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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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各道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起重机械作业、基建工作,锅炉压力容器、防火防爆、交通运输的安全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安全范围。
2 总则
2.1 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为实现“四个为零”的目标,确保全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生产的正常运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2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员工(包括合同工、合约工、临时工及我公司招聘的基建、设备维修工作人员)。
3厂区、道路
3.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交叉处必须有明
显的警告标志或信号装置。
3.2因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井口和走台应该设有围栏或盖板。走台的围栏不
低于米,并需加设档脚板。
3.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品的堆放,应该不防碍通行以及装卸时的便利和安全。
3.4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如果损坏或者有危险的
隐患,应该立即修理或停用。
3.5电网内外部都应该有护网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离地面米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3.6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员工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米,应
该有足够的照明。
3.7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光线充足,采光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
合乎操作要求,光线不要太刺眼。
3.8经常有水或其它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排水沟应该加盖,
并且要定期疏通。
4电气设备
4.1不是正式电工或电气技术人员,不准自己安装或维修电器设备。发现电器设备异常
或损坏,应及时通行电工检查维修。
4.2维修电工和电气技术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电器设备安装维修规定,并对电器设备
定期进行检查,凡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使用。
4.3运行中的一切电器设备,修理时必须停电,并在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的警告牌。如果必须带电工作的,应设专人监护,并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4.4车间内外的电灯、电线插座、开关等应该固定安装,不得随便移动。电气设备应指
定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乱动。
4.5电线上不得晒晾衣服及其它杂物;电柜、电开关及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并保持清洁。
4.6所有电气设备不得用湿布抹,更不可用水冲洗;清洁电气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4.7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自动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包括手提式使
用非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有可能由于绝缘损坏的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4.8行灯、车床灯及机台灯要采用安全电压,进入球磨机等有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严禁
将行灯变压器等非安全电压的电源带入金属容器内。
4.9电气设备损坏后,必须先查找致使电气设备损坏的原因,排除故障或更换了的电气
设备后才能使用。
4.10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符合规格并应进行试验和检修;裸露的带电体应
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11电器设备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有特制
的箱匣内,插头、插座应合乎国家标准。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绝缘。
4.13建筑工地要严格执行电工管电制度。建筑队及设备加工安装队等,我公司聘请的一
切外来(承包)单位,无电工的不准用电,且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均应经过验收,不合安全要求的不准使用。
4.14一切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安装,均由电工安装架设,并一律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不
符合安全用电条件的不予供电。
5 机械设备
5.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链轮和飞轮
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冲压机、碾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有安全装置。
5.2机器的转动磨擦部份,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
长嘴加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机注油。
5.3不准用手或其它物体迁移运行中的设备(移动式的专用设备除外)及随意触摸运行
中设备的危险部件。
5.4安装、拆洗及修理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的牌子,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并应有防止机械转动部份自重或外力作用而自行移动的措施。
5.5擦洗机器时不能用含铅汽油或天那水等易挥发、易燃的溶剂。
5.6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准强行使用有缺
陷的设备和工具。
5.7设备的开关应设在能看清设备及周围环境的处所,否则应在起动装置旁边设置音
响信号,在发出工作信号联络无异常反应方可起动。
5.8距离较长的联动设备或在无法看清设备及周围的情况下,除设置信号联络外,还
应在该设备的起动装置附近加装停止按钮,停止按钮的距离一般不大于.
5.9发生强烈而连续噪音的设备,应尽可能设有消音设备或设在单独工作房;对散放
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格密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吸尘净化装置。
5.10起重设备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制动装置、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等。
简易升降机不准载人。并必须安装联锁的安全门和电开关。
5.11起重设备的各受力部件及安全装置应经常检查,保证其合乎安全要求。不准在
索具受力或被吊臂下停留及通过。
5.12各种机电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
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维修。
5.13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拆除、搬迁或作他用,并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完好合
格。未经允许,不能动用他人的安全设施。
6基建工作
6.1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必须熟悉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
规定,并应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不了解《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准参加施工。
6.2一切临时建筑物,必须先经设计,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经有关部门
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6.3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
痫病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对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应供给工具袋并佩带安带。
6.4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
或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使员工在同一垂线下方工作。
6.5遇有六级以上台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6.6在施工现场周围的悬崖、陡坎处所应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
盖板。通过道路的沟渠,应搭设能保安全的桥板。
6.7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并且
将钉子拨掉或打弯。
6.8搭设脚手架应用坚韧的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材料一律禁止使用。脚手
架可用四年以上的毛竹搭设,但有开裂、虫蛀的不许使用。
6.9跳板和脚手板必须使用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凡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
木板都不能用。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米,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米;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1比3,并且板面应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3米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6.10在石棉瓦或纤维瓦上工作时,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脚手板上进行,严禁直接站在
瓦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