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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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份转让
有些企业主出于控制公司的目的考量,就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投资人所持的股份进行转让上的限制,我们假设公司章程已经通过,那么这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或者禁止,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很重要的一个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点,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强点。因此,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东转让自己所持股份作出限制,自不必说。问题就在于,股份公司如果也想通过章程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话,此种约定能否被司法实践所承认?
一说到股份公司,大家会想到洋气的上市公司,想到自己手里的股票,不是每天都可以买卖的吗?常识,我们按下不表,焦点集中在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先说结论
非上市的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其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无效条款,除非公司章程同时为因此被限制转让股份的股东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在股东要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时,公司可以为其指定股份受让人。
聪明的老板可能想到了一种办法,那就是通过章程设置救济手段时,直接让公司回购股份,这样既能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实现股东出手股份变现的目的,岂不双赢。
殊不知,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在减资、与股东合并、股权激励及股东异议这四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回购其股份,除此之外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再讲理由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态度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在股权转让环节,股份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权,只对公司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作出例外性的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限制或禁止“董监高”自由转让公司股份。
总而言之
到这里,恐怕有人已经被原则与例外绕晕了。简单来说,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而言,在法律层面上的原则是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例外是允许章程对“董监高”作出限制;在章程层面上的原则是限制普通股东转让股份的条款无效,例外是同时对被限制的股东提供救济措施的或能得到司法支持。
故而,如果想要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份转让设限,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司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若是
2. 欲限制的股东是否为公司董监高,若否
3. 被限制的股东是否有救济途径,若有
4. 救济措施是否为公司回购股份,若否
那限制就限制吧。
依据与判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137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141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