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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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与时俱进扎实作为

努力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人大常委会

(2014年6月)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平安武功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普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审判、民事调解、诉讼监督、案件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县镇人大代表先后3次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交警大队及基层庭所等13个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集中视察,提出建议意见33条。在此基础上,还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治安防控重点区域视频监控体系建设,观摩庭审活动、委派组成人员担任法纪监督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

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是加强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充实信访机构,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委员轮流信访接待日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县各镇、社区、村设立了民情信息员,搭建了代表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进一步拓宽了人大常委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健全完善了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结合调研、审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票决的形式进行现场测评,并当会公布测评结果,对于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会后以“督办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实行工委对口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送整改方案,限期答复整改结果,有效促进和支持了“一府两院”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运用,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使监督工作成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监督方式滞后、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 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职权。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要创新监督形式,提升司法监督的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适时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人大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工作评议,不断创新评议的方式,切实加强司法人员的任后监督。通过成立调查组调查,向社会各界和案件当事人征求意见,听取评议部门负责人报告,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保证工作评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确保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三是要突出重点,继续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深化监督,切实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中自然包涵了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有争议的,包括重大案件在内的重大问题,是有权过问并予以决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而公民“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涉法涉讼的具体案件。由此可见,

人大监督“两院”工作涉及具体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提出纠错追责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要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新的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内司委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促进人大司法监督有效开展。要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法律性,更加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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