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的分类及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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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业标准 •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建工行业标准(代号JG)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JC),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 3、地方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地方辖区范围内适用。 • 4、企业标准
• 3、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类 • 按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 (1)低强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 (2)中强混凝土:C30≤强度等级<C60; • (3)高强混凝土:C60≤强度等级≤C100; • (4)超高强混凝土:强度等级>C100。 • 4、按施工工艺分类 • 混凝土按施工工艺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 普通浇筑混凝土、离心成型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碾压混凝土 等。
• 3、取样方法 • (1)从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 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头的出料处全断面随机抽 取大致等量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相 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 3、外加剂检验批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同一 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石灰石粉、磷渣粉和钢铁 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粒化高炉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50t 为一批;沸石粉不超过12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抽 取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 四、混凝土的分类 • 混凝土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通常按下列分类: • 1、按表观密度分类 • 混凝土按表观密度的大小可分为以下几类: • (1)普通混凝土:干表面密度为2000~2800kg/m³的混凝土。 • (2)轻混凝土:干表面密度为不大于1950kg/m³的混凝土。 • (3)重混凝土:干表面密度大于2800kg/m³的混凝土。 • 2、按胶凝材料分类 • 混凝土按胶凝材料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 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树脂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
技术标准的分类及级别
主讲人:任西岭
一、标准分级 •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 1、国家标准 •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 触。
• 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例如 《通用硅酸盐水泥》、《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等。
• 3、方法标准 • 方法标准是指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其内容包括检测或试验的类别、检测规则、抽样、取样测定、操作、精度要 求等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所用仪器、设备、检测和试验条件、方法、步骤、 数据分析、结果计算、评定、合格标准、复验规则等。例如《水泥胶砂强度 检验方法(ISO法)》、《水泥取样方法》等。 • 4、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 • 这类标准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制定 的标准。这类标准一般都要强制贯彻执行的。
• 四、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 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 2、各检测机构在承接送检任务时,应检验见证人员证书。凡未执行见证取 样的检测报告不得列入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法 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3、见证单位、取样单位的见证取样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要追求刑事 责任的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检验批量 • (1)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 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³或600m³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 (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³或300 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 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进行检验”是指日进 量在1000t以上,连续复检5次以上合格,可按1000t为一批。
•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监督单位和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 书”,授权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取样单位、见证人姓名、 取样人姓名及“见证员证”和“取样员证”编号,以便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 2、见证员、取样员应持证上岗。 •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 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 4、见证人员应采用有效的措施対试样进行监护,应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 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用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 •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3、用于承重结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 •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 9、凡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其他建筑 材料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见证取样(送)样的规定执行,按不低于有关技术标 准中取样的数量的30%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 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应具有建筑施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 2、见证人员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考核,考核 合格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见证员”证书。 • 3、见证人员对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时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签发的见证 人书面授权书。见证人书面授权书由建设单位和见证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检测机构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5年换证一次。
• 四、国际标准 • 1、国际标准 • 国标际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 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 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 2、国外先进标准 •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 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 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 3、采用国际标准
• 三、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的混凝土有关资料 • 1、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 性能试验报告。大批量、连续生产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生产量为2000m³以上。此时,混凝土浇筑前,其生产单位应提供稠度、凝 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面密度等性能试验报告;当设计有要求 时,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其他性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可由混凝土生产单位试 验室或第三方提供。 • 2、对于获得认证或生产质量稳定的水泥和外加剂,在进场检验时,可比常 规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当水泥和外加剂满足两个条件时,检验批容量也只 扩大一倍,一个是获得认证的产品,另一个是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 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 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检验批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检验,并不得再次扩大 检验批容量。
• 技术标准的种类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 标准等四类。 • 1、基础标准
• 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包括通用技术语言标准,如《水泥命名定义和术语》、数值与数据标准,如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评定》等。 • 2、产品标准
•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已取 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送样)规定
• 如何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和随机性,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样品抽取后应将样品从施工现场送至有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 验,从抽取样品到送至检测机构的过程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第一步。 强化这个过程的监督管理,避免因试件弄虚作假而出现试件合格而工程实体 质量不合格的现象。为此建设部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就是指在建设 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 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施工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践证明: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是 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 5、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送检委托单,委托单上 有该工程见证人员签字,否则,检测机构有权拒收。 • 6、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进行 检测。 • 7、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证、真 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 用章。 • 8、检测机构发现试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 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同时还应通知施工单位。
• 建筑工程材料取样方法 • 一、水泥取样方法 • 1、水泥进场时的复验 •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 2、水泥使用中的复验
•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 3、结构中严禁使用的水泥 •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 4、抽样批量
•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wenku.baidu.com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 用。
• 二、标准性质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范围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标准,另一 类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颁布实施后,必须贯彻执行。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但推荐性标准经有关方面 协商一致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三、标准分类
•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 不超过200 t为一批,散装不超500 t过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应少于一次。
• 1、取样及封存方法 •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 量为12k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合后,通过0.9mm方孔筛,均分为试样样和封 存样。样品应加封条,密封保管3个月。 • 二、砂、石的检验批与取样 • 1、检验项目 • (1)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 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 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 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 (2)人工砂进场检验和生产中抽检项目:应对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 指标、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和吸水率进行检验:对于有抗冻、 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坚固性: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 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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