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和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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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和登记申请

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格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7、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表

8、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9、遗失营业执照的挂失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表

1、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

1、受理通知书

2、准予登记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归档目录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5、个体工商户换验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2、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备注:

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增)营业执照及领取营业执照、验照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个体工商户补(换、增)营业执照申请书

备注: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或遗失、损坏,申请补(换)发营业执照,或申请增加执照副本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本申请书和《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申请

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遗失营业执照的挂失报告

(参考文本)

XXX工商局:

本经营者XXX,不慎遗失XXXX(字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注册号:XXXXXXXXXXXXXXX、发照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份,现向贵局报告并登记挂失。

经营者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册号: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个体受理〔〕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你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将于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皆用此受理通知书

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个体登记〔〕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你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登记机关决定准予登记,并将于10日内通知你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通知书)。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准予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皆用此登记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个受驳〔〕第号

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注: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皆用此通知书。

不予登记通知书

()个登驳〔〕第号

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

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注: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皆用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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