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及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实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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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使用说明:该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专门为各类股权及债权投资类机构,特别是集团型投资机构制定的专门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覆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性投资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要求、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等内容】

XX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投资业务稳健持续较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办理和管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投资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是本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资本或其他财产投入到项目、企业,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包括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债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业务、结构性投资业务、融资担保业务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投资业务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方法和措施对投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和减少投资业务风险,提高投资资金整体运用效益,保障投资资产安全,促进投资业务稳健发展的动态过程。

第五条本公司从事投资业务活动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基本原则。对外投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制度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投资业务的办理及子公司上报项目的审查审批。

第二章投资业务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会是投资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本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职责,对投资业务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中长期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

重大资本运作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履行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职责,对公司的投资业务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设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投资业务。业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的确定。

本公司业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并可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评审委员和行业专家委员。

第十条本公司设项目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可行性、预期收益、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资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项目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由风险管理部门拟订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本公司业务部门是业务管理和业务办理的主管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本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公司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本公司业务的发起和经办;

(五)负责业务协同的具体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下属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公司投资业务风险,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投资业务审查、审批、投后管理、资产保全、不良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负责投资业务信用评级、风险分类、风险预警等具体风险管理制度的拟定和实施;

(三)负责投资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

(四)负责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查、放款审核和投后管理;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投资审查、投资审批、放款审核、投后管理、资产保全和不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业务工作。

第三章业务发展与协同

第十四条投资业务是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核心业务,各部门应围绕业务的开展和风险控制为中心开展工作,为业务开展和业务风险控制提供职责范围内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本公司业务部门应制定有效业务发展制度,促进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风险可控;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提高员工业务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本公司坚持“普惠金融”战略定位,经营管理层每年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明确年度业务发展重点和年度业务发展目标,并督导落实。

第十七条本公司鼓励下属企业充分利用本公司全牌照金融

控股集团优势,在发展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协同兄弟公司业务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本公司业务协同坚持相互推荐、独立审批、各担风险的原则。业务部门是业务协同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业务协同职责。业务部门应制订业务协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协同流程、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促进下属企业协同业务发展。

第四章投资准入

第十九条本公司业务部门应定期发布投资投向制度。投向制度制定及发布应以该时期本公司经营目标为导向并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制度、本公司发展战略、本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通过实施投资资产的组合管理,达到投资资产在不同行业、不同期限、不同品种间的合理配置。实现投资资产从高风险行业向低风险行业转移。

第二十条本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本公司客户质量状况、风

险状况等因素制订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客户准入指引,明确业务准入标准,逐步淘汰劣质客户,实现投资资产从高风险客户向低风险客户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定期发布投资业务利率制度并结合本公司资金成本、市场利率状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利率制度。业务部门应按照利率制度进行资金投放,与客户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收益率,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授信金额,严禁为规避授权、授信等公司管理制度拆分授信金额。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公司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客户还款期限。严禁投资期限拆分、随意展期或展期后不签订展期合同等违规行为。

第五章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投资业务实行尽职调查制度。投资项目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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