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美国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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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

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

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第三⽅⽀付⾏业竞争激烈,出现了出售⽀付牌照的形象,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第三⽅⽀付进⾏监管。

那么,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内第三⽅⽀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1、2014年1⽉13⽇,国办1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付业务由⼈民银⾏负责监管协调。

明确了第三⽅⽀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2、3⽉14⽇,原本还处于内部⼩范围讨论的《⽀付机构⽹络⽀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3⽉22⽇,建设银⾏便迅速下调了快捷⽀付限额,⾄此⼯-⾏、农-⾏、中-⾏、建-⾏等四⼤⾏均收紧了快捷⽀付限额,其中,⼯-⾏还统⼀了快捷⽀付接⼝。

4、⽉10⽇,银监会和央⾏联⼿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与第三⽅⽀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付机构资质和⾏为、银⾏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国外第三⽅⽀付的监管模式1、从业机构监管的⾓度,将第三⽅⽀付公司是为货币服务机构,不需获得银⾏业务许可证,⽽是以发放牌照的⽅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由流动资⾦、投资范围限制等⽅⾯内容。

2、从功能监管的⾓度,将第三⽅⽀付平台上滞留的资⾦视为负债,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

3、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融犯罪执⾏⽹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关于第三⽅⽀付如今也是发展的越来越快,⼤家要多做相关的了解才更有利。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理的
国际经验及启示
口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高 岩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作 为 支 付 中 介 ,为 用 户 和 银 行 提 供 接 口和 通 道 ,扩 大 了银 行的 服务 范 围,提 高 了交 易的安 全性 ,创新 了金融 支付 工具和 支付 渠道 ,给我 国现有 的支
得一 个 成 员 国的 “ 单一 执 照” ,即
{ 由 国 信 用 卡 ; 钔 ’ _
可在 整个 欧盟通 用 ,且对 第三 管 机 构应 考 虑 与 消 费 者 有 关 的 问题 。
支付机 构 的重要监 管部 门 。
引》 ,确定 了电子 签名 的法律 有 效
3 . 监 管立法 与监 管依据
美 国和 欧 盟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的 监 管 均 提 供 了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在立法 方面 ,美 国在现 有的法 规 中寻 求监 管依据 ,并对原 有的法 规进行 相应 的补充 。例如 ,犹他州 1 9 9 5年 颁 布 的 数 字 签名 法 是

第 兰 方 支 付 业 务风 险管
支 付 机 构 的 货 币 转 移 业 务 进 行 监
理 的国际经验
美 国和 欧 盟 等 国家 和 地 区 的
管 。欧 盟则将 第三 方支付 机构界 定
为非金 融机构 ,将 电子货 币的发 行 主体 限制为银 行 ,对第三 方支 付的
第 三 方 支 付 起 步 较 早 ,发 展 也 较
美 国对 第 三方 支 付 业 务 的监 管 主 要 来 自联 邦 和 州 两 个 层 面 , 形 成 了横 向、 纵 向交 叉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从 而 达 到 权 力 分 散 和 相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

为 准确 分 析 沉 淀资 金 ,首先 给 出相关 概 念 定 义 。 定 义 1 第 三 方 支 付 系 统 由五元 组 ( P, B, T, A, R)描 述 的一 个 动 态 系统 。
定 义 5 沉淀 资 金 量 第 j方 支记 为 d,单 位 为 元 。
式 则 尚处 于 发 展 初 期 ,监 管 政 策 尚处 于探 索 阶 段 。 我 国作 为 经 济 飞 速 发 展 的 亚洲 国 家 ,对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监
对 于 B B 电子 商 务 , Pn =fVPn 2 A≠f ; 对 于 B C型 电子 商 务 ,Pn =f 2 ;
二 、沉 淀 资 金 定 量 分 析
其 中 T表 示 某 第 =方 支 付 平 台 ;P表 示 借 助 于 T汇 出 = = 三
资 金 的支 付 者 集合 , 即
为 较 为 准 确估 算 沉 淀 资 金 量 ,在 此将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资 金 流转 过 程 抽 象 为 M/ l 排 队模 型 ,根据 平 M//

