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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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摘要] 目前,我国还存在许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是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人大进行司法监督。

然而,我国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完善人大司法监督一、和谐社会的涵义和特征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范畴,其本质内涵是文明、公平、公正、共富、共享、安定、有序和团结,最基本的表现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是一种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核心是社会公平与公正。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因素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

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解决和排除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好跟 踪 监督检 查 .务求 一 抓到底 , 有 效解 决实 际问题 4 建立多层次 的定期沟通交流 的 、
大力 宣传宪 法 , 强宪 法观 念 ; 增 其次 , 要 大力 宣传人 大制 度 , 使全 社会 特别 是 司法 机 关 及其 人 员 增 强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的意识 , 认真 执行 人大 及其 常 委
督 实效 人 大 司法监 督 的政治 性 、 法 律性很强 . 在现 有 法 律 框架 内 , 积 应
监督 工作平 台 。 可建立人 大 常委会分 管副 主任 与 司法机关 负 责人 、 大相 人 关 专 门委 员 会 负 责 同 志 与 司法 机 关 副职 、 大相关 专 门委员 会 办事机 构 人
常 务委 员 会 监 督 法 》 以下 简 称 监 督 f 法) 正式 施 行 后 , 地 人 大 在 监 督 实 各 践 中遇 到一些 问题 , 尤其 在 进行 司法
是支持 、 促进 。 在这 里 , 监督 是第 一位
的, 同时 , 大 要 支 持 司法 机 关 优 化 人
设 等工 作 中的某 一具体 问题 提 出 , 因 此有 具体 性 、 微观 性 的优势 。然 而 自
监督 法 实施 以来 . 该两 种监 督方 式并
司法 环境 , 督促 有关 部 门为 司法机 关
司法机关 自身 监督相结 合意识 。 大 人 司法 监 督 首先 要 推 动 司 法 机关 之 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各级 人 民代表 大 会 解 决实 际 困难 。 三是 人大 司法监督 与
没有 发挥 出应 有 的优势 , 践 中地 方 实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很 少 启 动 。 对 监 督 针
法对此 规定 过 于简单 , 地 可考虑 在 各 实施办 法 中进 一 步细化 。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

新时期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依法监督与时俱进科学务实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效地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但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监督超前性、针对性不强,监督范围不够广泛,力度不大,效果不够明显等。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完善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

能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能不能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监督法》上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监督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其进步性是不容置疑的。

人大工作者思想一定要统一,思想上、行动上要坚定,要严格按《监督法》办事。

依法监督就是最有效的监督;依法监督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树立渐进观念和积极务实态度。

《监督法》的制定体现了渐进、务实的特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贯彻《监督法》,同样要以渐进观念、务实态度来积极推动。

对经验成熟、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对法律作原则规定的,也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人大需在保证司法改革有序开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工作,这成为一个新的实践性问题。

通过分析地方人大以往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为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以满足普遍公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

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

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

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

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

发挥人大优势 加强司法监督——南阳市召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

发挥人大优势 加强司法监督——南阳市召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

情 况 的报 告 。 或者 由 “ 一府 两 院 ” 就 上一 次 常 委 会 的审 议 意 见 办理
情 况 在 下 一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反馈 落 实 情 况 的单 位 ,提 出批 评
或 予 以通 报 批评 , 期 重 新办 理 ; 限
据 各 工委 督 办 检 查 的情 况 ,组 织
人 大常 委会 主 任 卢展 工特 别要 求
人 大加 强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
从 实 际 出发 .确 定 人 大 司 法
守 《 督 法 》 坚持 党 的 领 导 , 监 , 不
越 俎 代 庖 : 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支
力 。” 天岑 建议 以法律 为依 据 , 李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对 办 理 认 真 、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具 体 办 理 审 议 意 见 , 时 了解 和掌 握 办 理 情 况 , 及 向 常委 会反 馈 。
加 强 跟 踪 监 督 。 常 委 会 可 根
时 、 效 明显 的 单位 通 报 表扬 ; 成 对
敷 衍 塞 责 、 办 理 不 认 真 或 不 及 时
高 . 取 执 法检 查 、 采 听取 专 项 工 作
责任 编 辑/ 白献 民
口部 门联 系 , 促 “ 府 两 院 ” 督 一 的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 按 照 审 议 意 见 规 定 的 办 理 时 限 ,选 择 适 当 时 间 , 有 重 点 地 听 取 办 理 工 作 进 展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深入 “ 府 两 院 ” 一
对拖 延 、 诿 或拒 不整 改 的单 位 , 推 可采 用 询 问 、 质询 、 定 问题 调 查 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金融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耕地保护、农业法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智慧农业发展等开展监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西方国家议会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结合当前司法监督的现状,就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程序以及方式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1、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我省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

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无“法”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人大监督随意性强、方式手段无定制、监督对象抵触、监督效果不理想等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异化成个人监督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时有发生。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司法监督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需要通过监督司法活动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因此,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司法监督的核心价值。

司法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司法行为是否公正、贯彻执行法律的精神。

司法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而存在的,同时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于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制定配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行业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司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评,加强违法行为的惩处。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我们需要加强程序的规范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此外,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司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司法监督的配合:一、依法打击司法中的不正之风司法工作本应是公正的,但在现实中不乏有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位权力及职业特殊性质从中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当行为。

此时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

只有对司法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打击司法中的不正之风,为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才能让知识产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三、加强对环境污染等犯罪的司法监督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都有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活动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等犯罪的打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环保意识的普及和强化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益的,只有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利益。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2013年6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最基本的工作职能。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的客观需要。

