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实验室准入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XXX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动,保证临床实验室依照平安、有效、正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注销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及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履行。
(二)二级医院应具备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体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检验科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检验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管理要求1.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进入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2. 防火、用电安全(1)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煮饭等。
(2)实验室用电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定期检查实验室电气线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3.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1)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应穿戴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3)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 微生物安全(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体扩散。
(2)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实验室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5. 仪器设备管理(1)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拆卸、改装。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记录。
6. 实验室环境管理(1)实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实验室清洁、通风。
(2)定期检查实验室环境,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食物、饮料等私人物品。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实验室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新进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操作,保护现场,并报告相关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
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入制度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参观(访问)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聘用人员、学生、进修生、协作人员、访问学者和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2. 参观(访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或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
3. 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且工作时间在两周以内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1)参加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①通过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考核;②了解该实验室的工作职能、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③熟悉该实验室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内容、潜在危险及防护措施;④熟悉该实验室每个工作区域及注意事项;⑤熟悉基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符合进入该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取得临时出入证。
(3)一般情况下临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4. 对于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且工作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外来人员,除符合第3条第一款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1)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科学严谨。
(2)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相关业务背景。
(3)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
(5)留取本底样本,如血清等。
(6)从事一般病原(微)生物活动的人员,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开展实验活动。
(7)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并登记备案。
(8)取得临时上岗证。
5. 对于本单位实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除符合第3条第一款条件外且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获得准入资格:(1)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科学严谨。
医院检验科安全方面的试题
医院检验科安全方面的试题一、单选题:1.检验科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A)。
A.科室主任B.科室副主任C.专职生物安全管理员D.分管院领导2.检验科实验室按照生物分全分区,应分为:(D)。
A.生活区、工作区、娱乐区B.禁止区、缓冲区、非禁止区C.高危区、中危区、低危区D.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的安全防护:穿(B)、戴(B)A.防护服、护目镜B.工作服、手套C.隔离衣、帽子D.鞋套、防护面具4.火灾的四个能力建设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C)、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A.启动消防设备B.正确拨打110报警C.组织疏散逃生D.保护财产5.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B)对其功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A.每个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盛装乙炔、氩气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响应办法隔离,存放于(C)。
A.生化室B.微生物C.医技楼五楼制剂室D.病理科7.院外索取菌种,须持单位介绍信,经(D)和科主任同意后才能转种。
A.院长B.分管副院长C.院办公室主任D.医务长8.检验科工作职员将产生医疗垃圾依照上述尺度分类放置,由(D)派专人收集并登记。
A.护理部B.公卫科C.院感科D.总务科9.检验科实验室准入制度中不正确的选项是(C):A.只有经告知潜在风险并被本人知晓(签字),通过采取了适当的个人防护者才能进入实验室。
10.11.12.13.14.15.16.17.18.B.患发热性疾病、上呼吸道感染和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人员不宜进入实验室。
C.儿童可以自由出入实验室。
D.各类动物不得带进实验室。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中变质、过期报废物品,要经(C)审核后,同一处理。
A.院长B.分管副院长C.检验科主任D.保卫科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进行检查(A)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A.每个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下列不属于实验室二级防护屏障的是:(A)。
A.超净工作台B.防护服C.帽子D.口罩下列哪项措施不是减速少气溶胶产生的有效方法:(B)A.规范操作B.戴眼罩C.增能职员的生物安全培训D.改进操纵技术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C)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B.超净工作台、高压灭菌器C.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D.高速离心机、高压灭菌器作为甲类传染病的霍乱进行大菌活菌的实验操作应该在(B)级别的实验室进行。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二)二级医院应具备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体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三)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应具备开展特种蛋白检测、药物浓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验、内分泌学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
医院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病人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科、病理科、生化科、微生物科等。
三、出入管理要求1. 实验室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进入时间、离开时间、事由等。
2.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进入实验室前,需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
