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型风力发电机组XXXX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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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型风力发电机组XXXX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浙江XXXXX

甲方(需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甲方”是指XXXXXXXXXX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该法人的承继方和该法人的受让方。

1.2“乙方”是指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该法人的承继方和该法人的受让方。

1.3“最终生产商”是指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该法人的承继方和该法人的受让方,即本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实际制造单位。

1.4“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一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

1.5“技术资料”是指一方提供的指明合同设备最终生产商、由乙方确认满足对合同设备供货要求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下同)签字的设计要求、产品图纸,技术参数,质量要求,执行标准以及报告、安装、使用、维护、监造、检测、检验、验收、供货范围等内容的文件,包括图纸、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手册、技术文件等;若均未提供技术资料或虽提供资料,但双方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在满足甲方技术要求前提下,以国家/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的最高标准为准。

若技术资料指明的最终生产商与技术资料或本合同约定的最终生产商不一致的,以合同设备技术标准高的生产商为原则确定;仍难以确定的,由甲方确定。

1.6“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或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7“监造代表”是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并签字的人员。

1.8“检验”是指甲方和/或监造代表根据技术资料对合同设备的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性能、运行状况、零部件的缺损状况等)的检查。

1.9“验收”是指甲方在甲方厂区或其他甲方指定交付地点根据技术资料对设备到货数量、规格型号、合同设备质量、性能等进行的检验。

1.10“质保期”是指在甲方或甲方客户(业主等)正常的使用和维护下,合同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三十日后的个月,质保期满以甲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为准。

1.11“现场”是指合同设备安装运行的风力发电场的场址。

1.12“预备发货”是指乙方完成设计制造,具备甲方所要求的合同设备条件的一种状态。

1.13“缺陷”是指因乙方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包括合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等)所引起的合同设备达不到技术资料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价格

第三章结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3.1 结算方式:(指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或银行信用证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3.2 货款支付条件

3.2.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设备数量,双方将分批次执行。

3.2.2批次合同设备订货确认后,乙方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少于批次合同设备价款的百分之( %),有效期不少于)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批次合同设备百分之(%)的货款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同等等额收据。

3.2.3在每批次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交付至甲方指定地址后个工作日且甲方收到下述资料后支付百分之( %)的货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次合同设备总价款金额增值税发票;

(2)由甲方签字的该批次合同设备的交货清单,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同等等额收据。

3.2.4其余该批次合同设备总额的百分之( %)作为质保金,甲方在合同标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同等等额收据。

自合同设备质保期起算之日起个月后,乙方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等同于合同设备质保金的为期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甲方自收到乙方开具的银行质量保函后个工作日内可支付相应质保金。如出现质保期延长或重新计算的情形时,乙方已开具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开具相同金额、有效期为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

3.3甲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含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含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章合同设备监造、检验及验收

4.1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产品只能向甲方供货,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供货;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技术资料进行更改,甲方保证技术更改不影响乙方的备料及前期生产,并且要经过双方技术人员交流并得到双方签字确认。

4.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周内,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资料的规定;资料提供后,乙方应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操作人员就合同设备的监造、安装、调试、维护进行免费培训。

4.3甲方可随时派监造代表到乙方或最终生产商厂区进行设备的监造和检验;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

4.4乙方须在预备发货前7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定适合发货的,乙方方可进行发货;设备交付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货清单》(见附件5)。如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补充、修复或更换的,以补充、修复或更换完成并验收合格视为实际交付。

4.5合同设备交付验收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承诺函(见附件6)。

4.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资料和附件2的要求进行供货,如乙方要求变更部件制造商或其他内容的,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4.7监造与检验或验收不能被视为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应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存在的瑕疵、缺陷及其他潜在缺陷)。

第五章交货及运输

5.1交货时间:一般情况下,甲方提前天以传真方式将《提货通知单》(详见附件3)通知乙方。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的,乙方应予同意。

5.2交货地点:浙江省XXXXX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XXXXX集团工业园或甲方在批次合同设备《提货通知单》上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如甲方在《提货通知单》上另行指定交货地点的,以《提货通知单》所载地址为准。

5.3交货方式:乙方应在交货地点确定的前提下灵活确定或采用(若涉及海外合同设备采购的,此处必须填写)。

5.4运输方式(如有):运输,在运至甲方指定现场、合同设备交付前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5.5合同设备出厂前根据技术资料相关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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