方 支付平 台事先须与支付者就手续费 、收益 、 用三个方 面 8 使 种可能合意之一达成一致 ,方可对其提供服务 。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沉 淀资金 ;保证金 ;事先协商
中图分类号 :F3. 80 6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 120( ) 04 0794—07 9 03 ̄ 0一
三方支 付平 台处 的 沉淀 资 金 。
析 ,然 后 基 于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 对 沉 淀 资 金 进 行
法 律 属 性 分 析 ,最 后 基 于 定 量 分 析 构 建 保 证 金 制 度 、 基 于 法 律属 性 分 析 构建 事 先 协商 制 度 。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增长,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开展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进行优化和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现状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第三方支付都有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例如,美国实行的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和反洗钱监管相结合,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注册和申请许可。

而欧盟采取的监管方式则是强制性监管和合作监管相结合,通过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来实现监管目标。

第二部分:国际监管案例分析2.1 美国的监管实践美国是第三方支付行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政策和实践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监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监管和反洗钱监管方面。

金融监管方面,美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注册和许可,同时要求其遵守严格的身份验证、风险控制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反洗钱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实名制,要求其对用户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并实施反洗钱制度。

2.2 英国的监管实践英国是欧洲第三方支付行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政策和实践呈现出强制性监管和合作监管的特点。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注册和监管,并要求机构遵守相关的风险控制、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英国还鼓励非银行支付机构成立行业组织,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保障监管的有效实施。

第三部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在国际监管经验中,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点:3.1 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立法根据国外经验,我国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登记和许可制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加大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致力于加强监管,以更好地满足其国内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和可靠
性要求,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安全可靠的经营运作,并且能够在重大风险下也能持续发展。

因此,联邦政府建立了一套精心设计的监管模式,来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机构。

首先,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将网络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范畴,并发布了一系
列监管法规,使市场监管行为更加明确和有效,以保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金融技术(FinTech)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都受到了加强的监管措施,
以制定更为完备的规定,并通过数据隔离、自动审查和信息归集技术等实现风险控制。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启动了一系列涵盖数字化货币和网络交易的宏伟规划,以坚实的法律基础帮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系统地管理和监督网络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美国联邦政府在实施金融和网络监管时通过多层次、系统化管理,
包括明确可行的监管政策、鼓励合规做法、分类监管以及推行市场准入标准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X576-互联网金融基础-习题与答案-第八章 在线练习

X576-互联网金融基础-习题与答案-第八章 在线练习

第八章在线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在美国,()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

A、《消费者信贷法》B、《诚实借贷法》C、《创业企业融资法》D、《格莱姆-利奇-比利法》2在美国,比特币由()监管。

A、FinCENB、SECC、FDAD、FDIC3网络借贷业务归属()监管。

A、央行B、银监会C、证监会D、保监会4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不包括()。

A、交易双方身份真实B、交易过程数据和资料安全C、交易过程全程监控D、交易行为有效5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资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A、100B、200C、500D、10006中国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负责监管。

A、银监会B、保监会C、证监会D、中国人民银行7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支付宝公司不得代销基金。

为了实现余额宝规避监管风险,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并经过一系列的设计与安排,实现了支付宝利用余额宝直销( )基金的模式,从而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

A、余额宝B、增利宝C、加利宝D、天宏宝8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

A、技术创新B、业务创新C、模式创新D、金融创新9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

A、松散B、适度C、宽松D、严格10 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进行运作。

A、PaypalB、独立实体C、Papal相关机构D、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11国际互联网金监管法规不包括()。

A、商业银行法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信息保密法D、消费信贷法12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无需遵循()。

A、《消费者信贷法》B、《电子转账法》C、《诚实借贷法》D、《货币服务法》13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硬性法律约束是()。

A、《消费者信贷法》B、《电子银行法》C、《诚实借贷法》D、《电子转账法》14()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

A、网络借贷B、众筹C、第三方支付D、互联网信托15互联网保险归属()监管。

A、央行B、银监会C、证监会D、保监会16 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用户需要使用第三方服务,如云计算服务、支付服务、运输服务等。

