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范本
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范本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企业信息的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范本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范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保护标准、法律责任和保密措施等。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标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且具有保密性,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三个要素。
保密性要求商业秘密信息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晓,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能对企业经营活动起到实际作用,经济价值则要求商业秘密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是在保护与公开之间寻求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规定,只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能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
该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下,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院还可以判令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以及公开道歉等。
其次,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刑事拘留等。
最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行政责任。
相关行政机关有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吊销相关执照等。
三、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明确保密责任: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保密制度和规定,明确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布时间:2010 年 04 月 26 日文章根源: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 [2010]41 号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公司:《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各中央公司要高度重视商业奥密保护工作,加速研究制定有关实行细则,确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促使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奥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奥密,是指不为民众所知悉、能为中央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拥有适用性并经中央公司采纳保密举措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奥密范围的,一定依法依照国家奥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中波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推行依法例范、公司负责、预防为主、突出要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目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依照一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落实上司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
各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平时做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展开商业奥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备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应该装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奥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公司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奥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1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 2 —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和重点人员;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3 —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第十条集团公司涉及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章国家秘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XX年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包括接收的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标识国家秘密等级的公文、电报和资料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资委保密委或国家保密局审定,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实行闭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传递、阅办、复制、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工— 4 —作,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汇编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或在宣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国家秘密第十七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国家秘密的讲话、报告禁止录音录像,涉密会场应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第十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确有必要下发的,要经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特殊情况下确需个人携带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需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运送至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同时派专人现场监销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赠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 5 —技术信息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其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二十二条核心商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密是集团公司除核心商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或给公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作为内部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二十四条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包括产生商业秘密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按照涉密程度严格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各单位核心商密须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集团公司具体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按《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及事项》规定执行— 6 —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届满的商业秘密文件自行解密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在载体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由权属、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用3号黑体字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书刊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商密级别★期限”若无特殊内部掌握的期限要求,一般不标识期限第二十八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第二十九条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商密级别,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汇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须标明商密级别和保密期限,不得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核心商密不得进行汇编第三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 7 —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会议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三条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在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工作中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应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列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严禁在非涉密网及OA上流转;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各业务部门拟定,在公布前严格控制流转程序和知悉范围第五章保密教育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保密与窃密形势;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津法规,集团公司、本单位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方面有关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基本保密知识等第三十六条保密教育可以采取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议、讲座、培训、竞赛、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教育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 8 —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十项禁止的要求: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禁止在OA上起草涉密文件,或者将上级涉密文件内容、标题登录上网流转;禁止复印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和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公务,储存、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禁止丢弃或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介质;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信息;禁止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第六章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9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范设施,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第四十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各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的物理隔离,加强涉密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保密承诺档案,落实保密责任第四十三条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必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 