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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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0_91氧气站设计规范方案

GB50030_91氧气站设计规范方案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一、根据给定资料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供氧站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构造、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物,均应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中所列各项要求。

1、供氧管网不应有穿越污水井等影响原有给水管道使用功能的现象。

2、液氧储罐容积不得超过100 m3,防止与其它液体混存。

3、液氧储罐宜设置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靠近加压室的排出口。

2、供氧站采用的液氧储罐容积不得超过100 m3,防止与其它液体混存。

3、液氧储罐宜设置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靠近加压室的排出口。

4、进入液氧储罐和供氧管网的阀门及仪表的口径,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18352--2001)的规定。

5、供氧管网上的阀门或流量计的数量不应少于以下两种:进入液氧储罐的供氧管网上的阀门不应少于2个;进入供氧管网的压力表不应少于1个。

6、在供氧站外设置大门的,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18352--2001)中关于进出车辆和人员登记检查的规定。

7、当新增用户管线需要进入供氧站时,供氧站应预留用户管道。

3、本规范所称设备指生产制造厂家生产的并在工厂内完成所有安装、调试工作的设备。

4、在地面设备布置图上标明所有与压缩机、冷却器、供液泵和相连接的用户管道(如送、回水管道)等。

5、储液槽应靠近压缩机,且应位于地面或者露天。

6、有压力和液位控制的储液槽宜设置于地面或者露天,当储液槽位于屋顶时,其所有孔洞必须密封。

7、储液槽至供液泵的进口管段应具有承受最高工作压力下管道应力和对过路膨胀补偿的能力。

8、储液槽上游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泵吸式卸液装置,该装置必须能够在液位低于整个储液槽的80%时自动启动。

9、对于用来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储液槽,必须配置安全泄压装置。

10、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泄压前将储液槽中的介质全部放净。

11、使用过的储液槽应采取清洗、消毒措施,排净储液槽中的余水,并经彻底冲洗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

50030氧气站规范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总则,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

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的气体钢瓶。

,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水含量达饱和或未达饱和状态的气体。

,用于调节输送气体压力的调节阀及其前后、旁通切断阀、过滤器、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组合。

,制取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的装置,集精馏塔、换热器、吸附器、低温液体泵等设备,并包括系统中的各类阀门、仪表等的总称。

,采用变压吸附法或膜法进行空气分离制取氧气或氮气的装置,一般由吸附器组或膜组件、控制阀、仪表等组成。

13氧气站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1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区,并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宜靠近最大用户处;3宜有扩建的可能性;4宜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5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的有关建筑,与对有噪声和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消防控制室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3。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3。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

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第壹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一、设计原则氧气站是用于生产、贮存和供应氧气的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严格遵循安全标准,确保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可靠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保证氧气的供应稳定可靠,避免停机或供应中断。

3. 高效性:氧气站的设计应使氧气的生产和供应过程高效,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4. 环保性:氧气站的设计应考虑环境影响,减少废物和排放物的产生。

二、建筑设计规范1. 建筑结构:氧气站的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氧气设备的重量和运行时的振动。

2. 通风设施:氧气站应安装足够数量的通风设施,以确保氧气的排放和循环,避免氧气积聚和爆炸危险。

3. 防火措施:氧气站应设有防火墙和灭火系统,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势。

4. 安全出口:氧气站应设有足够数量和位置合理的安全出口,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

5. 设备间距离:氧气站内的设备应按照一定的间距排列,以便人员操作和维护设备时有足够的空间。

三、设备设计规范1. 供气设备:氧气站应配备高效可靠的氧气制造设备,包括压缩机、分离机、冷却器等。

2. 氧气贮存设备:氧气站应设有足够容量的贮气罐或储气罐,以储存生产的氧气供应。

3. 氧气供应系统:氧气站应配备稳定可靠的氧气供应系统,包括输送管道、阀门、流量计等。

4. 控制系统:氧气站应配备先进的控制系统,以监测和控制氧气的生产、贮存和供应过程。

四、安全措施1. 培训:氧气站的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2. 防护装备: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防火服等。

3. 泄漏检测:氧气站应安装氧气泄漏检测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氧气泄漏情况。

4. 灭火设备:氧气站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五、环境保护1. 废物处理:氧气站应建立合理的废物处理系统,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_(GB50030-91)

