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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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答辩状
答辩人: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郴州市XX。
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就原告陈XX所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XX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据此规定,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XX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数额过高,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1、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过高,计算方式错误。
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错误,明显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免除、减轻了其自已的责任。
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前已论述)。
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含后续治疗复查费)合计124115.3元,2010年6月18日,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4890元。
故答辩人依法只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4990.71元(计算公式:(124115.3元-10000元)×70%-74890元
=4990.71元)。
2、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依据原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原告自2007年2月15日起,一直在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日期却是2009年10月19日,在登记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从事保险业务,因此《暂住证》所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该证据应当不予以采信。
本案,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640元(计算公式:4910元/年×20×20%=19640元)。
3、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超出部分依法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