做好监督工作,对于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推进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发展主题,紧贴民生民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是要坚持依法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进行。

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集中监督力量,不断强化监督工作。

四是要坚持讲求实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前延后展、连续监督、追踪问效,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触动性和实效性。

五是要坚持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促进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总结_保密委员会工作总结

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总结_保密委员会工作总结

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总结_保密委员会工作总结自本届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本着“崇尚法治、秉持公正、务实高效、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围绕维护和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

一、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专门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本委员会始终紧密结合人大监督工作,加强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

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对代表们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实地了解,并及时向政府反馈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加强和推进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本委员会还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并与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依法治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本委员会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和建设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建设优质高效、公正公平、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同时,本着“服务方式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积极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热点问题,推动完善司法制度和政策。

本工作委员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一些重要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细化还要加强,对于一些基层和民间法律事务的研究和服务还需要增加。

希望各委员会成员能够真正落实好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推动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密委员会工作总结自本届保密委员会成立以来,我深刻认识到本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困难。

但是,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强化保密管理本委员会高度重视各单位和部门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级机密和涉密工作,防止机密泄露和违法使用机密信息。

二、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为了进一步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本委员会定期组织涉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提高他们的保密技能和素质,为保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

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

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

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

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

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

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

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总结

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总结

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总结
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大监察司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

首先,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监察司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其次,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监察司法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再次,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监察司法工作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办案效率和便民利民水平。

最后,要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的队伍建设。

监察司法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来支撑,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总之,提升人大监察司法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在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人大监察司法工作能够不断创新和完善,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大司法监督情况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情况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情况汇报近年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参与了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司法机关监督和羁押人员权益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汇报。

首先,我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持续加强。

通过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监督,我们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出现了审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及时介入,促使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了司法腐败现象,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廉洁。

其次,我们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们通过定期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了这些场所的管理情况和羁押人员的生活状况。

在监督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羁押人员遭受侮辱、虐待等情况,我们立即采取了行动,要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同时,我们也积极开展了对羁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在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司法机关和相关场所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羁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对待和合法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一定会不负重托,努力做好司法监督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建议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建议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建议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主业,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对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结合近年来区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笔者就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如何做好监督文章,提升监督实效,谈几点浅显的意见。

准确把握定位,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定位于党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要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对重要监督活动和监督工作安排,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赢得区委支持,实现监督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要充分发挥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制度载体作用,善于把事关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加速推动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定位于依法履职。

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内容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性、专业性较强,这就要求监督者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努力成为监督领域的行家里手,这样才能抓住重点,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三是定位于集体行权。

人大常委会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联系代表和群众的渠道和平台,构建起对群众诉求、社会关切吸纳和回应的长效机制,使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符合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

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事后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

事前要主动介入,在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出台和重大项目立项前,人大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早介入,因地制宜,集思广益;事中要积极参与,全方位了解把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建言献策,提醒纠偏;事后要抓好检查,在某项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督查,持之以恒抓好跟踪落实。

二是单一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正文:----------------------------------------------------------------------------------------------------------------------------------------------------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2009年7月30日岳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司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按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后监督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司法监督工作的内容:(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情况;(四)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司法监督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内司委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论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论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论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所以,同级的人大与人民检察院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人大与人民检察院均享有一定的监督权,那么,人大监督监督者的前提必须先理顺各级人大与其他机关、组织及其同级检察院的关系,明确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独立检察机关司法权,充分发挥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对其监督,形成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的双层监督体系。

本文认为应根据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中面临的阻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好地加快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

一、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概述(一)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依据自1978年以来,我国民主和法治取得了瞩目成就,这离不开司法体制改革前进,因此,这些司法改革的前进过程就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发展史,我国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宪法》中以最高法律形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些规定在《监督法》和《人民检察检察院组织法》都有体现,并在《监督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并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

这就在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监督效力上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做了实质性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支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手里,这项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权是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我国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人大和检察机关各自的监督范围各抒己见,人大和检察机关手中的监督权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人大的法律监督职权是最高层次的权力监督,而检察机关是在权力分工后,在人大监督之下、特定范围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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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与时俱进扎实作为
努力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人大常委会
(2014年6月)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平安武功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普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审判、民事调解、诉讼监督、案件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县镇人大代表先后3次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交警大队及基层庭所等13个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集中视察,提出建议意见33条。

在此基础上,还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治安防控重点区域视频监控体系建设,观摩庭审活动、委派组成人员担任法纪监督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
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是加强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充实信访机构,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委员轮流信访接待日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县各镇、社区、村设立了民情信息员,搭建了代表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进一步拓宽了人大常委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健全完善了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结合调研、审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票决的形式进行现场测评,并当会公布测评结果,对于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会后以“督办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实行工委对口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送整改方案,限期答复整改结果,有效促进和支持了“一府两院”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运用,使监督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使监督工作成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监督方式滞后、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 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

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职权。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要创新监督形式,提升司法监督的实效性。

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适时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人大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

要积极开展工作评议,不断创新评议的方式,切实加强司法人员的任后监督。

通过成立调查组调查,向社会各界和案件当事人征求意见,听取评议部门负责人报告,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保证工作评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要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确保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三是要突出重点,继续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深化监督,切实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中自然包涵了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干涉”。

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有争议的,包括重大案件在内的重大问题,是有权过问并予以决定的。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而公民“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涉法涉讼的具体案件。

由此可见,
人大监督“两院”工作涉及具体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提出纠错追责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要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

“打铁先要自身硬”。

新的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除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内司委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促进人大司法监督有效开展。

要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法律性,更加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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