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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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06)华润万家防字第 2 号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灾隐患是零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对我们的顾客、员工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对企业声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应引起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为消除隐患防
止火灾事故,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各级职能部室及所辖各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级职能部室及各门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门店店长或主要负责人是门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
第五条各门店及部门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流程得到具体执行并取得成效。
第六条公司和各BU成立安委会,各级职能部门和门店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直接向上级安委会汇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职责:掌握消防工作信息,及时向各BU提出工作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消防法规、法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消防制度并监督各
门店贯彻落实;
2、监督指导公司各BU和门店营业范围、职工宿舍及货运仓库的五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爆、
防破坏、防自然灾害);
3、监督指导各BU或门店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工作、安全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消防演习、安全
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
4、定期检查监督安全、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5、负责消防安全事故后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8、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门店进行整改。
第八条各门店店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制度,保障本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店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并实施本店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定期组织检查门店及员工宿舍的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执行、遵守、维护情况,组织开展本
店每月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
时上报有关信息;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店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积极组织、指挥各项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处理善后工作事宜;
8、火灾事故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前,除对门店所有部位普遍检查外,应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各门店相关部门的职责见附件九,标超门店由店长全权负责,区域总部各职能部门给予专业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各店在举办集会、促销活动等大型活动时,必须确定现场安全责任人,如有外单位参加时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各店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时,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对于该部分部位需要实行严格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设定明显的防火标志。
各门店下列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门店快餐厅厨房、档口、仓库、高低压变配电室、空调及冷柜主机房、电脑主机房、发电机房、制冰机房等。
第十三条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门负责部门,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门店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门店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展开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的能力。
第十六条门店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火灾事故紧急处理流程,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
门店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势扑灭后,门店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BU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申请
1.1 各部门和外来施工单位在商场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须事先由动火单位向门店支持部(标超
为区域维护组)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见附件3)。
1.2《动火作业申请表》必须包含动火原因、起止时间、动火方式、特种人员上岗证、责任人、
防损部制定防火措施等内容。
1.3较大的动火由公司或各BU安委会负责与消防单位联络办理相应手续后执行。
2动火审批
2.1《动火作业申请表》经各责任人签字,并经相关部门制定可行的防火措施、由店长审核签字
后,门店支持部或区域维护组根据明火作业的范围,实施动火作业。
2.2原动火单位因未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动火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3动火作业前
3.1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相关规
定操作。
3.2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
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火措施的,不动火;凡贮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4动火作业时
4.1动火作业时门店防损部(标超为BU防损部)委派现场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消防安全。
4.2动火后必须做到“四要”、“一清”,即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要严格按照技
术规程进行操作;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一有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要及时扑灭作业中发生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火种,火种不清除不可撤离动火现场。
5动火作业结束
5.1动火作业结束,由门店防损部(标超为BU防损部)现场监护责任人填写现场作业记录一栏,
由各部门现场监护责任人三方签字。
5.2防损部委派现场监护人员将《动火作业申请表》送交门店防损部责任人(标超为BU防损经理)
最终签字确认。
5.3门店防损部(标超为BU防损部)每月30日前汇总本月《动火作业申请表》交安委会存档。第十八条消防器材管理
1门店消防器材管理范围
1.1门店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闸门、烟感及
温感探测器、安全出口指示灯、防火门、对讲机、联动控制柜、应急照明灯等。
1.2任何人未经门店防损部责任人许可不得擅自挪动消防器材,违者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
2日常管理
2.1各部门员工及主管每天必须检查自已所辖范围内的灭火器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表格由各门店
自行制定);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2.2门店防损部(标超由门店店长指定责任人负责)每天应巡视各自动喷淋头有无漏水、疏散通道
是否畅通等;每半月对消火栓、灭火器进行详细检查,并填写检查卡(检查卡由门店防损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