第三方服务的出现为企业和用户带来了便利与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诸多风险。

为了保障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一、第三方服务的定义第三方服务是指由非企业或自然人直接提供给企业或个人的服务。

例如,在电商平台上,支付宝、微信支付就是两种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服务。

这些第三方服务为互联网企业和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也保障了交易的无风险进行。

二、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的意义为什么需要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呢?因为只有依据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规范第三方服务的行业发展。

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服务涉及到资金支付、数据隐私、信息安全等敏感问题,在管理制度的保护下,可以有效避免信息泄露和损失。

2.提高行业市场竞争水平。

科学合理的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市场秩序,还可以促进行业改革创新,推动市场竞争水平的提高。

3.防范市场风险。

在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制度下,有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体系,可以预防和应对市场风险,保证市场正常和平稳发展。

三、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质管理。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应该受到严格的审核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技术标准。

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3.安全防范。

建立安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安全措施,防范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等风险事件。

4.风险管理。

建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用户需求变化,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应对措施。

5.信用评估。

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加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减少市场不正常竞争行为。

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及政策建议

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及政策建议

2、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第三方支付是一种在线交易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 品或服务时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家和服务商,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绍和 评价来判断商家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如果商家或者服务商存在欺诈行为或者 虚假宣传等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需要制定 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定义与特点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且具备一定实力 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主要通过与银行的商业 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用户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第三方支 付具有便捷性、安全性、灵活性等特点,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支 付体验。
1、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这包括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防止欺诈和洗钱行为, 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维护市场秩序: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监管机构应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金融创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为金融创新提供了 广阔的空间。监管机构应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 展,为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做出贡献。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制度安排 国际比较
1、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多头监管,包括美联 储、财政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第 三方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国际比较
为了更好地了解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国际比较和分析。 以下是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典型代表:

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支付

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支付
交 报 告 并 规 定 了 最 低 的 资 本 要 求 将 客
及 到 相 当 多 的 金 融 规 则 和 敏 感 信 息 , 对 变 相 侵 占 国有 资 产 、 受 回 扣 、 骗 等 活 户 资 金 的投 资 限 定 在 高 流 动 性 的 范 围 。 这 收 诈 美 金 融 监 管 提 出 了一 些 新 的 难 题 。 动 有 了 可 乘 之 机 。I ,,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t I利 : , A P 国监 管 机 构 在 监 管 方 式 上 采 取 了 现 场 检 查
已 突 破 了 这 种 特 许 经 营 限 制 , 急 需 监 管 针 对 第三 方 网上 支付 平 台 的专 门 法规 条例 , 布 的 《 国 者 法 案 》 爱 ,第 三 方 网 上 支 付 平
部 门 出 台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规 范 业 务 范 只 是 在现 有 的 法规 中寻 求相 关 的监 管依 据 , 围 ,消除 “ 色地 带 “ 灰 。 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 先 , 美 国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台 作 为 货 币 服 务 企 业 , 要 在 美 国 财 政 部 需 的 金 融 犯 罪 执 行 网 络 注 册 受 联 邦 和 州 接 两 级 的 反 洗 钱 监 管 及 时 汇 报 可 疑 交 易 ,
程 .而 不是 从 事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机 构 。美 国 进 行 贷 款 , 作 公 司 经 营 之 用 , 在 公 司 移 或
采取 的是 多 元化 的监 管 体 制 ,分 为 联 邦 和 破 产 时 用 于 清 偿 债 务 。 州 两个 层 面 进 行 监 管 。但 美 国 并 没 有 制 定 再 次 ,依 据 美 国 在 “ .1 事 件 后 颁 91
台 的监 管 模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即 美 国模 式 、

第三方支付发展与立法情况研究

第三方支付发展与立法情况研究

第三方支付发展与立法情况研究摘要:伴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和人们在生活中对安全便捷支付的需求,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

目前看来,第三方支付仍存在很多的漏洞和弊端,因而在充分了解并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必须对其发展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保障其正常发展,使之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最大的便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立法;监管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过程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加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到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我们通过几次标志性的事件来进行阐释。

