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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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__________。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合伙人由具有律师资格、遵守本所章程的律师担任。

第八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合伙人的同意;(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对本所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律师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本所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二)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办理非诉讼业务;(四)法律培训和讲座;(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本所接受客户委托,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接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延误案件处理;(四)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范文根据《____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与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规定,制定以下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在客户授权下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获取报酬。

所有律师从客户处获得的报酬均应计入本所业务收入。

客户有权指定律师,(但若指定律师对该法律事务不熟悉,该律师应推荐本所熟悉该业务的律师)。

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得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同一事务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接受委托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期间,应尽职尽责,以热情、勤勉、诚实、信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尽力满足客户的合法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守机密信息。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如需终止,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客户的所有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工作规则:1. 开庭前需仔细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并取得客户签字确认;2. 与客户讨论开庭策略需记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 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 若需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5. 必要时进行外出调查,详细记录,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6. 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递交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相关机关及人员;8.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判决书,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及上诉期限;9.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_仲裁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则:1. 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需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 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 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在开庭前由客户书面认可;4.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5. 胜诉仲裁案件如需在境外执行,需另行书面委托,如需转委托执行地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委托内容和目的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特定技术合同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1.2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止。

二、委托事务描述2.1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处理以下具体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技术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 起草和审查技术合同及相关文件。

-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3.1 乙方应高效、准确地完成委托事务,并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符合法律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合理期望。

3.2 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和意见书,并及时回复甲方的咨询。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委托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委托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文件复印费、诉讼费、专家咨询费等。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因委托事务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六、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尽快协商解决。

非讼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

非讼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讼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拓展,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的区别尤其明显。

大量非讼业务的存在在为律师事务所开拓了广泛的服务空间的同时也给从事非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带来了风险。

下面小编为您讲解非诉讼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供您了解。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合同事务、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代为办理法律文书、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以及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这八大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办理合同事务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律师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师责任严格性的统一,在处理时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大意。

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其办理过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标组织、商务谈判、条款议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环节。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非诉讼业务具体包括咨询及文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一些其他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比如说律师见证,商务资信调查等。

平时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也并不见得就是一定要提起相关的诉讼的,针对一些自己不太懂的民事纠纷或者刑事犯罪活动,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先和律师进行沟通。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代写诉讼文书。

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

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会能当事人带来误导。

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二、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专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企业及组织解决法律问题。

除了处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件起草等任务。

作为承担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规则。

1. 申请与接受非诉讼业务案件1.1 客户申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前,首先需要接受客户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咨询系统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1.2 申请信息收集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信息、所需服务的时间要求等。

1.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将对所接受的非诉讼业务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风险、法律支持的可行性、服务所需资源等。

根据评估结果,律师事务所将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1.4 签订协议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案件,律师与客户将签订非诉讼业务委托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责任分工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法律咨询与意见给予2.1 咨询需求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准确理解客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在回复中提供准确和有用的法律意见。

2.2 资料分析与研究为了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律师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先例,并将这些信息与客户的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解释。

2.3 案件研究报告根据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案件研究报告。

报告应当对案件的问题、分析方法、法律意见进行清晰的描述,以便客户理解和决策。

3. 合同审查与草拟3.1 合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二)庭审中的言语1、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2、律师庭审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父母可不可以(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律师行业的非诉讼业务与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行业的非诉讼业务与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行业的非诉讼业务与法律顾问服务在当今社会,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愈发多样化和专业化。

除了我们常见的诉讼业务,律师们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将探讨律师行业的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一、非诉讼业务的范畴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法律领域中,通过协商、调解、咨询等方式解决纠纷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类工作。

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与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务、劳动法律事务等。

这些业务的特点是强调预防和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1. 合同起草与审查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律师在合同起草与审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精确把握和风险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合同文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2.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权服务,帮助企业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 公司法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务成为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在公司设立、股权交易、合规审查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法经营,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运作。

4. 劳动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是关系到员工权益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领域。

律师在劳动合同起草、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性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行业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强调长期合作与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客户制定合规的商业策略,预防法律风险。

1. 风险管理法律顾问通过对客户业务的了解和风险评估,帮助客户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

他们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客户合规经营,预防潜在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2. 合规建议法律顾问在客户业务运作中提供合规建议,确保客户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

律师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

律师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中除了诉讼代理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文书起草等。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权益,也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时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律师事务所在制定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直接影响到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律师可以设定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而相对经验较浅、专业水平较低的律师可以设定较低的收费标准。

其次,律师事务所在制定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不同的非诉讼业务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工作量是不同的,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越大,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律师事务所在制定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客户的支付能力。

市场行情可以反映出当前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水平,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来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需要考虑到客户的支付能力,不能将收费标准制定得过高,以免影响到客户的接受度。

总的来说,律师事务所在制定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市场行情和客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权益,也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该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1.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2.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收费:(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

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三、案件办理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调查取证:(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

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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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一、总则
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
(1) 公司与商务业务;
(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
(3) 银行、金融业务;
(4) 房地产业务;
(5) 知识产权业务;
(6) 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
(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
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

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9、尽职调查是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增础,尽职调查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我们应尽可能充分掌握并分析客户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10、强调非诉讼业务的专业化合作与分工,我们应当成为各方面的专才,而不是全才,因此,在所内建立一套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也是非诉讼
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谨记在任何时候,我们是一个整体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仅仅是某个人。

