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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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

为了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本文将介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以及在这些场所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禁止吸烟,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吸烟,因为烟草制品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2. 禁止使用明火,任何形式的明火都是严格禁止的,包括打火机、火柴、蜡烛等。

只能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使用电子设备。

3. 禁止擅自操作设备,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授权才能进行操作。

4. 定期检查设备,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5. 紧急逃生通道,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清晰明确的紧急逃生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现场。

除了以上规定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规定的操作步骤。

2. 注意个人防护,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保护自己免受潜在的危险。

3. 报告异常情况,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掩盖。

4. 参与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参加培训,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所有员工都能牢记这些安全规定,共同保障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3篇)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3篇)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粉尘等引发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场所。

在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动火前需明确的知道危险区域的爆炸等级或爆炸组态,并根据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动火前应向有关部门如消防部门报告,并取得许可。

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

4. 动火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和防爆照明设备。

5. 动火时应保持空气流动,避免积累可燃气体或粉尘。

6. 动火区域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扑灭火源。

7.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理工作现场,确保没有可燃物质残留。

8. 动火时必须佩戴防爆劳动保护用品,如防爆工衣、鞋子、手套等。

9. 对动火区域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防爆设施和防爆措施的有效性。

10. 动火区域内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任何危险作业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的安全部门或人员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1)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3)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动火证期限:a、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

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是指那些因存储、使用或处理易燃易爆物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为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来规范这些场所的管理和操作。

以下是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1. 爆炸危险场所的进入和出入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许可。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场所。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了解有关爆炸物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3.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吸烟、玩火和使用明火。

任何火源都必须被及时清除,并确保没有火花产生。

4.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门别类的储存和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使用防火墙、防火柜等。

5. 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容器、管道系统和接地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正常运行。

如发现任何损坏或泄漏,应立即进行修复和处理。

6. 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同时,要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并有针对火灾的紧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7. 爆炸危险场所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已损坏或磨损的标志。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能够识别和理解这些标志的含义。

8.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立监控系统,全天候进行监控和记录。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9. 所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鞋、防静电服等。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个人防护装备。

10.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同时,要及时报告任何安全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

总之,针对爆炸危险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重视安全,严格遵守规程,从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样,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控,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和报告任何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爆炸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场所防爆管理规定(3篇)

危险场所防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场所防爆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金属加工、医药制造、储运、交通运输等涉及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三条危险场所防爆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场所防爆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爆安全责任制,确保防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场所防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爆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防爆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防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爆工作负责。

第八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防爆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二)防爆安全操作规程;(三)防爆应急预案;(四)防爆教育培训制度;(五)防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章防爆设施设备第九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配备防爆设施设备。

第十条防爆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防爆性能;(二)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四)在防爆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失效时,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第十一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防爆要求。

第四章防爆安全操作第十二条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爆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防爆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具有爆炸危险性或易燃性的场所,它们对安全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运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厂、石油化工厂、液化气充装站、仓库等。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安全是第一要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时刻牢记,确保安全是工作的核心。

2. 预防为主。

预防事故的发生是首要任务,关键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3. 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必须全面、综合,不仅要注重设备、场所、操作等方面的安全,还要关注人员素质、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提升。

4. 法制化管理。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操作。

5. 全员参与。

安全不仅是管理人员的责任,还需要员工和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每个易燃易爆场所都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 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人员配备。

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四、安全生产监督1. 安全检查与监督。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 审查许可证。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许可证,严禁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突发事件报告。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易燃易爆场所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五、设备安全管理1. 设备设计与选型。

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和维护。

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损坏的设备。

3. 设备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2 范围3 定义3.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3.4物品。

3.5闪点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4职责4.14.24.3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管理要求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1(垂直2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火灾危险性的划分12)(如31)甲醇罐区2)浸出车间3)FAME4512)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3)化学品库4)粕库5.25.2.1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123)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1. 背景
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可能存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爆炸性混
合物的场所。

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

2. 目的
本规定旨在保障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和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环境。

3. 安全原则
-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标明警示标志。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设施。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实施适当的爆炸防护措施。

4. 管理措施
- 建立爆炸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人。

- 制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进入和离开规定,必要时实施许可制度。

- 对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和应急设备。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备专业的现场监控人员,并实施24小
时监控。

- 定期组织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演练,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准备。

5. 罚则和奖励
对违反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
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将给
予奖励和表彰。

6. 审查和修改
本安全规定将定期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以上为《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员工的重视,并得到全面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文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文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是指在火源可燃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需要使用可燃性气体、液体或者固体作为燃料进行作业的工作。

