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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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给付标准

精神抚慰金给付标准

精神抚慰金的给付标准有以下几种:
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到三千元;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赔偿标准为三千元到五千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不低于五万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不低于十万元予以赔偿。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试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试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Lega 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塑坐iI遴圈箧麴圈试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赖超摘要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以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突破。

本文通过阐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赔偿数额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25-02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是保护人身权益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逐步发展,渐趋完善。

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

分析当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界定(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前,首先要理解精神损害的概念。

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

41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到侵害。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即精神痛苦。

…笔者赞同狭义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

因此,采用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使 民法 运用 技术 手段 对 主体 理论 进行 改造 。首先 ,
“ 权利能力”这仅代表私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代替 作为法律资格 的 “ 人格 ”;并使用 “ 行为能力”区
分 “ 意 思能力 ”程度 不 同的 自然人 和事业 目的不 同 的法 人 ,达 到对 民事 主体 的行 为范 围 的调 控 。 法人 人 格继 自然 人格 后 ,彻 底 吹散 了 民事 主体 伦理 性 的浓雾 ,民事 主体 的技术 性 和拟制 性撩 开 面
实意义上的人 ,而是技术拟制 的产物 ,适合芸芸众
生 的 统 一 面具 。这 也 印证 了 “ 人 格 ” 一 词 的拉 丁 文词源 “ p e r s o n a ” 的词 义 ,即戏 剧 中使 用 的假 面 具 。 民事 人格 作 为 “ 面具 ” ,为 法律 政策 将其 赋予 团体 组织 创造 了条件 。
求 主体 。
二 、法 人精 神损 害赔 偿是 公 平抽 象 民事 法律 关
系和 司法公 正之 必需 一
合理 的 “ 平等地位”,比因噎废食地不 I 生 整齐,民法使用了经验与思维的区分方法l 2 】 。
以人 的本 质 和共 性 为基础 ,将 人 加 以想象 、抽 象 , 得 到统 一理性 标 准 的 “ 人 ”。经 过三 步剔 除 、具体 人个 性 特征 的改 造 ,形成 的民事 主体 ,已不再 是真
上 ,理性程度不 同的个体人作为法律主体 ,适用统 纱 ,亮 剑 于世 。 自然 人 、法 人 同 为 民法 拟 制 的人

无异 ,与成 为 主体不 合理 地适 用 统一 法则 ,后 者更 为有 利 ;对 于社 会文 明 而言 ,赋 予每 个 自然人 不尽
格 ,凡不 以自然人身体 、家庭关系为前提 的权利 , 法人 均 得 享有 资 格 。 两 者平 等 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和责任 ,使法人有资格成为非财产损害赔偿 的请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垒!查塾垒型!!:!兰型!!盈圈盟匿固曩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雷姣姣王陈平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刚刚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侵权专f]法的诞生。

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实施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精神损害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5-01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锓而易见,该法条的规定过于单薄。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严重”二字就可以加以概括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否包括法人,根据规定仍无法做出判断。

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们从上述法条几乎看不到蛛丝马迹。

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二字来予以说明。

“严重”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很难找到相关规定。

实践中,则往往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良好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严重程度,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况下 , 照民法责任的原 则, 依 加害人 自 应承 担其加害行为 的相 关民事责任 , 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此赔偿义务主体具体种类有 :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的” 而不是 手段 。因 而 , 长期 以来 在哲 学 上 , 人 之 为 人 以“ 理性 ” 作为基础 , 具 有 浓 厚 的伦 理 色 彩 , 并 非
生而 为 “ 人” 。
的民事主体 , 拥有包括人格权等在内的广泛 民事权 利。但法人是否有精神、 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各
国学 说 、 立法 各异 。我 国对 此呈 现立 法 否定 、 学界 争
关键词: 法人 ; 精神损害赔偿 ; 民事主体 ; 公平 ; 司法实践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5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2 6 6 3 ( 2 0 1 3 ) 0 1 — 0 0 9 3— 0 4
夺 ・ . ・ 夺 ・ 孛 ・ 夺 ・ 夺 ・ 夺 ・ 夺 ・ ÷ ・ . ・ 夺 ・ 夺 ・ 夺 ・ . ・ 夺 ・ ・ . : ・ 夺 ・ 夺 ・ 夺 ・ ・ 夺 ・ . 各 ・ ・ 毒 ・ . 串 ・ 夺 ・ 夺 ・ 夺 ・ . c . ÷ ・ . ・ ・ 6 ・ 夺 ・ . . 6 ・ ・ ・ ・ 夺 ・ 。 各・ . ・ 6 ・ . = .
害” 、 “ 非财 产 损 害 ” 等概念理解 、 接 受 的 范 围差 异 。 少有从 自然人 与 法人 同 为 民事 主 体 的共 同本 质 、 特 性, 共 同参 与 民事关 系 , 权利 、 义务 、 责任关 系 的相 互 作用 , 以及 团体 人 格 的利 益 传 递 功 能 进行 解 析 。本 文意在 围 绕 此 三 点 , 论 证 法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正
自1 9 0 0 年《 德国民法》 首次将法人概念成功嵌 人民事主体制度后 , 法人的 民事主体地位陆续为大 陆法 系 国家 民事 制度 所公认 。随着 社会 经济 和 法治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