大体上来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从1998年电子商务支付初步建成,并在小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但由于当时网络消费的不发达及网民基数较小,并未引起相关注意。

[1]截至2003年,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消费的极速增长,带有安全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出现并被大量应用,同时带来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之产生,对其进行约束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规定也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也从简单的购物消费扩展到了各行各业,并从单一的消费服务逐步扩展到了融资服务。

再到2010年相关管理细则的正式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正式纳入到国家金融体系监管的范畴中。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现状评价首先,第三方支付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新兴金融产品到成为今天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在我国金融服务建设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待开发和进一步规范完善。

第三方支付平台现今已经发展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乃至金融支付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量出现,极大的缓解了银行的现金支取压力,丰富了金融支付体系的层次,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了金融支付的风险及运营成本。

其次,第三方支付能够刺激并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满足其交易需求,同时,还能为不同企业量身定做适合其企业特色的支付方式及问题解决方案。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应该接受怎样的监管?
对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目前,监管部门 对互联网金融派生出的金融风险尚未提出配套的监 管要求,如准入门槛、合规要求(资本充足风险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 对于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于监管部门 而言,如果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式监管方法进 行扼杀,显然不利于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全局,也 与新一届政府不断强调的“以市场为主体”的改 革目标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改革理念。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发展期,进行专门 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基 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弥补现有 监管制度的空白和不足。
第二讲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同 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对比中国央行“暂停” 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 欧美监管机构对待互联网金融 是什么样的态度?
问题一:互联网金融应不应该监管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快速发展。互联网金 融已呈现多种形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电子银 行、 P2P 网贷、小贷、众筹平台、互联网基金、互 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等。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为金融监管带来 了巨大的挑战。此前,央行“暂停”了二维码支付 和“虚拟信用卡”,将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推上高 潮。 在刚刚结束博鳌论坛上,有关互联网金融话题很 自然成为论坛的热门,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为 各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
美国的监管方法是,根据网络银行特点, 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监管规则适 用于网络电子环境。在监管政策、执照 申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 行监管与传统银行要求类似,但在监管 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强调网络 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稳健和对银 行客户的保护。
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员工工作总结(共4篇)

第三方支付员工工作总结(共4篇)

第三方支付员工工作总结(共4篇)第1篇:第三方支付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按照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预计国内第三方支付符合支付牌照颁发资格的公司约有近百家。

第三方支付,指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第三方支付不仅仅包括我们常规理解的w 上第三方支付,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为方便消费者或企业业务往来的、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将各银行支付业务连接起来的支付服务体系,如手机支付平台、通用性消费支付会员卡/储值卡等。

目前参股或运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上市公司主要为w上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数量也不多,主要包括有:1.阿里巴巴(),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支付宝公司为目前国内w上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第一,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46万家商户使用了支付宝的服务,其中同为阿里巴巴旗下的兄弟w站淘宝w占据了国内C2Cw上购物市场的80%份额,而C2Cw上交易量又占据了w上购物总体交易量的90%,支付宝由此占据了国内第三方w上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

跨境电商支付模式和资金监管

跨境电商支付模式和资金监管

跨境电商支付模式和资金监管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跨境电商支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各国的货币政策和监管体系不同,导致跨境支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跨境电商支付的模式和资金监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跨境电商支付模式1.1 跨境电商支付的现状跨境电商支付可以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两种情况。

在跨境进口方面,一般来说,海外消费者会在海外商家的网站上下单,然后通过国际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在跨境出口方面,一般由国内电商或代购商代付货款,然后把商品寄给海外消费者。

此外,还有一些跨境电商平台会选择建立本地货币结算方式,即在境外设立银行账户,由平台代为收款并流转至本地账户,进行本地货币结算。

1.2 跨境电商支付模式的优缺点跨境电商支付模式各有优缺点。

第一种模式最为常见,它的优点是灵活、方便,消费者可以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

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即存在汇率不确定、支付额外手续费、存在外汇管制等情况。

第二种模式相对安全可靠,但由于受限制于境外资本汇出限制和汇率波动等因素,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第三种模式优点在于可以应对汇率波动和支付手续费,提高了支付的稳定性,但存在除汇率波动、资金安全、交易保障等问题。