(2)不得携带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
(3)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等。
(4)不得擅自调整实验室内设备、仪器和药品。
(5)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对实验室内所有设备、仪器和药品的用途、性质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解,并严格遵守。
4.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出入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罚。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需提前向实验室主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2. 医院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遵守实验室出入管理规定。
3. 实验室内部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实验室,需向实验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五、监督检查1.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对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实验室主任定期对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医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实验室准入制度(9篇)
实验室准入制度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从事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由单位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
并熟练掌握手卫生消毒方法。
三、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四、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五、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六、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1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2患发热性疾病;3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5妊娠;七、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八、外单位来检验科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的准入需到医务股备案。
九、非本检验科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区域。
实验室准入制度(二)1.实验室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____只允许被批准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____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4.身体受到开放性损伤限制进入艾滋病实验室;患有上呼吸道急性疾病;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员,限制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必须进入的,须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入。
检验科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范本
检验科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范本生物安全是保障科研工作人员在处理生物材料时的安全和防护的重要措施。
为了防止与生物材料接触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疾病传播,科研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
一、生物安全制度1. 实验室准入管理1.1 实验室准入申请: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实验室准入申请和审批,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1.2 实验室准入培训:员工入职后需要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学习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操作技巧,并通过培训考核。
2. 生物材料管理2.1 生物材料的采购:实验材料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购买前需检查相关质检证明和合格报告,并确认其无法传播疾病。
2.2 生物材料的标识:所有生物材料必须正确标识,并在实验室内外可见位置明确标注其危险性和操作注意事项。
2.3 生物材料的存储:实验材料必须根据其特性合理存放,确保不会发生泄露、爆炸等意外,并定期检查储存条件。
3. 实验操作管理3.1 实验室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生物材料的处理方式、操作步骤、装备使用等,并确保操作规程得到适当的宣传和培训。
3.2 实验室操作监督:实验室内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实验操作的规范执行,并定期对员工的实验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废物处理管理4.1 临床废弃物处理:生物材料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并定期进行消毒。
4.2 包装和运输:对于具有感染性的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密封包装,并通过专人运输至指定的消毒处理场所。
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装备1.1 实验室服装: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规定的实验室服装,包括实验服、实验鞋等,并保持整洁,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1.2 防护手套:在处理生物材料时必须佩戴且正确使用防护手套,手套更换频率也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2. 实验室环境控制2.1 实验室通风:实验室必须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充足,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和清洁。
检验科实验室进出管理制度
检验科实验室进出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检验科实验室内人员的进出管理,以确保实验室安全和数据的准确性。
进出管理制度的执行对于实验室运营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2. 实验室进出管理2.1 进入实验室-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访客,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登记。
-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进入前进行有效化验证。
-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实验室工作证,并及时进行更新。
2.2 离开实验室- 进出实验室的人员应依次进行登记记录,以确保实验室内人员的实时掌握情况。
- 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将实验室工作证归还。
3. 安全措施3.1 准入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不同权限的准入卡片,限制不同人员对实验室的进入。
- 确保准入权限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分配。
3.2 告警系统- 安装监控和告警系统,以及时察觉实验室内异常情况。
- 配备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3 安全巡查-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实验室入口门窗、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 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记录整改情况。
4. 违规处理4.1 违反实验室规定- 对于违反实验室规定的人员,实施相应的纪律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进入权限等措施。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依法依规处理。
4.2 安全事故处理- 在发生实验室内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违规人员,依法追责,并在事故事后进行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加强。
5. 总结本实验室进出管理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维护实验室安全和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高效的实验室环境。
*[LLM]: 助理法学硕士。
检验科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记录
一、目的为确保检验科实验室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进入实验室的相关人员。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负总责。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2. 实验室防火、用电安全(1)实验室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实验室用电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定期检查电线、插座、设备等,确保用电安全。
3.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分类、存放、使用。
(2)实验室内不得随意混合、堆放化学危险物品,防止化学反应。
4. 微生物安全管理(1)实验室内微生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实验室内应设立生物安全柜,确保微生物实验操作安全。