浅论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摘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宪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

因此,构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从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证国家赔偿渠道通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之人性”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了完善我国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精神损害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精神损害的科学认识,是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和前提。

“精神”一词的运用范围很广,其涵义也颇为丰富。

.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

“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可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的损害。

综观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作定义性规定者并不多见,我国立法也未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作定义性规定。

在法学界和司法界较为普遍的认识是:所谓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是指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从而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其法律特征多表现出精神利益的无形性,但精神损害之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却可使其表现出有形性。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损害不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能为确定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提供可考性。

2、国家赔偿的起源与发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范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范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关键词]侵 权 责任 法 ;精神损 害;赔偿
[ 中图分类号]D 2 9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6 2 1 )6 0 9 — 3 0 9 6 6 (0 0 0 —0 6 0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法》 已于 2 1 00年 7月 1日正 式实施 ,其 核心 是保 障私权 。它 的颁布 加快 了我 国 民事立法 法典 化的进 程 ,为我 国丰富 多彩 的私人 生活 、社会 实 践及 经济发
《 关于确 定 民事 侵权 精 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第五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 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 ,人 民法 院 不予 受 理 。 确定 的规 则 是不 承认 法 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法人和 自 然人都是民 事主体 ,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 ,为什么对法人的 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1 .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 痛苦和 精神利 益 的丧失 ,法人 的精神损 害不包 括精 神痛苦 ,而只是精神利益的丧失[ 3 ] 。精神利益包括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 民事主体人格的基本利益 是 所在。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 格 ,其 结果 必然 使法 人本 身失 去 了存 在 的依 据 。2 .

9 6—
痛 苦或精 神利益 的丧失 ,因此要求 一定 的财产赔 偿 以进行救 济和抚 慰 的制度 ,但不等 同于财产损 害赔
害赔偿 只是 人身利益 ,而不包括财 产权 。笔者认 为 , 对于这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 物品,因其 特 定 陛、不可再生性 以及其 中所渗透的人格利益 ,权 利
苦 ,侵权行 为人 就应 当承担精神 损 害赔 偿 责任 ,救 济受 害人 的精 神损 害[。在我 国,近 年来 , ”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一)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三)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四)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六)其他的法定因素。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

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

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

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

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干问题的解释》第 l 条规定 :自然 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 “ 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 民法院 人 应当依法 予以受理 : 生命权 、 健康权 、 身体权 ; 姓名权 、 肖像 权、 名誉权、 荣誉权 ; 人格尊严 权、 人身 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 共利 益 、 社会公德侵 害他人 隐私或者其他 人格利益 。 害 受 人 以侵权 为由向人 民法 院起诉请 求赔 偿精神损害 的, 人民
21 0 1年 0 2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n l
F b2 l e .0 l
S ra e i lNo.6 . 2 1 2 No 0
总第 12期 第 0 6 2期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⑨ 黄金枝
( 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 , 福建 南安 32 0 ) 6 30
三、 精神损 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上的痛苦及其他不 良情绪, 即精神痛苦。 笔者赞同狭义说。根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条的规定, 第 明确地 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 因此, 采用狭义说
更符合我国 目前 的实际情况 。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概 念 二 精
【 作者简介 】 黄金枝 (9 8 )男 , 17 一 , 福建南安人 , 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 四级律师 , 研究方 向: 刑法 、 民法 。