11、除不宜公开的事情可以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外,坚持以可以留下记录的书面方式(如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采用本所统一的格式文本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书面方式提交我们的看法、建议或意见。

12、一般情况下,建议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要尽可能制作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并记录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工作底稿即是我们工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在任何时候我们的工作都是扎实、严谨的,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检验。

13、任何时候都要谨记,客户聘请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一味地提出问题、制造问题,却不主动去为客户找出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

14、经办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或新闻媒体泄露有关客户或业务的秘密信息。

(二) 尽职调查
15、在与客户初次接触或初次会谈后,应根据初步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向客户发出一份书面的尽职调查清单,尽管这时的清单内容可能是不完整或并不具有针对性的。

16、向客户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首先应说明尽职调查的目的(根据不同的业务及要求),以及为配合我们的尽职调查而需要客户所做的事情,要求应尽可能具体而明确,让客户充分知晓我们的行为是基于对方的利益考虑。

17、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客户向我们提供为完成有关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下,其大类可包括(可视具体业务要求相应地删减或修改):
(1) 公司的组织架构文件;
(2) 公司各类资产的文件;
(3) 公司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
(4) 公司的重大合同、协议;
(5) 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
(6) 公司的各种税务文件;
(7) 公司雇员的劳动文件;
(8) 公司的各类保险文件;
(9) 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
(10) 其他。

18、尽职调查清单的结尾部分应说明可能根据业务的进展随时向客户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19、为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隐密性,尽职调查清单的最后应特别说明未经我们许可,不得将尽职调查清单传阅于其他第三方。

20、发出调查清单后,应主动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对方,请对方查收,必要可向对方作简单说明。

直接的沟通会让客户感觉到你很重视他。

21、通常情况下,客户能否及时向我们提供各类文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工作的主动性,在给予客户一定的准备时间后,我们应记住在适当
22、
23、
24、调查报告原则上遵照以下要求:
(1) 开始部分应当说明基于什么样的工作目的,并简要说明我们
为客户进行的调查过程和我们都做了哪些主要工作;
(2)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地,正文部分应当分门别类地
列出被调查对象的各种现状(如公司架构、资产状况、合同等),以及我们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法律问题;
(3) 根据客户需要提出我们初步的工作方案或法律建议。

25、我们向客户所提供的工作方案或法律建议,应建立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并且有操作的可能性,不要提出毫无根据或没有操作可能的建议。

26、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向客户提出一种以上的方案或建议,并对每种方案或建议的优劣进行分析和比较。

我们的建议可以带有倾向性,但应给客户留有选择的机会和可能。

27、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可能违法或犯罪的建议。

28、在向客户提交正式的调查报告、工作方案或法律建议之前,一定要由经办人员对书面资料通篇进行校对,不能出现明显错别字、重大错误或遗漏。

29、向客户提供的任何调查报告、工作方案或法律建议,应当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伙人或经办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并视需要由经办人员签字或加盖事务所公章。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
30、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事务所要求最严谨的法律文本,基本要求是要做到审慎、尽责。

31、除信誉良好或与我所有长期业务合作的重要客户外,在没有收到律师费之前,不应先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32、法律意见书应在穷尽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文件或证据后出具,在没有取得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客户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书面承诺、保证或证明等文件之前,不应签署法律意见书的正本,但可以将标明“第×稿”的草案提供给客户。

33、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书写:
(1) 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并作出必须的
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我所的执业资格、尽职调查过程、客户的保证和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我所的保证和法律责任(如有必要),等等;
(2) 法律意见书内容要客观,观点要明确,所用语词应简洁明晰,
不得使用“可能”、“基本”、“也许”等一类含糊不清的措辞;
(3)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必须要发表意见的事项,可
以加上“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认为”等用语,必要时还可以从专业的角度,从理论上比较详细地作出分析和判断;
(4) 对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
断的事项,可以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34、在向客户提交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之前,一定要由经办人员对通篇
进行校对,不能出现明显错别字、重大错误或遗漏。

35、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书,应当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伙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

(六) 持续跟踪与沟通
36、项目完成后,所有有关项目的法律文件、记录或资料应封卷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

37、在与客户某一特定的项目完成后,还应不时地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关心项目的进展及现状,并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与其建立、维护良好的情感交流和信息沟通。

38、经常有选择性地将客户可能需要的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发给他们,供客户参考,主动跟踪客户新的业务动向。

39、对于我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变更、人员的调整或变化,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客户,保证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找到我们。

三、本规则的适用与说明
40、规则的制订是容易的,能否切实履行至关重要,本所的每位律师都有责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不得在执业或其他场合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本所声誉的行为。

41、任何律师(包括合伙人、专职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加入本所,也无论目前是否执业,均应严格依照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反省、约束、检查自己的行为。

42、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本所管委会有权酌情认定律师执业行为不当,并给予相应惩戒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训诫或劝告、降职、降薪、公开检讨、劝退、要求赔偿损失等。

43、本规则经本所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拟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所管委会负责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修改、增补或撤废。

44、依据本规则所制订的其他实施细则,以及本所现有的但未包含在本规则范围内的有关执业规定或要求,同样是本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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