5. 仪器设备管理(1)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使用时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6.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1)实验室内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分类、收集、暂存。
(2)实验室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应定期清理、消毒。
四、实验室人员管理1.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
(2)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2. 实验室人员操作规程(1)实验室内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安全。
(2)实验室内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
3. 实验室人员培训(1)实验室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
(2)实验室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五、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为实验室安全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4年实验室准入制度(四篇)
2024年实验室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实验室准入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适用于检验科3、职责:3.1工作人员。
严格遵守此制度。
3.2科室负责人。
负责监督全科室人员遵守此制度,及时更新修改相关规定,并对违反此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4、具体规定要求:4.1实验室进行临床医学检验和教学科研的场所,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也不得从事高致病菌标本的检查。
4.2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受过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在独立进行工作前还需在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上岗培训,达到合格后方可工作。
同时需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实验室更新人员、外来合作者、进修和学习人员进入实验室及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或科主任批准。
4.4非本科人员到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在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4.5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知道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并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4.6进入实验室前,应穿工作服或隔离衣,戴口罩、帽子,当知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应立即更换,离开实验室前应脱去防护服、手套、口罩,洗手后离开。
4.7禁止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睛,长发应束在脑后,在工作区不应佩戴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及其他装饰物品。
4.8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饭、饮水等,以上活动应在休息室内进行。
4.9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以防化学品污染、生物危险、标本污染及刺伤等,在工作完成或终止后应脱掉手套并放入黄色垃圾袋内,摘除手套应例行洗手(七步法)。
4.10对污染的防护服应用黄色垃圾袋装好,交医院洗涤室处理。
工作服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带回家。
4.11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以及室内存放的高压容器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安全。
4.12离开实验室时,应向交接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填好《交接班登记记录》。
检验科的准入和准出制度
检验科的准入和准出制度
一、目的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确保实验室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
三、内容
1、检验科准入制度
1.1实验室入口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生物安全级别。
1.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
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须经实验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
1.3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做好个人防护。
1.4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生物安全培训,知道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自愿从事实验作。
1.5在开展有关传染病源工作时,实验室主任应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一般情况下,易感人员或感染后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
1.6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每个专业实验室配备一本,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阅读并按照规程操作。
2、检验科准出制度
2.1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脱去防护服及其它用品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2.2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专业洗手程序洗手。
2.3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之前,要确保该实验室未受到污染或污染已经排除。
2.4实验室中所使用的所有物品必须经相应的处理后,才能带出实验室。
2.5所有实验废弃物都必须经高温灭菌或消毒后方可带离实验室。
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准入制度
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准入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有效性和规范化运行,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准入制度。
二、准入范围及要求1. 准入范围:凡需使用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准入。
2. 准入要求:准入对象需拥有相关人员和技术条件,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使用申请、实验方案、安全预案、人员名单等。
三、准入流程1. 申请准入:申请准入者需向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表格。
2. 审核审核: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将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实验内容、实验目的、实验方法等,审核结果标明是否通过准入。
3. 准入通知:审核通过的准入对象将收到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发出的准入通知,通知中包含准入时间、地点、条件等信息。
4. 准入手续:准入对象按照准入通知的要求办理准入手续,包括签署安全协议、缴纳实验费用等。
5. 实验操作:准入对象在完成准入手续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操作过程中需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相关安全规定。
四、准入管理1. 定期复核: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将定期对已准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核,审查其实验操作情况、实验结果等。
2. 变更准入:准入对象如有实验内容、实验条件等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申请变更准入。
3. 撤销准入:若准入对象有违规操作、造成实验室设备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有权撤销其准入资格。
五、准入费用1. 实验费用:准入对象需按照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规定支付实验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实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耗时情况确定。
2. 其他费用:除实验费用外,准入对象还需承担实验设备、材料等额外费用,具体金额由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提供报价。
六、附则1. 本准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须经机械工程试验中心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
检验科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确保检验科工作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预防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所有工作人员及实验室内的各项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实验室环境安全(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实验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实验室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疏散演练。
