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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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共同订立的买卖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如选择该内容,以在“□”中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等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等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出卖人: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

合法代理人:

买受人:共同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合法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于:青岛市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共有□不动产权证证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出卖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于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出卖人□买受人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形: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拆迁返还房□符合上市条件的限购商品房□其他房屋。

(五)该房屋的抵押情况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还款解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款的申请,且最迟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六)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有□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年月日止;就房屋租金,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作出如下约定:

第三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出卖人确认其婚姻状态为□正常婚姻□未婚单身□离婚单身□丧偶单身,且该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或共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则出卖人确认对本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产权清晰无纠纷;

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买受人确认本人及购房相关人具备购房资质。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则三方同意: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是□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若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相关关系,本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否则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卖人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物业欠费(物业欠费是指与交易房屋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欠费)的情况。若该房屋存在物业欠费情况,无论欠费责任人是否为出卖人,出卖人均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将物业欠费补齐;如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先行垫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垫付费用。

第四条居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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