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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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1﹞25号
【发文日期】1991-03-14
【实施时间】1991-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应制定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均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和车辆,仍接原税收法规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