2. 人员安全(1)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服、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工作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熟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3. 仪器设备安全(1)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使用仪器设备前,应仔细阅读操作说明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并由专业人员维修。
4. 化学药品安全(1)化学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2)使用化学药品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3)化学药品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 微生物安全(1)微生物实验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实验过程中,应避免污染环境,使用后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四、安全操作流程1. 实验室准入(1)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参观实验室的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在有经验的员工陪同下参观。
2. 仪器设备操作(1)操作仪器设备前,应仔细阅读操作说明书,了解设备性能及注意事项。
(2)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化学药品使用(1)使用化学药品时,应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
(2)化学药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微生物实验(1)进行微生物实验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检验科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
检验科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1. 引言检验科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以及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有必要制定一份科学的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提供一系列安全操作规范和措施,以确保实验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完好性。
2. 实验室管理2.1 实验室规章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穿戴适当的实验服、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
- 禁止将实验室的试剂、设备带出实验室,以免产生意外。
2.2 实验室准入管理-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实验人员熟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 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环境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
3. 实验操作3.1 实验前准备- 实验人员应仔细阅读实验操作手册,并了解实验步骤和注意事项。
- 在进行实验前,检查实验设备和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 针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实验人员应了解相关安全性能和操作要求。
3.2 物品摆放与储存- 实验室内应建立明确的物品摆放与储存区域,确保实验室通道和应急通道畅通。
- 不同的化学品应分门别类地存放,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和意外反应。
- 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防护措施。
3.3 实验操作过程注意事项- 操作过程中应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手套、防护面罩等。
- 禁止在实验室内玩闹和违规行为。
-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验步骤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任何步骤。
-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操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并按操作手册规定进行正确操作。
4. 废物处理4.1 化学废物处理- 化学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 废物应分类,合理选择储存容器,并确保容器密封性良好。
- 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应在专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不会造成污染和危害。
4.2 生物废弃物处理- 生物废弃物应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险。
检验科人员准入制度
检验科人员准入制度1。
目的禁止与实验室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保证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2.适用范围检验科各实验室3.职责检验科主任负责授权本科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制度的修订;实验室组长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意见;实验室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和填写相关记录。
4.具体要求(1)实验室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二级实验室门口要有国际生物危险警告标志。
(2)禁止16岁以下人员和禁止保洁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室内清洁工作由本室工作人员完成)。
禁止在实验室接待各种来访人员。
(3)进入病原微生物室从事实验活动人员要符合下列要求:①经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②不得戴隐型眼镜;手、脸部不能有较明显外伤。
③具有临床检验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临床检验工作经验。
(4)经过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和微生物实验室操作技术培训与考核。
了解微生物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所有项目与仪器的操作的SOP文件及《实验室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程序》。
(5)进入微生物室但不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要符合下列要求:①实验室内设施维修人员,要在实验工作结束,并进行物体表面、地面和维修仪器消毒后,在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同时采取必要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并告知所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注意事项。
②外来合作者、进修和学习人员并经医院科教科批准和备案。
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了解实验室工作的潜在风险、学习生物安全防护和所要进行所有工作的SOP文件,其所有操作要有实验室正式工作人员在场陪同。
③检查、参观人员要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陪同,采取必要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6)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科主任授权批准。
(7)经过批准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人员必须承诺遵守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验科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检验科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检验科作为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和判断技术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检验科的常见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强调其重要性。
一、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1. 实验室门禁管理:只有获得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在实验室内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2. 实验室危险品存放管理: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标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语,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3. 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4. 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制定各种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5. 实验室器材和设备维护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实验室器材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二、实验操作规范1. 样品处理:样品在进行检验之前需要进行合适的预处理,如样品分离、纯化、稀释等,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2. 仪器操作:仪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包括正确的样品加载、参数设置、测量时间等。
3. 实验记录:每次实验都应编制详细的实验记录,包括样本信息、实验条件、操作步骤和结果等,确保实验过程可追溯和实验结果可再现。
