后,在陶XX没有在继续伤害她的状况下,主动回来打了陶XX;第二点,陶XX当时该阶段并没有实施伤害刘XX的客观行为,因为当时陶XX已经被刘XX踹倒在地,已经没有伤害刘XX的能力,反而是被刘XX殴打,至于刺入刘XX肚子的那一刀,是刘XX在打陶XX的过程中误伤了自己。对于此点,在2011年1月5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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