8 ・ 6
( ) 法行 为 一 违
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 求赔偿 损失 。”
违 法行为是 自然人或 者法人 以及 其他组 织违 反法律 规定, 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于对 民
【 摘
要 】侵权责任 法于 2 1 7月 1日开始正式 实施, 以立法的形式 明确规 定 了精神损 害赔偿, 00年 首次 这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一 , 侵权 人遭 受精神 损害 的客观严 重程度 , 有 相应 的 被 应 证 据予 以证明 。
第二, 法人 具有人格 权, 其名 称权 、 誉权等均属 于精神性 人 名 格权 。法人 既然有 人格 权 ,就存 在被 侵害 的可 能。在某 些情 况
提 第二 , 侵权人 实施 的侵权 行为 是过 失还是 故意 。 如果 属于一 得 的损害 赔偿金无 疑有利 于其加快 恢复 生产 与运作 , 高法人 成 般 过失 , 则上不 需承担 损害 赔偿责 任 , 原 但如 果是 出于故 意或者 员 的福 利报酬 。 即使 因侵 权而破 产 , 精神损 害赔 偿金也 可以增 加

是否定 说。 们认 为法人 不会遭 受精 神损害 , 他 而对法 人人
即使 因此 而遭受 显而 易见 , 法条 的规定 过于单 薄。 是精神 损害 赔偿 的标 格 权的保护可 以用财 产损害赔 偿的方 式来维 护, 该 一
职工 也只 能以个人 名义 提起请 求权 。 二是 准仅仅 “ 严重” 二字 就可 以加 以概括 吗 ?二 是精神 损害 赔偿 的范 损 害的法 人决策 人员 、
文章 编号 :090 9(000 -5-1 10 — 22 1)90 5 5 0
20 年 l 09 2月 2 6日, 受关注 的 《 权责任 法》 十一 届全 备 侵 经
根据 《 权责任 法》 被侵权 人可 以请 求精神损 害赔 偿” 侵 中“ 的
国人 大常委会 第十 二 次会议 审议通过 。 侵 权责任 法》 2 《 第 2条明 规 定 , 们 很难判断 “ 我 被侵 权人 ” 否包括 “ 人” 是 法 。而在学 界, 对 确规定 : 害他人 人身权 益 , 侵 造成他 人严重精 神损害 的, 被侵权 人 于 法人 能否提起 精神 损害 赔偿请求 则存 在着两 种观 点 :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害 赔偿 。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偿 范 围
致 的哲 学 范 畴 。是 由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的人 的意 质 上 看 .是 与 物 质 相 对应 、与 意识 相一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 本 果 的 总 称 。在 法 律 上使 用 这 一 概 念 。主 要 是 指精 神 活 动 ,并 且 总 神利益 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在精 神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包 是 与 精 神损 害 的 法律 后 果 即精 神 损害 赔 偿 联 系 在一 起 使 用 。以确 括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 的赔偿和纯精神利益损
经; 斋与 法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浅谈
_ 乔国和 陈元舵 河南南1 f 龙法院 3 ̄ Bt -
[ 要 ] 损 害赔偿 制度 萌 芽于 罗马 法时期 。 法人 是 否适 用精神 损 害赔偿 ,首先应 认识 精神 损 害及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涵义 ,从 而 区分 摘 神 了解 -L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范围 ,再 界 定 民事 主体 的人格 ,作 为 民事主 体之 一法人 的精 神损 害产 生是基 于法人 的人 格 ,从 而得 出法人也 应该 ; k 存在 精神 损 害和获得 精神 损 害赔偿 ,分析 我 国关 于法人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立 法探 索,得 出赋 予法人 精神损 害赔 偿请 求权是 根据 《 民法通 则 》
第10 2条所得 出的最合 理也 是 第一顺 位的 选择 。 [ 关键 词 ] 法人 精神 利 益 损 害赔偿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萌 芽于 罗马 法 时 期 ,是 民事 主体 权 益 的拓 不安等不 良情绪 的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 l a然人和法人的人 展 。 创设 该 制 度 的价 值 ,在 于全 面 保 护 民事 主体 利 益 ,促 进 社 会 格 利 益 和 身份 利 益 遭 受侵 害 。 如 名誉 受 到 毁 损 、荣 誉 权 受到 侵 害 文 明 和法 制 进 步 。但 这 - N度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反 映 出诸 多 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精神损害赔偿作者:赵士伦来源:《群文天地》2010年第04期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获得补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与财产损害赔偿不同的是,精神损害的难以计量性和无法弥补性使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难以得到公平有效地解决。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维护自己精神权利不受侵犯的意识逐步增强,对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也不断提高,然而,经过学术界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