4. 样品质量控制:设置适当的样品质量控制方法,如加入空白样品和标准样品,以验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实验室设备保养:定期检查和保养实验室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的部件,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6. 实验室环境控制:控制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光线等环境因素,以减少外部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
三、质量管理体系1. 校准和验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其测量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进行实验室间质量比对和内部质控样品使用,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外部质量保证: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和认证,与其他实验室开展质量对比和交流,提高实验质量水平。
4.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发生实验不良事件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报告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一一级医院应具备开展血、尿、粪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等检测项目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二二级医院应具备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体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三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应具备开展特种蛋白检测、药物浓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验、内分泌学检验等检测项目的能力;四医疗机构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开展的检验项目,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检验,以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签发检验报告只涉及医学问题,不涉及其他社会问题,不受经济利益影响,避免非故意性的错误报告,严禁出具故意性错误报告;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一临床实验室设置应有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同一医疗机构内的检测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临床科室不得设立临床实验室;二相同的检测项目必须集中在同一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应有质量保证措施;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置急诊检验室,并保证24小时提供急诊检测服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至少具备以下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以满足临床检验需要;一人员配备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应能满足临床检验工作需要;二用房总面积三级甲等医院>1500m2,其它三级医院>1000m2, 二级甲等医院>500m2 ,其它二级医院>300m2,一级医院独立用房应达50m2以上;三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实验室的布局、通风、温度、湿度、电源、生物安全、上下水和防电磁干扰、辐射、灰尘、噪声、震动等应满足仪器设备运行和实验工作的要求;对有相互影响的检验项目要进行有效的隔离,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同时对影响检测质量、有可能造成生物危害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有效控制,明确控制的对象和范围;四仪器设备一级医院:应配备离心机、显微镜、冰箱、水浴箱、尿液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酶标仪等设备;开展手术业务,必须配备血凝分析仪;开展输血业务的,应配备储血专用冰箱;乡镇卫生院应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二级医院:在一级医院的基础上应配备孵育箱、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分析仪、生物安全柜等设备;应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应配备自动免疫分析仪、自动血凝分析仪、流式细胞仪、特种蛋白分析仪、自动细菌鉴定仪、分子生物学检测仪、自动血气分析仪等设备;并应建立完善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有与其功能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临床实验室文件体系至少应包括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及仪器、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等三个层次;其中临床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定期考核制度等;二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安全及感染管理制度;三标本的采集、运输、接收及保管制度;四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校准制度;五检验方法的选择、修改和验证制度;六检验试剂、检验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及消耗制度;七检验结果质量保证制度;八实验室记录规定,包括需要记录的内容、记录人及记录的修改、保存及期限;九检验结果管理规定,包括结果的发放方式、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有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十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预防及纠正措施以及有关奖惩的规定;十一对服务对象投诉的处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取得临床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成立临床检验质量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二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室内质控及室间质评的执行情况、“失控”及“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及处理、定期分析和总结科内质量情况等提出改进意见;三安全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情况,如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防护设备和用品的正确使用、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以及其他安全方面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不得使用国家废止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签发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完整,要注重保护患者隐私;检验报告签发制度包括如下规定:一临床实验室对所有开展的检验项目报告时限的规定;二制定判断检验报告单能否发出的标准,如根据室内质控观察结果决定检验报告可否签发;对少数异常的且难以解释的结果如与临床诊断不符应有复查或与临床科室联系的规定;三建立检验报告单签发审核制度;检验报告应在严格审核后才能发出,检验结果签发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四建立“危急值”报告制度;五临床实验室应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及处理程序,检验报告单必须由专人经专门途径发出,对一些影响重大的结果如抗HIV阳性结果等只发给检验申请医师、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需有委托书;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制度;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四免责声明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检验师以上职称的检验技术人员签署;临床诊断报告由执业医师出具;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由检验士职称以上的检验技术人员签署;临床诊断报告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未经核准登记的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严禁收取相应检验费用;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应记录齐全,整理归档及时,有安全保密措施;二检验项目操作规程应包括实验原理、检验目的、标本种类及收集要求、使用试剂及仪器的操作步骤、质控品的使用水平和频率、计算方法、参考范围、操作性能概要、超出可报告范围的处理、危急值、方法的局限性、参考文献以及其他必需的内容;操作规程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定期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的程序规定;操作卡及产品说明书不能简单代替操作规程;三仪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作;仪器的操作规程应包括仪器名称及型号、生产厂家、检测原理及范围、参数设置、开、关机程序、校准程序、常规操作程序、保养维护程序、仪器的基本技术性能、常见故障的处理及其他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仪器、试剂、耗材应与应用的检验方法相适应;第二十四条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以及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进行校准一实验室应当提供证据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有效性,更换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时应有实验依据;二各类检验设备必须有校准计划;根据不同仪器及工作情况,应规定校准日期间隙、校准方、校准品、校准方法及验收标准等,并保证有完整的校准文件和记录含校准后的各种数据;三国家规定