【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_(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1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氧⽓站设计规范要求氧⽓站设计规范要求1总则1.0.1为使氧⽓站的⼯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站及其管道⼯程设计:1采⽤低温空⽓分离法⽣产氧、氮、氩等⽓态、液态产品的氧⽓站设计;2采⽤常温空⽓分离法⽣产氧、氮、氩等⽓态产品的氧⽓站的设计;3氧、氮、氩等空⽓分离液态产品⽓化站房的设计;4氧、氮、氩等空⽓分离⽓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站内各类房间的⽕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或⽣产或储存助燃⽓体的“⽣产的⽕灾危险性分类”为⼄类。

由于氧⽓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

1.0.4氧⽓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氧⽓站:采⽤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分离产品,按⼯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氮⽓、氩⽓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和其他空⽓分离产品⼯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体间:布置稀有⽓体净化、提纯⼯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产间的建筑物。

2.0.6⽓化站房:布置空⽓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体,供给⽤户的汇流排或⽓瓶集装格,并可存放⼀定⽓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定充灌压⼒下的⽓瓶,⼀般指⽔容积为40L、⼯作压⼒为12MPa-15MPa 的⽓体钢瓶。

氧气站设计规范》GB(参考Word)

氧气站设计规范》GB(参考Word)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PGB50030-2007氧气站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oxygen plant2007发布200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oxygen plantGB50030—2007目次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工艺系统5、工艺设备选择6、工艺布置7、建筑与结构8、电气及仪表控制9、给水、排水及消防10、采暖和通风11、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12、氧气管道附录A:氧气站、供氧站内各房间的火灾危险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附录B:区域、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附录C:区域、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附录D:区域、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有:1.0.3,3.0.3,3.0.5,3.0.10,3.0.11,4.0.6,4.0.16,4.0.18, 4.0.19-3,4.0.21,4.0.23,6.0.4-2、3,6.0.13,6.0.14,7.0.3, 7.0.4,7.0.5,7.0.6,7.0.12,8.0.2,8.0.7,8.0.9-1、2,10.0.1,10.0.4,11.0.4,11.0.8-1、2,12.0.2-1、5,12.0.3-3、5、7、8,12.0.4-7,12.0.5,12.0.7,12.0.10-1、2,12.0.12-1,12.0.171.0.1为在氧气站、供氧站的工程设计中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1、采用低温空分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厂)、的设计;2、采用常温空分法生产氧或氮的气态产品的氧气站(厂)或氮气站的设计;3、以液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站的设计;4、以气态氧、氮、氩空分产品为气源的供氧或供氮或供氩站的设计;5、区域、厂区、车间内的气态或液态氧、氮、氩等管道的设计。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91第一章总则为了遵循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空气分离产品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了氧气站设计规范GB—91.本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1.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3.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4.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

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照以下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1.宜靠近最大用户处;2.有扩建的可能性;3.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4.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

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1)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一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氧气站建筑规范

氧气站建筑规范

氧气站建筑规范篇一:50030氧气站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总则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

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1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于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且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10月第壹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参考Word)

《氧气站设计规范》(参考Word)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1。

氧气站的地位和作用氧气站设计规范1。

氧气站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制氧厂生产工艺特殊,其系统管道复杂,故氧气站在工艺流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建设时,应根据主体工艺的性质,合理选择规模及平面布置形式。

2.1气体管道应尽可能短捷,便于施工。

压缩空气和氧气进出口宜集中设置在一个竖井或竖管内。

2.2工艺管道布置尽量紧凑,避免交叉,以便管道检修和更换设备,同时为了保证安全,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2.3氧气管道宜在工作室内布置,但靠近重要部门的除外。

因为氧气是一种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较大,尤其对血液、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影响最大,而且需要每小时都与有害物质接触的,如果氧气从室外管道进入,则会很容易与空气中的氧结合而产生臭氧,臭氧会使人头晕,并引起肺气肿和癌症。