10 —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款各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的,由所在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同国外人员进行交往和通讯时不得泄露秘密第四十六条发现国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有失密、泄密、窃密情形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第七章泄密事件处理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风险管理,制订失泄密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第四十九条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 11 —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第五十条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2个月内完成查处或协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资委保密委报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查结原因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人事、纪检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第五十二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保密机构和专兼职保密人员配备情况; 2 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4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5 重点部门和部位保密设施配备情况;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情况;7 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确定及管理情况;8 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9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半年对所属企业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上报保密工作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办定期对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进行抽查— 12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处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员泄露国家秘密,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1 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2 未按规定成立保密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或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保密机构,导致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3 未按规定配备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未对涉密场所、部位采取保密措施,任用、聘用涉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4 违反有关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指使或放任工作人员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党和国家秘密,指使或放任通过非涉— 13 —密渠道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在公开发布信息、对外交往合作中未执行保密规定,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5 发生失泄密事件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的;6 不配合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办失泄密事件,或者隐瞒事实,包庇有关责任人,导致不良影响的;7 其他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疏于管理,导致重大失泄密隐患的第五十八条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所列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4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2015版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国资委保密委员会2015年4月目录引言 (1)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技术指引 (2)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3.1 商业秘密 commercial secret (2)3.2 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system (2)3.3 商业秘密信息系统 commercial secret information system (2)3.4 商业秘密终端 commercial terminal (3)3.5 安全域 security domain (3)3.6 密级标识classification label (3)3.7 存储介质storage medium (3)4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概述 (3)4.1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4.2 指引实施的目标 (3)4.3 指引实施的原则 (3)4.3.1 分级分域管理原则 (4)4.3.2 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4)4.3.3 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4)4.4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 (4)4.4.1 定密与密级标识 (4)4.4.2 商业秘密数据分类保护 (4)4.4.3 商业秘密数据分级安全保护 (4)4.4.4 商业秘密数据分域安全保护 (5)4.4.5 安全保密产品选择 (5)5 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保护 (5)5.1 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阶段划分 (5)5.1.1 商业秘密形成阶段 (5)5.1.2 商业秘密流转与应用阶段 (5)5.1.3 商业秘密存储阶段 (5)5.1.4 商业秘密脱密及销毁阶段 (6)5.2 非结构化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 (6)5.2.1 形成阶段数据安全 (6)5.2.2 流转与应用阶段数据安全 (6)5.2.3 存储阶段数据安全 (8)5.2.4 脱密及销毁阶段数据安全 (9)5.3 结构化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 (9)6 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10)6.1 物理安全 (10)6.2 网络安全 (11)6.2.1 网络边界安全防护 (11)6.2.2 网络区域防护 (11)6.3 服务器与应用安全 (12)6.3.1 身份鉴别 (12)6.3.2 权限管理 (13)6.3.3 安全防护 (13)6.3.4 安全审计 (14)6.3.5 资源控制 (14)6.3.6 备份与恢复 (14)6.4 终端安全 (14)6.4.1 终端准入控制 (14)6.4.2 终端安全管理 (15)6.4.3 运行安全管理 (16)6.5 移动存储介质安全 (17)6.5.1 介质标记 (17)6.5.2 介质使用 (17)6.5.3 介质审计 (17)6.6 打印和刻录安全 (17)6.6.1 打印控制 (17)6.6.2 刻录控制 (18)7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监测与审计 (18)7.1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监测 (18)7.2 商业秘密安全保护审计 (19)7.2.1 审计范围 (19)7.2.2 安全审计记录内容 (19)7.2.3 审计记录的存储 (19)7.2.4 审计记录的查阅 (20)7.2.5 审计记录的保护 (20)8 管理保障 (20)8.1 管理制度 (20)8.2 职责分工 (20)8.3 人员管理 (21)引言中央企业商业秘密是中央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有效维护中央企业自身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前提和重要途径。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二)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三)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和重点人员;(四)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五)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六)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七)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八)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
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1 目的加强保密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内容与程序。
2 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1990,中央保密委。
3.3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保密局。
3.4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1994,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
3.5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
3.6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国务院国资委。
3.7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GM-01-04,2011,总公司。
3.8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GM-01-04,2012,公司。
4 释义4.1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2 商业秘密指在海洋石油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5.1 绝密级事项绝密级事项主要包括:a) 战争及临时宣布的紧急战备时期,全国及各大地区军用石化产品(为国防尖端产品、常规武器及军队运行所使用的石油液体燃料、润滑油脂、高功能合成材料)的运输、储备计划和执行情况;b) 全国的军用石化产品的供应计划和总储备量。
5.2 机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主要包括:a) 国家石油、石化工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b) 为尖端武器、尖端技术装置配套的石化新材料的研制、生产、产量及产品性能的关键部分;c) 军用石化产品的产量、储备和运输计划及执行情况;d) 尚未公开的国家有关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重大石化引进项目及技术的决议和指示;e) 对外招标区域的油气资源综合评价报告、总体开发设计方案;f) 重大石油、石化引进项目、技术的用汇计划;g) 列入国家重点对外合作开发的石油、石化项目谈判方案、底牌、招标和投标的标底,内部协调的具体方案;h) 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涉及与相邻国家有争议地区、海域的资源发现及其评价和决策;i) 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涉及与相邻国家和地区的规划方案,合作对象的选择合作方式及谈判策略;j) 未公布的国家对石油以及主要石化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价格调整的政策、方案;k) 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石油、石化工业先进的技术、设备及其来源;l) 全国输油、输气管线及战备油库的坐标;m) 全国石油库存的分布、统计数字及有关材料;n) 新能源发展策略;o) 精度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磁力地质资料。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 U 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1—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2—(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谈国企保密