二、跨境电商资金监管2.1 国内跨境电商资金监管现状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的资金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会、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

各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处罚等措施来加强资金监管。

2.2 国际跨境电商资金监管现状在国际范围内,跨境电商的资金监管主要由各国的相关机构进行。

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都有相应的资金监管机构,并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国际跨境支付的监管。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加强对国际跨境支付的监管管理。

2.3 国内跨境电商未来的资金监管趋势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迅猛,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政策的支持和资金监管的完善。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的资金监管,保证交易的安全、公平和稳定。

美国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美国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美国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美国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支付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迅速发展,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支付方式。

在美国,电子支付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美国电子支付法律的核心问题,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分类电子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或其他电子通信渠道进行支付的方式。

根据支付方式和技术特征,电子支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在线购物支付,即通过在线商户的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购物支付;2. 移动支付,包括使用移动钱包或NFC技术进行支付;3. 电子转账,包括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转移;4. 虚拟货币支付,包括使用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行支付。

二、美国电子支付法律框架1. 面临的法律挑战:电子支付的出现给传统支付方式和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

相关法律框架需要适应电子支付的快速变化,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并防范洗钱和欺诈等风险。

2. 相关法律和条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条例,以监管电子支付。

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监管在线支付的安全和消费者隐私问题。

同时,各州也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1. 安全和隐私:电子支付涉及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和金融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备受关注。

相关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支付信息和隐私。

2. 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支付方式,但也带来了新的消费者保护挑战。

相关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透明的费用结构和条款,并处理好退款和投诉问题。

3. 跨境支付:跨境电子支付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支付服务提供商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的支付标准,并解决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 反洗钱和反欺诈:电子支付被广泛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和欺诈。

相关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监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电子支付法律案例和法规1.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电子支付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2. 美国国内支付公司针对电子支付风险所制定的自律规范;3. 美国个别州制定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和条例等。

各国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

各国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

各国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摘要:1.引言2.中国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3.美国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4.欧盟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5.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6.结论正文: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之一,因为它涉及到资金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以下是对一些国家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的概述:1.中国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在中国,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并且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尽职调查。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和涉及风险的交易。

2.美国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在美国,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主要是由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制定的。

FinCEN 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并且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尽职调查。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要向FinCEN 报告可疑交易和涉及风险的交易。

3.欧盟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在欧盟,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主要是由欧洲央行和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制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并且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尽职调查。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和涉及风险的交易。

4.其他国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在其他国家,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也主要是由央行和银监会制定的。

这些国家通常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并且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尽职调查。

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和涉及风险的交易。

总的来说,各国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政策的要求都非常严格,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消费者保护。

欧美第三方U族贷专属大学生社区支付监管政策借鉴

欧美第三方U族贷专属大学生社区支付监管政策借鉴

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与第 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监管与被监管的关 系,由国家管理机关制定相应的监管 细则并实施。监管机构及其指定的法 律法规的职责非常紧张,旨在保障第 三方支付范畴规范有序发
展,机构健康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因此,行政法 律需要明确划定权责,包括建立第三 方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客户资金管理 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反洗人 平易近币制度等。美国和欧洲对第三 方支
业务当事人提供资金支付效劳。第三 方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 受理、挪动支付、银行卡收单、电视 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用户(包括电子商 务生意业务的买家
和卖家)之间,双方自愿选择基础之上 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这种关系归 属于平易近事法律范畴。第二种是当 局管理部分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第 三方支付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所 造成的法律关系,这在实践中构成行 政法律
的听证程序。为了避免持证人对"年夜 众,"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州监管机构 可以发布禁止令,在经过听证程序之 前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停止危害行为。 有些州对退出机制的划定更为详细, 如得克萨斯州划定,假如许可证持有人
的资产净值未达到法律划定的下限或 未按划定提交保障金,银行监理专员(得 州货币效劳商的监管机构)有权吊销许 可证。
0美元或以上的生意业务应提交可疑报告。
欧盟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在欧盟,提供第三方支付效劳的企业被定 义为“电子货币机构”,这些机构提供发 行电子货币
并提供支付效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事会制定了《支付效劳指令》和《电 子货币指令》。电子货币机构由欧盟 中间银行负责进行审慎监管,各成员 国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或完善国内相关 立法。目前,欧盟约27个成员国和冰 岛、