第三条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四条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制订相应的作业操作规程,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了解危险源的位置和特性,确定处理方式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移除可燃物,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当检查使用的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其完好无损,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紧急逃生路线。

第三章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十条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监督,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器材,保证及时处置火灾。

同时,应当设置警戒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确保作业场所的空气流通,防止可燃物蒸发积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着防护服和防护靴,并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部位免受伤害。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作业人员之间的协同配合,确保作业有序进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清除作业区域的残留物,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设备和器具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爆炸性危险所划分(一)

爆炸性危险所划分(一)

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一)注:此表是按照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代表,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气体划分为0区、1区、2区,对粉尘划分为10区、11区,定义基本相同。

我国等效采用,国家规范《GB 50058-92》。

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二)注:NEC(美国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为代表,另一种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

对气体划分为1区、2区(没有0区),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2区。

4.1 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几种?列出其名称和标志。

答根据国家标准GB 3836—83,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8种,列举如下。

4.2 什么是隔爆型仪表?它有什么特点?答隔爆又称耐压防爆,它把能点燃爆炸混合物的仪表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特别牢固,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

这就是说,隔爆型仪表的壳体内部是可能发生爆炸的,但不会传到壳体外面来,因此这种仪表的各部件的接合面,如仪表盖的螺纹圈数,螺纹精度,零点,量程调整螺钉和表壳之间,变送器的检测部件和转换部件之间的间隙,以及导线口等,都有严格的防爆要求。

隔爆型仪表除了较笨重外,其他比较简单,不需要如安全栅之类的关联设备。

但是在打开表盖前,必须先把电源关掉,否则万一产生火花,便会暴露在大气之中,从而出现危险。

4.3 什么是本质安全型(intrinsic safety)仪表?它有什么特点?答本质安全型仪表又叫安全火花型仪表。

它的特点是仪表在正常状态下和故障状态下,电路、系统产生的火花和达到的温度都不会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它的防爆主要由以下措施来实现:①采用新型集成电路元件等组成仪表电路,在较低的工作电压和较小的工作电流下工作;②用安全栅把危险场所和非危险场所的电路分隔开,限制由非危险场所传递到危险场所去的能量;③仪表的连接导线不得形成过大的分布电感和分布电容,以减少电路中的储能。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防爆性能,不是采用通风、充气、充油、隔爆等外部措施实现的,而是由电路本身实现的,因而是本质安全的。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范本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范本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范本1. 引言在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任务,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安全规定,以规范动火作业的相关流程和安全措施。

2. 负责人及相关部门2.1 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经验,并具备必要的管理能力;2.2 相关部门包括危险品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安全培训和证件要求3.1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动火证件;3.2 动火负责人必须进行更高级别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件,以便能够管理和指导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4.1 动火前必须进行危险区域的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动火作业的范围和可能存在的危险;4.2 动火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要求、应急措施等;4.3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动火控制措施5.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危险区域内的可燃物和易燃物,确保动火现场的清洁;5.2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保持通畅的逃生通道;5.3 动火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危险。

6. 特殊环境下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6.1 在高温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温度,并保持适当的通风;6.2 在低温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确保动火设备和器材能正常运行,并保持通风;6.3 在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存在的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受损。

7. 废气和废水处理7.1 动火作业产生的废气必须进行有效的排放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7.2 动火作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确保不对水源造成污染。

8.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8.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的清理,确保没有遗留的可燃物和易燃物;8.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妥善保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中文名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文号劳部发(1995)56号发布时间1995年1月22日[1]对象爆炸危险场所实施日期1995年1月22日目录.1简介.2内容.▪总则.▪危险等级划分.▪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罚则.▪附则简介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内容编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操作规程(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操作规程(3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对于这类场所的安全操作非常重要。

下面是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操作的规程:1. 知识普及:首先,必须普及易燃易爆物质的基本知识,包括易燃易爆物质的特点、危害性、安全操作方法等。

2. 入场前的准备:在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之前,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爆鞋、防毒面具等。

3. 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后,应确保场所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流通。

