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维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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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教学目的:人们的日常思维只有遵守了一定的逻辑规则,才能够是正确的;违反了这些规则的任何一条,就将导致思维错误。传统逻辑把这些在思维中运用非常广泛的规则称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然而,这些规则同客观事物的规律毕竟是有差别的。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客观具有的,它表现为必然如此的趋势。人们可以认识规律,遵循规律并利用规律,但决不可能违反规律。规则却不同,人们可能违反规则。违反规则将导致错误,人们是有可能犯错误的,因此需要用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本章讨论的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则是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循的三条规则。人们有可能违反这些规则,我们称违反这些规则的思维是不符合逻辑的思维,是错误的思维。因此,这三条规则是判定思维是否正确的基本标准。能够正确思维,符合逻辑地思维是人们有理性的一个标志。

下面,我们将讨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同一律

1.1同一律内容和要求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反映同一个对象的思想是确定的,必须始终保持同一个含义,不能偸换它的含义。

同一律要求思维必须具有确定性。

就命题而言,同一律要求,一个命题如果代表的是某个事件,它就必须始终代表这一事件。如果这一事件是事实,那么该命题就是真的;如果命题代表的事件不是事实那么命题就是假的。因此同一律认为,一个命题必须有确定的真值,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这一要求我们可以用“p→p”表示。

就词项而言,同一律要求,一个词项如果指称某个对象,它就必须始终指称这个对象。就是说词项a就是a,它具有确定的外延和内涵,并始终保持同一的外延和内涵,即保持自身同一。这一要求可用公式“a=a”表示。

1.2 违反同一律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就会产生逻辑错误。这样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两个方面:

1、混淆词项,又叫作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语词具有多义性,一个语词一般来说同含义、对象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同一语词往往可以表达多种不同的含义,指称多种不同的对象,这就是语词的多义性与歧义性,它导致了语词相同但表达的词项不同的现象,使混淆词项、混淆概念等逻辑错误的产生成为可能。

我们把那些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加说明、定义地用同一个语词项表达不同的含义,指称不同的对象所犯的逻辑错误,称为混淆词项、混淆概念。以同一字眼或同一语词表达不同的词项,或者说赋予同一语词以不同的含义是这种逻辑错误的典型表现。

如在《韩非子》中有这样一则故事:郑县有一位姓卜的,他常常在外鬼混。一天他的裤子弄出了一个洞。他买了新布,回家让妻子为他作一条新的裤子。妻子问他如何做,他说“照原样”。于是他妻子把裤子照原来的样式做好后,照样在裤子原来的地方剪了一个洞。这当然是一个笑话。但从逻辑的角度来说,他的妻子是有意或无意地违反同一律。“原样”在丈夫的那里指的是原来样式的、尺寸,绝不是有破洞的原样.

在使用语词表达词项、指称对象时,如果是无意地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所犯的错误就称为“混淆词项”或者“混淆概念”。如果是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以达到某种目的,就称为“偷换词项”或者“偷换概念”。两者的区别只在违反同一律的动机上而并不在形式上.

2、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在没有语境限制的情况下,同一语句可以陈述不同的内容,即它表达的涵义有可能是不相同的,这就是语句的歧义性。这就使“混淆论题”逻辑错误的产生成为可能。我们把那些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用一个似是而非的论题来代替原来的论题的现象称作“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例如,鲁迅在其杂文里曾经谈论到一位不懂逻辑的排长。他写道:“这排长的天真,…他以为不抵抗将军下台,‘不抵抗’就一定跟着下台了。这是不懂逻辑:将军是一个人,而不抵抗是一种主义,人可以下台,主义却可以仍旧留在台上的。”(《鲁迅全集》第5卷第116页)鲁迅提到的这位天真的排长所以错误,就在于他把“不抵抗将军下台”和“不抵抗主义下台”混为一谈,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犯了“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不自觉地或者无意地以一个似是而非的论题来代替原论题的,称为混淆论题。但如果别有所图而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混淆论题的称为“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1.3 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从形式上说,只是关于逻辑形式表述思维时应当遵守的规律.只有遵守同一律的要求,才能使思维在表述上具有确定性.因此可以说,遵守同一律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我们在表述思维的同一过程中,任何一个词项都要前后一致地保持含义即内涵的相同,并且使指称对象即外延也相同,否则,我们在词项的理解上就要发生混乱;任何一个命题都要前后一致地保持意义即内容上的相同和在真假断定上的相同, 否则,我们在命题的理解上就要发生混乱. 词项或命题在理解上的混乱,都将导致思维本身的混乱,从而不可能去正确地进行思维以真实地认识客观世界.不能准确无误地去表达、交流思想,也就不可能在思想交流的过程中及时地发现、揭露和反驳谬论或诡辩.

说遵守同一律是正确地表达思维的必要条件,是说违反了同一律,对思维的表达必定是错误的,但遵守了同一律,对思维的表达也未必一定是正确的.例如,在“教育是有阶级性的,教育是社会现象,所以,社会现象是有阶级性的”这一推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思维活动,检查其使用的词项和命题,一般来说都被认为是遵守了同一律的,但这个推理活动仍然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应当恰如其分地而不是夸大地把握同一律的认识作用.

说遵守同一律是正确地表达思维的必要条件,还强调着同一律只是在人们运用逻辑形式

的过程中起作用的规律,它作用的对象仅仅是人们所使用的逻辑形式,是运用逻辑形式的规律,这显然有别于我们常说的客观世界本身的规律.因此不能把人们对事物的不同观点、不同理解,以及运用词项表示发展并丰富起来的概念、运用命题对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角度所陈述的不同观点等等都看成是对同一律要求的违反.这也就是说,不能把同一律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一概而论.同一律既不否定客观世界本身的运动性、发展性、丰富多彩性,也不排斥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是所持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第二节矛盾律

2.1 矛盾律的内容和要求

矛盾律也称为不矛盾律。它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关于同一对象的思想必须始终保持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矛盾律要求思维必须具有一致性。

就命题而言,由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一个事件不可能即存在又不存在,因此我们不可能对同一命题作出不同的断定,不能既断定它真,又断定它假。由此矛盾律要求: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不可能都真,必有一个是假的。矛盾律的这一要求可用公式“⌝(p∧⌝p)”表示.。例如,我们不能既断定“这个证人的所有话都是真的”,同时又断定“这个证人的有些话不是真的”。

就词项而言,同一律的要求可用公式“a ≠ a ”表示。即要求不能用两个相互的否定的词项指称同一个对象,并且同一个词项不能包含自相矛盾的东西。例如,“方的圆”、“可以溶化一切的溶液”等都是违反矛盾律的。

2.1 违反矛盾律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逻辑矛盾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做出互相否定的表述时所产生的逻辑错误.如上所述,互相否定的表述形式可分为相互矛盾的命题和相互反对的命题,因此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尽管我们都把它称为“自相矛盾”,但在应用时则应分为两种情况去处理.

首先,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一对矛盾命题的表述同时予以肯定或者否定而产生的逻辑错误.矛盾命题在真或者假上总是不相容的,我们既不能同时断定它们都真,也不能同时断定它们都假.不妨以命题形式p→q和~(p→q)为例,它们的真值表分别是

p→q ~(p→q)

TT T F TT T

TF F T TF F

FT T F FT T

FT F F FT F

显然,在对命题形式赋值的同一过程中, p→q和~(p→q)的真值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既不同真也不同假的.它表明,只要我们肯定p→q就要否定~(p→q),而否定p→q就要肯定~(p →q),反之亦然.在传统逻辑中,把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肯定或否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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