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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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王村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王村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本镇重要文物古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王村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王村镇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三条:本镇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镇政府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镇政府应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镇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镇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第八条:在王村镇区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危险品
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
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报送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镇上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社戏等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
前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二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
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消防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四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王村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根据本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本镇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5、根据本镇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6、依照有关规定对本镇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
常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消防档案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5、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6、支持、配合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十七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第十八条: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
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
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消防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重要文物表现突出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2、消防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
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