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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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主编单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CJJ44—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三章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排除地面水

第三节排除地下水

第四章路基的防护与加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坡面防护

第三节堤岸防护与加固

第四节支挡工程

第五章土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路基挖土

第三节路基填土

第四节土质路基压实

第五节路基整修

第六章石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石质路基开挖

第三节石质路基填筑

第四节石质路基爆破

第七章特殊土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杂填土

第三节盐渍土

第四节膨胀土

第五节湿陷性黄土

第八章湿软土基的处理与雨季、冬期施工

第一节湿软土基的处理

第二节雨季施工

第三节冬期施工

第九章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质路基

第三节石质路基

第四节路床

第五节边坡和边沟

第六节附属结构物

附录一土的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对应关系

附录二路基土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三土的含水量及烧失量测定

附录四土的击实试验

附录五路基土压实度试验

附录六岩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七盐渍土的分类

附录八盐渍土路基高出长期地下水位最小高度

附录九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

强度。

第二章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2.1.2条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2.1.3条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2.1.4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2.1.5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2.2.3条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第2.2.4条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2.2.5条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2.2.6条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2.2.7条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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