谈国企保密作者:陈国华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22期2010年3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2010〕41号文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央企加快研究制订相关保密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企保密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但经济保密往往成为某些国企的“短板”,国企亟需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保密安全体系。
国企尤其是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保密工作重要,保密任务繁重。
在目前新的形势下,深入探索与实践国企保密工作将是国企科学发展的工作之一。
国企有必要做好保密机构完善、保密制度健全和保密工作规范。
国企保密的重要性一、国内外泄密事件的教训深刻。
第一,维基解密事件。
成立于2006年12月以澳大利亚人朱利安·阿桑奇为创始人的维基解密,是一个大型文档揭密及分析网站,以揭露政府及企业的腐败行为而出名。
其近年来的揭密事件曾轰动一时。
其中包括于2010年7月25日在该网站公布的一大批阿富汗战争的秘密文件,揭露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动的这场战争花费达数千亿美元,但数年来阿富汗的安全状况并没有随着这笔巨额资金的投入而有所改观。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军事情报泄密事件之一。
信息化管理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要素之一,因此,大型国企无一例外地通过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来保证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信息认证、数据加密等),重要保密信息资料管理直至安全系统。
但其中任何一个安全漏洞便可以被利用威胁全局安全。
第二,力拓间谍案。
这是一起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在华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政策游说以及商业情报的搜集等方式来获取中国经济情报的案件。
2009年8月,该案的主犯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对中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被中国执法机构逮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其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成立对对方有重大不利。
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1. 保密信息范围: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2. 保密义务:规定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使用、复制、转让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保密期限:约定保密期限,通常为劳动合同期限、项目合作期限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四、总结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等。
在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精)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 2010 〕 41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第九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及泄密责任追究规定
人员流动风险
总结词
企业内部员工流动过程中可能将商业 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详细描述
离职员工、临时工或其他接触到商业 秘密的人员可能在跳槽、创业或与竞 争对手接触时泄露机密信息。
合作伙伴风险
总结词
与合作伙伴共享商业秘密时,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详细描述
合作伙伴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共享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方,或利用这 些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科技进步。
商业秘密的范围
01
02
03
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 制作工艺、技术方案、研 究开发记录等。
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 供应商信息、产销策略、 财务状况等。
其他商业秘密
如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等。
02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建立保密制度
制定保密规章制度
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密信息向外部披露或共享。
内部不当传播
商业秘密信息在公司内部不正 当传播,导致信息泄露给非授 权人员。
违反保密协议
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或 保密承诺。
非法获取与使用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使用商业 秘密信息。
泄密责任人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泄密责任人进行口头 或书面警告,并处以相
奖励制度设立
对于成功举报商业秘密泄露的员工,给予相 应的奖励和表彰。
保密承诺
公司需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 格保密,防止泄露。
04
商业秘密保护的挑战与对 策
网络泄密风险
总结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业秘密在 网络上传输过程中面临被窃取的 风险。
详细描述
网络攻击者利用黑客技术、恶意 软件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或通 过截获、监听网络传输的数据获 取敏感信息。
国有企业中商业秘密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
2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基本概念
要区分国有企业中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哪些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首先要明 确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并以此明晰国有企业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 商业秘密信息与普通商业秘密的界线。
2.1商业秘密概念和特征
2.1.1商业秘密的概念
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1按照当时的 法律,相互竞争的商人如果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漏对方有关商业事务 的秘密,奴隶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奴隶诱惑之诉”,并可以请求双倍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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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 U 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1—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2—(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江苏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1.2本规定所指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相关信息。
1.3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相关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1.4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5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单位(部门)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2.机构与职责2.1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2.2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公司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2.3公司经营、科技、成本、财务、法律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商业秘密的确定3.1经营信息保密范围的确定3.1.1未经公布的全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远景发展规划,为支持战略规划进行的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形成的综合报告、调研资料,行业及竞争对手研究资料等。
3.1.2未提交审议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得到上级批准的重大决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决议、批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3.1.3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建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申报书、方案、计划任务书、相关会议纪要,谈判意图、底数和策略,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报告和科技成果技术内容。
3.1.4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纪要,经营决策会议事项及讨论重大问题的其它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集团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章主管机构及员工责任第六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委员会(简称“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机关保密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集团公司日常保密工作。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信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安全整体策划、统筹和推进工作,牵头单位为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从事保密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均须设立保密工作小组,指定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员工担任保密员,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员工依法负有保守、保护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有下列情形,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一)以欺骗、利诱、胁迫、盗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之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擅自篡改、隐匿、毁损商业秘密介质资料;(四)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五)其他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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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
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
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
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
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