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各线淤泥垃圾及绿化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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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地铁各线淤泥垃圾及绿化垃圾
清运服务项目承包协议
甲方: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广州地铁二号线、四号线、五号线、八号线各车站、西朗车辆段、赤沙车辆段、厦滘车辆段、新造车辆段、鱼珠车辆段、大洲停车场、嘉禾车辆段、大洲车辆段、萝岗车辆段、浔峰岗停车场、夏南车辆段、赤岗塔停车场的淤泥垃圾及绿化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委托乙方进行垃圾清运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广州地铁二号线、四号线、五号线、八号线各车站、西朗车辆段、赤沙车辆段、厦滘车辆段、新造车辆段、鱼珠车辆段、大洲停车场、嘉禾车辆段、大洲车辆段、萝岗车辆段、浔峰岗停车场、夏南车辆段、赤岗塔停车场的淤泥垃圾及绿化垃圾清运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自2017年4月16 日起至2018年4 月15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年承包费用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增值税税率为 %,税额为元,不含税总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年承包费用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已含 %增值税);广州地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年承包费用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已含 %增值税)。具体承包费用按实际清运车数乘以相应的清运单价(含税)计算,如承包费用超出暂定价,则甲乙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各类车型清运单价费用标准如下:(单位:元/车)
2、本协议实行固定单价包干,费用包括人工费、清运费、垃圾处理费、交通费、管理费、餐费、劳保费、保险费等所有乙方承包期间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所有费用以及各项税费。
3、乙方在每次服务结束后,需请甲方人员验收,并填写《垃圾清运验收及确认单》(见附件1)。本协议服务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应在季度结算时将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垃圾清运验收及确认单》(见附件1)及有效合法的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垃圾清运验收及确认单》(见附件1)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服务费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清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口头
或书面意见,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改进,于指定时间内到达甲方要求的标准。
2、甲方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协调办理车辆进出地铁车辆段手续。
3、甲方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类型,有权要求乙方使用甲方通知的车辆
类型进行清运。
4、每次清运后,甲方指定人员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实际
清运车数。
5、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必须经过政府车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且应确保垃圾清运车辆相关证照齐全,并满足广州市区、佛山市等道路通行有关垃圾清运车辆的要求。
2、乙方在清运垃圾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人身安全、车辆交通违章、车辆安全交通事故、人员纠纷、人员劳资纠纷、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妥善处理,且不得对甲方及垃圾清运工作造成影响。
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必须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按甲方要求将清运工作完成,紧急任务需随叫随到,每年不超过5次。
4、乙方负责将清运点的淤泥垃圾及绿化垃圾装车,并将地面清扫干净。
5、乙方自行负责垃圾清运员工的一切费用,不得拖欠垃圾清运员工及司机工资,自行解决垃圾车辆及产生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
6、乙方每次清运的车辆类型应以甲方通知的为准,且按甲方通知的车辆类型、要求到现场清运垃圾。
7、乙方所聘用的员工均需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爱护地铁各种设施。
8、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及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及地铁车辆段的各项规章制度。
9、乙方需按广州市、佛山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倾倒垃圾,如乙方未能按照规定将垃圾清运至广州市、佛山市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对甲方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需对甲方作出经济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10、每次清运后,与甲方人员共同确认实际清运数量,并填写《垃圾清运验收及确认单》(见附件1)。
11、乙方在垃圾清运过程中造成甲方或车辆段设施、设备、道路、绿化、树木等的损坏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12、乙方负责协议规定工作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工作,若管辖的垃圾车因故不能满足清运需求时,应及时另行安排垃圾车完成清运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乙方因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清运工作的,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收到通知后仍未整改,对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对甲方作500元的经济赔偿。
3、甲方须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清运费用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清运费用的,须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未付部分清运费用1%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清运工作,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知会乙方后,有权组织垃圾清运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垃圾清运工作或在垃圾清运过程中造成甲方被客户投诉的,按以下规定对乙方进行扣款和处罚:(1)第一次,甲方扣除乙方协议款500元;
(2)第二次,甲方扣除乙方协议款1000元;
(3)出现第三次,甲方除扣除乙方协议款1500元外,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协议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全面履行至本协议期满,验收合格并结清款项为止。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