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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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共同订立的买卖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如选择该内容,以在“□”中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等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等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出卖人: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
合法代理人:
买受人:共同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合法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于:青岛市。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共有□不动产权证证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出卖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于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出卖人□买受人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形: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拆迁返还房□符合上市条件的限购商品房□其他房屋。
(五)该房屋的抵押情况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还款解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款的申请,且最迟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六)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有□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年月日止;就房屋租金,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作出如下约定:
第三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
出卖人确认其婚姻状态为□正常婚姻□未婚单身□离婚单身□丧偶单身,且该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或共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则出卖人确认对本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产权清晰无纠纷;
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买受人确认本人及购房相关人具备购房资质。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则三方同意: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是□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
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若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相关关系,本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否则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卖人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物业欠费(物业欠费是指与交易房屋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欠费)的情况。
若该房屋存在物业欠费情况,无论欠费责任人是否为出卖人,出卖人均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将物业欠费补齐;如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先行垫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垫付费用。
第四条居间交易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居间介绍成交。
第五条房屋价款及支付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及约定留存的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总计转让价款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此价格为出卖人净得价,不含税,且该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面积的变化而变动。
(二)定金: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定金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1、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一笔定金RMB 元(大写:人民币)以□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2、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二笔定金RMB 元(大写:人民币)以□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3、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三笔定金RMB 元(大写:人民币)以□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三)定金外其他房款的付款方式
□全款□贷款
1、关于购房款/首付款的支付,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履行:
(1)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一笔购房款/首付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不包含前期支付全部定金)以□理房通托管□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2)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二笔购房款/首付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以□理房通托管□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3)买受人于(请约定具体事件或条件)将第三笔购房款/首付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以□理房通托管□银行托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2.关于贷款的约定
(1)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RMB (大写:人民币)。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哪种方式解决:□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全款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双方约定:
(2)申请购房贷款:买卖双方应于(请约定具体时间或条件)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3)房屋评估:出卖人应在接到评估通知后五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买卖双方同意,在(请约定具体时间或条件),买卖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抵押权登记手续。
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卖人及其相关人和/或买受人及其相关人必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该方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到场办理;
(二)买受人应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如因买受人不动产权证书未能在房产交易中心通知审核完毕后日内领取导致出卖人资金托管资金解冻延迟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买受人需根据本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导致贷款机构无法放款的,买受人应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每日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过户完税手续完毕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现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第七条税、费(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的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根据国家及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缴纳各项税、费,因一方不按具体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种类及税费金额的增加等),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出卖人缴纳□买受人缴纳□其他:。
(一)出卖人确认,交易房屋情况为:
(1)交易房屋:□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契税票满五年□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契税票满两年□不满两年
(2)交易房屋□是□否为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山东省范围内)。
(3)与税费相关的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二)买卖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以下哪种方式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构缴纳:
□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按照本项约定的方式承担:。
(三)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如交易房屋状况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导致交易房屋产生其他税费的,按照以下哪种方式解决:
□全部由出卖人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按照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
(一)房屋交接:
1、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哪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于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项手续:
(1)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3、关于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有□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买受人:
1、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2、买卖双方应当在(请约定具体时间或条件)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居间方陪同。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RMB 元(大写:人民币)作为物业交
割保证金;该保证金保证出卖人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费用的结清情况,交易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房屋交接情况及房屋质量瑕疵。
该保证金按照以下哪种方式支付:
□买卖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买受人自行支付出卖人。
□买受人应于(请约定具体时间或条件)以□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三)户口迁出
1、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确认,本交易的户口迁出□包含□不包含户口空挂情形。
2、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哪项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本房屋相关的一切户口的户口迁出手续。
□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所有户口迁出;
□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所有户口迁出;
□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相关所有户口迁出;
3、户口迁出保证金: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留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
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该保证金按照以下哪种方式支付:
□出卖人迁出户口当日,由买受人自行支付出卖人。
□买受人应于(请约定具体时间或条件) □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出卖人。
4、若因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户口最终无法迁出的:出卖人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双方留存了户口保证金并通过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哪种方式处理:□经双方书面确认将户口保证金退回至买受人账户作为支付违约金,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出卖人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户口保证金正常划转至出卖人,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其他:
第九条不可抗力与风险转移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本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出卖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居间机构收取的买卖双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违约方直接向守约方赔付。
(三)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且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买受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
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向出卖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居间方收取的买卖双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违约方直接向守约方偿付。
(四)出卖人承诺该房屋的其他相关权利人均配合本次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到场办理贷款、过户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其配偶或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配合办理本次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到场办理贷款、过户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已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若一方违反该条款下约定义务的,则违约责任依照该条款中违约责任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有□无(若本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补充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房地产经纪机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证件名称及编号:
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居间人(签章):
住所:
经济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