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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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如何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本条是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依照宗教仪轨进行的宗教仪式等大型集体宗教活动。所谓“大型”的判定标准,除考虑参加人数的多少以外,还要看其是否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是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可能对当地社会秩序、公共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因素。经批准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