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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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依据是什么
• 医患双方共同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 如何保障其证据价值
• 医疗机构撤销后,卫生行政机关附有病历保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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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组需要甄别的概念
• 病历——病案 • 复制——复印 • 查阅——借阅 • 电子病历——纸质病历 • 病历 保管——病历保存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家属 • 使用“应当”的条文数30处,15个条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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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病历与病案定义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 档以后形成病案。
• 增加
• 诠释清楚病历与病案的关系
• 问题
– 切片是否是病历? – 切片与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是否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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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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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宗旨
• 目前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为了病历管理,不顾医疗安全 – 比如:
• 病历书写一律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一些高风险的 医疗信息也不允许特殊颜色标记
• 抢救耽误病历书写需要补记病历的,是否局限于抢救 记录?
• 保护患者的权利做得不够
– 病历复制内外有别 – 患者的病历复制主体扩大
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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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宗旨
1总则
•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 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 定。
• 增加
• 删除: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法规
• 注意问题
– 立法宗旨一: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立法宗旨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变化(2)
• 规范了病历借阅制度 • 修改和调整了病历复制制度
– 增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 病历范围:部分或全部病历 – 对工作人员有证件及文件要求 – 环节病历可以复制
• 增加了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的规定
• 增加了病历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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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病历的概念错误依旧 • 病历复制主体没有医调委 • 病历复制内外有别
• 本条增加
• 文义缺陷
– 病历记录形式vs病历记录载体
• 积极意义
–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 电子病历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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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病历质量管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 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 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 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 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 疗养院
• 门诊部
• 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中小学卫 生保健所、卫生站
• 村卫生室(所) • 急救中心、急救站 • 临床检验中心 •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
疾病防治所、专科病症 防治站 • 护理院、护理站 • 其他诊疗机构
– 康复医疗机构 – 体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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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病历分类与效力
•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 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 效力。
资料
• 意义
– 强化了患者的病历隐私权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保护的义务 – 非因医疗、教学、可以,不得擅自使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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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及维护
• 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 • 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 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 身体相关的隐私 – 生活相关的隐私
•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将可能面临“三维立体”责任
•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 理。
• 本条增加 • 问题
– 是否适用军队医疗机构?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条 的规定来确定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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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13类
• 医院
• 妇幼保健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心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街道卫生 院
– 患者可复制客观病历,公安司法复制全部
• 措辞极不严谨、规范
– 比如第4条、第6条
• 病历封存对象——复制件 • 病历与病案本来已做严格区分,但是在后面
条文表述中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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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法律风险
• 门急诊病历由医院保管须取得患者同意(10)
• 门诊检查资料交由患者保管(11)
• 环节病历可以复制、可以封存 • 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调取病历
• 新旧版本变化较大
•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 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
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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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患者隐私(2)
• 条文缺陷
– 条文内容表示不当 – 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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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门诊病历制度(1)
2建立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 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 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 索。
新旧版本框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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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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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1)
• 增加了病历的种类形式
– 纸质 病历、电子病历
– 病历、病案
• 强化了患者隐私权的观念,但仍有不足
• 增加了病历管理的要求和内容
– 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 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 病历、病案文件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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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病历管理内容增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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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增加
• 意义
–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体制不完善,各家医 疗机构各自为政,多不被医院领导重视
– 给病案管理机构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使得病历
管理规范化、正规化、- 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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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患者隐私(1)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 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 者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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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的立体保护
• 卫生行政机关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 责任(《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 《侵》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 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 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 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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