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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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计规范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试行)SYJ24-87

(试行日期1988年5月1日,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油、气田及长输管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油、气资源,有效地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改进生产环境,发展生产,为人民提供清洁、优美、安静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第1.0.3条油、气和长输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环境保护建设与油、气田和长输道建设、矿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步发展的要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工输管道的新建工程及扩建、改建工程的新建部分(包括外资、合资、引进项目)的防治污染设计;不适用于油田、气田的物探、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工程。

第1.0.5条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本规范波及的部

分,可参照执行有关部门、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1.0.6条本规范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执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油、气田和长输程及其它大型厂、站、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2.0.2条油、气田和长输管道工程及其它大型厂、站、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环境保护章节,其主要内容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的主要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的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采用的排放标准,处理工艺技术能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环境保护工程采用的先进工艺技术、处理工艺流程及综合利用方案;主要设备和建(构)筑物;

五、绿化设计;

六、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参见石油部《油气田环境监测工作暂行办法》);

八、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及经营费用估算;

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 2.0.3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二、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应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物,排方的污染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

三、利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监测技术;

四、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热能应回收利用,以废治废综合治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2.0.4条油气厂、站、库应布置在生产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

第2.0.6条油气厂、站、库污染危害性大的设施、设备、废气排放筒、火炬等应布置在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位于最远地段,然后再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

第2.0.7要油气厂、站、库区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国家《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3840-83)中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计算确定。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第2.0.8条油气厂、站、库应进行绿化设计,其绿化系数不得小于10%,绿化系数的计算参见附录一。

第2.0.9条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内,消防道路和油罐防火堤

间严禁栽种树木;在确保安全防火的前提下,生产区段应根据其生产性质、环保要求以及土壤、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栽培抗污染能力强,有较好净化空气能力,适应性强,不妨碍环境卫生或敏感性强具有监测性能扔植物。

第三章防治水污染

第3.0.1条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生活用水或生活工业合用供水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良好,水源卫生防除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井不应与油气井、注水井构成层系连通;油气井、注水井钻井经过地下含水层时,应将含水层封堵;

二、地下水源单井和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是建放射性物质库房及废弃物理弃点等设施,严禁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三、地面水源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严禁排入含油、含毒、含病原体、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不得倾倒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取水点上游1000m断面处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的要求,详见附录二。

第 3.0.2要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水管线不得与注水管线、含油

污水管线连通;向有毒有污染的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进入供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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