2.4氧气管道不应与化学药品管道共架敷设,因为这样会增加生产和维修上的困难。

氧气站设计规范2。

氧气站的组成氧气站的组成包括气源系统、净化和干燥系统、充装和储存系统、管道及管件、附件等。

2.1气源系统一般分为两种,即高压气瓶或低压钢瓶气源系统和无气源气源系统。

2.2净化和干燥系统主要用来提纯压缩空气和氧气。

2.3充装和储存系统主要指储气罐的形式。

气瓶:钢瓶、铝瓶、不锈钢钢瓶、混合钢瓶、铝合金瓶、玻璃钢瓶、复合材料瓶、螺纹阀门、调节器。

2.4管道及管件主要有高压管、低压管、压力计、阀门、压力表、流量控制阀、减压器等。

2.5附件主要有法兰、过滤器、放散阀、呼吸器、透明罩等。

氧气站设计规范2.氧气站的设备2.1氧气站常见的设备有:水冷壁、省煤器、热交换器、蒸汽锅炉、再热器、给水泵、凝汽器、疏水器、循环水泵、旁路循环水泵、真空破坏器、分离器、油水分离器、氨分解塔、脱硫塔、氧氮分离器、空预器、电捕焦油器、吸收塔、风机、清水池、酸碱贮槽、废水池、浓水池、排污池、氧氮分离器、鼓风机房、变配电间、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仪表盘、通讯柜、联锁箱、操作台、照明灯具、警示牌、标志牌、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测量仪表、各类开关按钮、插座、支吊架、各类仪表元件、耐火材料等。

氧气站设计规范范文

氧气站设计规范范文

氧气站设计规范范文一、选址要求1.氧气站应位于远离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交通要道的地方,确保运营安全。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运输车辆的进出。

3.选址应避免地势低洼、易积水或易受自然灾害的地方。

二、场地布局1.氧气站应设置围墙,并设有可靠的安全门禁系统。

2.氧气站内应有明确的指示标识,以便员工和访客了解区域划分和安全注意事项。

3.氧气站应设有紧急出口,并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以指导员工和访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撤离。

三、建筑设施1.氧气站建筑应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建议采用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良好的材料。

2.氧气站建筑内部应有合适的通风设施,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氧气积聚导致安全事故。

3.氧气站应配备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喷雾系统等。

4.氧气站应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

四、设备配置1.氧气站应配备安全可靠的氧气制备设备,确保氧气质量和供氧能力。

2.氧气站应配备合适的氧气贮存设备,包括氧气瓶、储氧罐等,确保充足的氧气供应。

3.氧气站应设置检测设备,及时监测氧气浓度、温度和湿度等参数,以保证氧气质量和安全性。

五、操作管理1.氧气站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持有相关证书,并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

2.氧气站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安全规范。

3.氧气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4.氧气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六、安全防范1.氧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氧气站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氧气站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巡查设备和相关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氧气站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习,确保员工掌握灭火技能和逃生知识。

综上所述,氧气站设计规范涉及选址、场地布局、建筑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为氧气站的安全运营提供基本保障。

《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

《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一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按照《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应在设置氧气站时采取一定的设计措施。

此外,氧
气站须符合体积和重量的尺寸要求,使氧气站施工安全可行。

1、氧气站单个抽气设备(例如抽气机或压缩机)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
2、氧气站所有设备的总重量应为50kg以下,而且超重前要经历技术审查;
3、氧气站总体积不超过1500立方米,其中氧气储存容器的体积应控制在1000立方
米以下;
二、安全防护:
1、氧气站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各方面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生
产作业时要采取预防性安全措施,鉴于氧气属高度可燃性物质,除建筑物本身安全措施外,还应设置消防器材;
2、氧气站采用新材料,应按照有关法律、行业标准和要求等进行质量检验,购置材
料必须出具规范的合格报告;
3、氧气设备的放置空间和施工地面应采用耐磨冷弯型板。

此外,还应在站点内部设
置安全带扣,以防设备发生意外和振动;
三、环境保护:
1、在设计过程中,应满足环境保护标准,可以采用新能源设备,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可根据环境条件和气候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氧气站免受恶劣天气、气候变
化等考虑;
3、氧气设备(如泵、分离设备、冷凝器等)运行时产生的污染,可以采取措施降低
产生的排放,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焦点是,安全与环境保护是氧气站较为关键的要素。

根据氧气站设计规范,在选择施
工地点、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工程人员必须制定明确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
投资者将不断收益财富,并达到相应节能减排要求。

10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

10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一91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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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立方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l.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表2.0.2-1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表2.0.2-2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立方m/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l.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立方m/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立方m/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工艺布置第4.0.1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方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2。

第4.0.2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2。

第4.0.3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4.0.4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l.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lm。

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第4.0.5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第4.0.6条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8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方。

第4.0.9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

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第4.0.10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第4.0.11条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

第4.0.12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

第4.0.13条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

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第4.0.15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第4.0.16条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7条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4.0.18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直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第4.0.19条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第4.0.20条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

表4.0.20第五章建筑和结构第5.0.1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 m。

第5.0.3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4条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5.0.6条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9条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六章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第6.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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