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助学金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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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保障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下简称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第二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为主,兼顾其它学段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市教育局。
第六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上级政府划拨的“两免一补”专项助学资金;
(三)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罚没款;
(四)市内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收取的“三限生”培养费10%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其中市一中、市高级中学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市财政局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三)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四)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中考达到市属高中录取调节分数线,或者高考达到省定普通高校本科分数线的,亦可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第八条在本市就学的贫困学生需要资助的,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赴外地高等院校就学的特困学生,一般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属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贫困学生,第一次提出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连续享受资助待遇至初中毕业。但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民政部门不再认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收到贫困学生或其家长提交的书面资助申请后,应向其提供《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表》(格式附后)。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送所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居委会或父母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属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证卡,被高中或高等院校录取的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考试分数单。
第十条乡镇办学校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10日内汇总呈报中心学校,市直学校直接呈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在呈报助学基金申报表前,应将呈报贫困学生名单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有关反映和问题,应调查核实后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乡镇办中心学校应在10日内会同民政助理对各学校呈报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在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认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应将不予资助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对市直学校报送的资助申请,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对确需资助的贫困学生,应综合考虑学生困难程度、实际需要资助的数额、基金的资助能力等因素,分别提出享受资助等次和具体金额的意见,10日内提请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和特别资助三个等次。
一般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的杂费和书本费;
重点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寄宿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发放部分生活补助费;
特别资助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部分学费或培养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在10日内将资助金拨付到位。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和高中毕业生的特别资助金发放至本人,其他资助金拨付至学校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接受其资助的贫困生名单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办理。但捐资人不得自行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受资助人。
第十六条每年度贫困学生助学基金70%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30%用于资助非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上级政府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专项助学基金应全部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得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赠的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第十八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接受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捐资人名单和数额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市各学校不得再自行决定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
第二十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和财务档案,市审计局每年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资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承担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资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严重超过工作时限,造成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失学的;
(四)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政府助学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