欧美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摘要:移动支付具有移动性和便捷性的优势,但相比传统支付手段,在保护账号隐私、确保数据安全、防范诈骗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欧美移动支付产业起步较早,监管措施也更为规范和具体。

本文梳理对比了欧美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并对我国移动支付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移动支付 监管架构 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7)04 - 0050 - 06一、欧美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一)欧盟移动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欧盟移动支付监管注重机构监管,重视安全性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致力于保障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开展权利救济,最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重视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通过保持移动支付领域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障碍,解决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1.统一监管体系和标准。

一是实施统一的监管体系。

欧洲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统一制定电子货币和移动支付法律法规;欧央行具体负责监管电子货币及其发行机构,并协调成员国监管当局执行统一的监管政策,推动各成员国成立欧洲支付理事会;而移动支付技术平台标准和核心业务规范则由欧洲支付理事会负责制定。

二是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欧洲致力于建立单一欧元支付区,因此欧盟范围内的移动支付监管标准相对统一。

欧盟成员国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到本国的法律法规中。

2.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000年9月,欧盟发布《电子货币指令》,明确电子货币法律概念,引入新型“电子货币机构”,并界定其业务范围和从业资格。

其后,欧盟和欧央行先后颁布了《支付服务指令》《欧盟跨国界支付条例》《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令》《关于移动支付安全性的建议》等法律文件,由此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电子货币机构和业务监管体系。

为适应新兴的、创新的支付服务,2015年11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版的《支付服务指令》,该指令包括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等规则,更加注重安全性和便捷性,旨在进一步推动欧盟区移动支付产业发展。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摘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日渐崛起,在与金融机构的对垒中,未获正名的尴尬身份令其长久处于“地下”状态,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在央行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从事支付服务的企业,须向央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

这一法案无疑给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一名正言顺的经营权,但又给想竟如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公司限制了门槛。

于此同时第三方的支付与电子银行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起来。

本文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以及二者在发展中的关系,提出二者只有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才能获得双赢,才能加速整个电子商务的成熟化和规范化。

关键字:第三方支付银行关系正文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成熟,催使电子商务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随之快速发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

作为存在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外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虽然其为客户提供了方便之门,但也涉及到资金安全等众多问题,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中的违规、反洗钱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安全等,诸多乱象有待法律规范,《办法》应运而生。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方盈芝称,新规使得业内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终于明朗化,前述资本金准入门槛将令整个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骤降。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

“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

”方盈芝表示,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就要求想要在此领域立足的企业必须通过增资来获得“准生证”。

“这些条款有积极意义,但之后的支付企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其将受到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夹击。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的业务已在居民日常支付中得到广泛应用。

支付机构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一些应用接口,为持有不同银行账户的收付双方提供资金结算、转移及其延伸服务,简化了支付流程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还可以附带信用保障,极大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中高频率的零售支付需求,日益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模式。

支付机构商业模式的持续扩张既带来了交易便利,也在支付机构资质、客户备付金管理、防控洗钱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0年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对支付机构业务进行规范。

总的来看,完善支付机构业务的监管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降低支付平台的风险,维护支付行业稳定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目前,对于支付机构业务并没有立法上的定义,而各国对于支付机构监管已经经过了一定时期的探索,因此本文主要对支付机构监管的各国实践进行了比较梳理。

一、支付机构监管概况(一)监管模式监管模式主要包括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两类模式。

采用机构监管模式的有中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即按照机构类型进行划分,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资质许可、市场退出机制等进行严格规范。

其中,欧盟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陈继明 刘文舒摘要: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迅速发展,在便利交易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新加坡及我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模式和制度,梳理了准入制度、资本要求、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方面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并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 金融监管 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0)12 - 0018 - 08*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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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

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

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

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

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记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

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钟》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

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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