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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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项的承运服务:

①货物(门)到(门)的运输;

②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仓储(费用另计);

③办理保险(保费由方承担),保险费率:%。

第二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1、运输时间:见附表《运输报价表》;

2、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返单月结。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在货物签收以后,乙方每月5 号前对上月 1 号至30/31 号账目,凭货物的发票与返单(如返单丢失,可凭补救措施单据)到甲方结款,确认无误后甲方次月15 号结清该款项(以银行电汇形式支付运费,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三条包装标准

甲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甲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甲方可委托乙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装卸责任

1、上门提货及送货上门装卸均由甲方负责,发站装货、到站卸货均由乙方负责。

2、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散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3、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由乙方负责。

4、甲乙双方必须在交货前清点货物并签发出货单据,确保单据完整、有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

2、有权拒绝承运甲方交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

3、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

4、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2、在未办理发货、提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4、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5、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准运手续。

第七条运输时限

1、运输时限:乙方承诺的运输时限为甲方交货次日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第八条货物的验收与交接

货物的验收期限:甲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乙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场提出,并由乙方和甲方或收货人现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以外包装完好为准,则视为乙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责任

1、因政府交通管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运输迟延及货物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2、旧货、销售退货或积压返回货物、托运时包装破损的货物,不予赔付。

第十条甲方的责任

1、因甲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错报物品重量造成货物损失或因甲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伪劣、假冒等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2、如果因甲方夹带、匿报易燃、易爆和腐蚀品等危及行车安全的危险品及其他禁运品的,除由甲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依法解除或终止运输合同外;乙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甲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3、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运输设备损坏的,甲方应予赔偿;

4、关于客户提出因货损货差扣款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与客户协商约定:

①对于运作质量事故损失的扣款和罚款,甲方须在货物签收或发货后的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一周)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如果是返单结款的,可以约定客户收到返单后3个工作日提出),甲方不可单方从应结运费中扣款;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索赔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书面回复确认,因甲方没有及时提出而单方进行的扣款乙方不予认可。(此约定在于平等的合作,甲方及时提示乙方货损货差等货运事故,便于乙方及时总结纠正、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的损失,更好的为托运人服务)。

第十一条、货物赔偿规则

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的保价服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根据甲方提供的声明价值,按照本条约定的保价规则进行理赔:

1、保价费率及理赔说明:

□普货:保价费率%,保丢保损,<10万无免赔,>10万免赔10%。

□易碎货物:保价费率%,纯玻璃制品保丢不保损,玻璃制品免赔40%;

□家具保价:保价费率2%,保丢保损,免赔40%;

2、保价费收取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时,应在运单“声明价值”栏中录本票货物价值,系统按合同上相关货物类型的费率收取保价费。如甲方未填写“声明价值”,视为不保价,则不收取保价费。

3、赔付规则

甲方填写“声明价值”的,同时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不得向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甲方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在乙方进行保价的,出险时按如下规则赔付: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甲方未填写“声明价值”的(即未进行保价的),货物毁损、灭失时按如下规则进行

赔付:未办理货物保价服务而发生货物丢损的,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第十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

3、甲方或收货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验收并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未提出货损、货差等异议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

5、货物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损坏但客户当场完好签收的;

6、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乙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提出对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甲方不能接受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运输报价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1、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1 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 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合作,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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