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实施细则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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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

年)》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执行参照,不对社会发布)

目录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1)

二、《负面清单》的解释 (4)

三、《负面清单》的修订 (4)

四、《负面清单》适用项目的界定 (5)

五、《负面清单》适用主体的界定 (5)

六、城市功能区 (6)

七、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管理规定 (6)

八、疑难问题的会商 (7)

九、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处罚 (8)

十、《负面清单》执行工作的督查 (8)

十一、《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订 (9)

《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

实施细则

为做好《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2017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体例

本《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编码方法、代码结构和相关解释如下:

(一)编码方法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门类直接采用名称进行表示;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码。

(二)代码结构

以“3811”为例,对应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如下:

1.门类为“制造业”;

2.大类代码“38”,表示“制造业”门类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

3.中类代码“381”,表示“(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的第1个中类“电机制造”;

4.小类代码“3811”,表示“(381)电机制造”中类的第1个小类“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三)相关解释

1.禁止开办及新、扩建

如:《负面清单》中,禁止开办及新、扩建“(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指禁止新建和扩建“制造业”门类中的“(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里的“(381)电机制造”中类下的“(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小类。

门类(代码及

名称)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

及名称)

小类(代码及名称)管理措施

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

381 电机

制造

3811发电机及发

电机组制造

禁止开办及新、扩建

2.限制开办及新、扩建

如:《负面清单》中,限制开办及新、扩建“(6110)旅游饭店”,指限制开办及新、扩建“住宿和餐饮业”门类中的“(61)住宿业”大类里的“(611)”中类下的“(6110)旅游饭店”小类中3000m2以下项目。

3.类别除外

在《负面清单》中,大类、中类、小类均有涉及“***项目/子类别内容除外/管理措施”的表述,指该类别中所表述的“***项目/子类别内容/管理措施”不在《负面清单》禁限范围内。如下表所示:

二、《负面清单》的解释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条目的解释工作。办公室需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并在区政府及本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社会各界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做好记录。

三、《负面清单》的修订

《负面清单》根据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

经济结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由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负面清单》适用项目的界定

1.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和扩建)执行本《负面清单》。其中新建是指新选址建设,新增产品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扩建是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本《负面清单》。改造升级项目是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节水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且在本区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改变既有项目性质(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的项目,不属于改造升级项目。

3.在途项目不适用本《负面清单》。在途项目是指在自我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6月1日)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负面清单》,但要结合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五、《负面清单》适用主体的界定

1.《负面清单》适用于新设立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申请增加《负面清单》涉及的经营范围。

2.企业在合并、分立、重组过程中,原企业的经营项目被其他企业承接的,视为新增项目,应当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

六、城市功能区

参见《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七、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管理规定

1.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现阶段主要指高端产业功能区、文物保护区、棚户区、50个重点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

2.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

3.“利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保障城市运行的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本《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的范围。

4.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指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市场主体。由区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区域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布局规划。在没有制定布局规划以前,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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