所有易燃易爆物质都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柜中,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同时,场所内应设置清晰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4. 易燃易爆物质的操作:在操作易燃易爆物质时,应遵循以下严格的操作规程:a. 不得在易燃易爆物质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b. 严禁在易燃易爆物质附近进行打磨、焊接等火源操作。

c.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静电积聚,避免引发火灾或爆炸。

d. 操作结束后,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质的残留物,确保场所的清洁与安全。

5. 紧急情况处理:在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a. 迅速报警,并通知场所内的人员撤离。

b. 切勿去操作易燃易爆物质,以免加剧事态。

c. 尽量使用灭火器或灭火器具进行初期救火。

d. 如果无法控制火势,应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消防部门的救援。

6. 周期性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7.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必须定期组织易燃易爆场所的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同时,应建立员工的安全奖惩机制,激励其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操作是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上规程,包括应急处置、设备维护和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是确保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程,可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员工和场所的安全。

因此,每个员工都应时刻牢记这些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共同维护好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爆炸不安全区域动火安全规定一、定义爆炸不安全区域是指在生产中存在爆炸不安全的场所,包括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液体等存在的场所。

动火是教唆用明火或高温工具进行作业,如焊接、切割、热处理、钎焊等。

二、动火安全规定1、动火前准备(1)动火前需确认场所是否有爆炸不安全,如有,必需进行安全措施,待安全措施通过后方可动火。

(2)动火前应订立认真的动火方案,包括动火时间、地点、方式等,并负责人签字确认。

(3)动火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动火证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4)动火前需清理场地,将易燃易爆物品、油漆、溶剂等物品全部清除,在批准后在动火作业。

2、动火现场管理(1)动火人员应依照动火方案进行操作,不得进行其他的操作,如需更改动火方案,必需重新订立并进行审批。

(2)动火现场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人员,如灭火器、水源、泡沫、二氧化碳等,并进行演练和检查,以确保显现火灾时能够快速掌控。

(3)动火现场应明确标识出动火区域,并通知四周的人员,禁止闯入,如有需要必需佩戴防爆装备。

(4)动火现场应定期检查气体浓度和风向,确保无爆炸不安全。

(5)动火前需对四周的设备和管线进行检查,确保不存在漏气、漏油等风险。

3、动火后处理(1)动火结束后,应检查场地是否干净,未发觉明火或热源。

(2)动火后应对灭火器材、防护设备等进行清理和维护。

(3)动火方案和动火证明需要该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并适时归档保存。

(4)动火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异常情况需要适时上报,适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报告,并且作出相应处理。

三、操作规程(1)动火人员操作前必需戴好防护头盔、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动火现场必需有额外的手提式灭火器或灭火器设备,便利对突发情况的应对。

(3)动火前必需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无缺,不影响安全生产。

(4)动火时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需持有焊接证和安全防护设备,如电焊面罩、高温手套等。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液化气、煤矿等易燃易爆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易燃易爆场所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易燃易爆场所按照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三类:(一)一类: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具有较大的火灾风险和较高的燃烧速度,如石油化工厂、化学实验室等;(二)二类:危险性一般的易燃易爆场所,具有一般的火灾风险和燃烧速度,如液化气充装站、液化气经营点等;(三)三类:危险性较低的易燃易爆场所,具有较小的火灾风险和较低的燃烧速度,如煤矿、储油库等。

第六条易燃易爆场所按照火灾风险划分为四级:(一)高风险级:具有重大火灾风险的易燃易爆场所,如石油储存区、化工生产区等;(二)较高风险级:具有较大火灾风险的易燃易爆场所,如液化气充装区、配电室等;(三)一般风险级:具有一般火灾风险的易燃易爆场所,如液化气使用区、生产车间等;(四)低风险级:具有较小火灾风险的易燃易爆场所,如储油库、煤矿井下等。

第三章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责任第七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组织制度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灭火设施、防爆设备、警示标志等。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满足应急灭火的需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可靠有效。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5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5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易燃易爆单位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4、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5、易燃易爆物品露天存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6、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建筑内。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员工宿舍。

8、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9、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附有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10、易燃易爆物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危险物品运输包装通用条件》的要求。

11、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2)是指针对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所制定的一系列防火防爆措施和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人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设立防火防爆设施:根据场所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建立各种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爆窗等,并保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定期维护检查:定期对防火防爆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并制定相关记录和检查流程,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的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定期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对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进行安全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场所的安全水平。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定义(一)可燃粉尘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三)惰化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这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四)抑爆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五)阻爆(隔爆)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

(六)泄爆粉尘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极限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设施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七)二次爆炸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D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l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五、规范要求(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库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六、程序(一)一般规定1、公司存在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有烘干塔、锅炉房等。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配备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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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是1995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的文件
中文名: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5)56号
发布时间:1995年1月22日
对象:爆炸危险场所
实施日期:1995年1月22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

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
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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