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如天平、分光光度计、微量加样器等必须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各种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如压力表、温湿度计、电导仪等也需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有记录;第二十五条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一质控品的成分应与检测患者样本的基质相似或一致,质控品应均一、稳定,瓶间变异性应小于分析系统的变异;二使用定值质控品时,说明书上的原有标定值只作为参考,必须由实验室作重复测定来确定实际的均值和标准差;三质控品一次储存数量应不低于半年的用量,条件允许的单位可储存一年的用量,效期较短的质控品可适量保存;四质控频度应在每一个分析批长度内至少对质控品作一次检测;五临床实验室应确定每批内的质控品的检测位置,质控品的位置须考虑分析方法的类型、可能产生的误差类型;六当确认室内质控数据符合质控规则时,方可发放检验报告;七临床实验室需建立失控纠正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全省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省属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临床检验中心必须参加由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由省辖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开展质评活动的市级临床检验中心应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备案;不具备承担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的省辖市,其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控管理由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负责;省辖市级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临床检验质量评价须达到规定标准另外制订并经省卫生厅检查评估合格;省临床检验中心应对一、二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九条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将各专业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项目的原始数据保存归档;第三十条临床实验室应对开展的所有检测项目结果的可靠性进行验证;一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选择开展同类项目的其他临床实验室或有经验、质量有保证的实验室进行比对,每年比对不少于2次,比对样本不少于5个,比对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并进行统计学分析;二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三同一实验室使用不同仪器或方法开展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试验,结果之间相对偏差不能大于1/2PT可接受范围;四所有进行结果可靠性验证的检测项目都应保存原始数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在2年以上;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一临床实验室应当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并有生物危害标志和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的提示;二临床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制度: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制度,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标本采集运输制度,菌、毒株保管制度,尖锐器具安全使用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三临床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操作规程:送检标本的前处理及检测中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检测操作规程;各种防护用具的使用规范;各种灭菌器具使用、维护操作规程;各种消毒剂使用操作规程;废弃物处理的操作规程等;四法定传染病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有详细记录;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生物安全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知识,有关实验室安全防护法规、标准的学习等;第三十六条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第三十七条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一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BSL-1基本要求1、无须特殊选址,普通建筑物即可,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2、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并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和干手器;3、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5、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6、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7、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但应尽量避免悬挂窗帘;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9、配备适当的消毒设备;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基本要求1、满足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BSL-1要求;2、实验室门应带锁、可自动关闭并有可视窗;3、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4、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5、实验室内结构和空间满足生物安全柜的安装需要;6、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水喷淋装置;7、应保持通风,如使用窗户自然通风,应有防虫纱窗;8、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重要设备应有备用电源;9、实验室出口应设置夜间辨认或黑暗条件下辨认标识;第三十八条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根据不同生物防护级别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二HIV初筛实验室、PCR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三临床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培训;实验室对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室防护服、面部及身体保护、手套、鞋、呼吸防护等的选择、使用、维护应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并确保所有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5、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二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不少于2人护送,并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措施;三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储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第四十条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一保藏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进行严格登记和记录;二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及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三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四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接收证明;第四十一条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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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实验室准入制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从事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由单位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
并熟练掌握手卫生消毒方法。
三.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四.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五.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六.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1 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 2 患发热性疾病; 3 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 4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 5 妊娠;
七.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
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八.外单位来检验科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的准入需到医务股备案。
九.非本检验科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