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探讨,以求促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发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要求一定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以抚慰”。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广义的定义,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定义的过于宽泛。

众所周知,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精神损害的,那么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上虚拟的“人”,又何来精神损害呢?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限于自然人为合理。

狭义的定义又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局限于公民的人格权,过于狭窄,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诸如配偶权、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损害而给公民造成痛苦的,无疑也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笔者则倾向于将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为: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合法的除外),因不法侵权行为而毁损或永久性灭失,而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损害,造成自然人精神痛苦,而请求侵权人予以财产赔偿的法律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法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民事主体形式,其在市民社会乃至民事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然而,在法人已被学术界充分人格化的同时,其在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仍然无法得到与自然人一视同仁的对待。

法人的精神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人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法人实体说;请求权法人的定义,从法律层面上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实质内容上是指一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财产;而从构词上看,法人即是指法律拟制的“人”,法律将本不具备生命表征的组织体人格化。

法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产生的机关;二是依法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三是依照一定的规范性文件成立的学术团体、经济性组织。

无论从法人的内涵还是外延去看,我们都不难发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其活动的主要内容;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如前所述,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它与实实在在的生命个体是存在差异的,它不可能如自然人一般经历死亡、伤痛,也不具备自然人的一系列生理特征;其次,法人强调的是一种组织性,其形式多为数个自然人聚合的团体,且法人的这种组织形式以具备一定的财产为依托,因而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成为法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和显著特征。

然而,正是法人不具备生理特征及它的财产性这两个特点,成为认为法人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者的重要论据。

究竟法人有没有精神利益?其权益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笔者将就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对于法人的本质,主要存在“法人否定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体说”几种观点。

其中,“法人实体说”已成为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

该学说对于维护法人的社会功能、维护成员利益是大为有益的,同时也为法人具有人格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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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10日通过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解释断然地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这在我国的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很多学者对是否确立我国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持肯定态度,笔者也认为法人应当具有精神损害求偿权。

本文从精神损害的定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出发,深入地分析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性内涵,从而得出法人应当具有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Abstract:On March 10, 2001,o ur country’s Supreme People’s Court passed the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bout spiritual compensation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some problems of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about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of the infringe rights of the civil case ”,the fifth clause of thi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tipulates: “If the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asks the People’s court for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by the reason of its damage of personify right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refuse. ” This explanation subjectively denied legal person’s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this caused lots of disputes in our co untry’s legal science. A lot of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consider the system of the legal person’s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should be built .The author also believes the legal person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This article goes deep into analysis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intention about the legal person’s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from the definition of the spiritual damage and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thus it go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egal person should have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Key words: Legal person;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长期以来,学术界主要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论及较少,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对我国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存在理由以及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该制度的价值(一)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法人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法人的精神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的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仅仅提出了这一概念,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

这一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说[1]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

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如名誉受到毁损、荣誉权受到侵害等。

狭义说[1]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

狭义学说的观点使用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概念,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

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更为科学,从而得出法人的精神损害是指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即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

2.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亦有人称精神损害补偿,英文对此有多种表达:compensation for shock (or mental injury)或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2],也有一种说法,为:compensation for mental torts(non-property torts)[2],其含义是:对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

即非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日文称为:“慰籍料”[3],愿意是一种抚慰金,它指精神赔偿即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则应支付货币。

基于对精神损害的概念的界定,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权利主体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此观点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得比较准确,进而得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为:法人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利益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1.填补损害的价值。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4]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受损害的感情,逐渐减轻、消除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身心健康。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其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弥补法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使其得以恢复。

2.惩罚违法行为的价值。

惩罚违法是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由于侵权人没有因侵权行为获利,且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本身就具有惩罚作用。

惩罚功能源于刑法,但民事责任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也带惩罚因素。

现代民法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并在民事立法中充分加以肯定,更注重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3.教育引导价值。

责令侵权者承担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弘扬了法律价值,为人们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功能。

二、我国目前有关法人的精神赔偿的立法及其弊端(一)我国关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及司法解释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1988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中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面的法条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988年的司法解释显然也是支持法人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观点的。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十条第四款虽然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提法,却对法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情况避而不谈。

2001年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其第五条之规定已明白无误地断然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在规定法人精神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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