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梁启超传读后感500字
梁启超传读后感500字梁启超传读后感《梁启超传》是一本关于中国近代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梁启超的传记。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对梁启超的思想和贡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想分享一些我对梁启超的认识和感悟。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他的思想和行动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早年在日本留学,接触到了西方的先进思想和文化,这对他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他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民主和法治,认为这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他积极参与了中国的政治改革和维新运动,为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梁启超的思想深受孔子和康德的影响。
他认为,孔子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也需要与现代科学和民主相结合,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他强调道德和法治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他还提倡教育改革,主张培养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梁启超对中国的政治现状和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洞察力。
他对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批判,揭示了这些制度的弊端和不适应性。
他主张实行宪政制度,建立起一个民主的国家体制,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他还关注社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许多关于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建议。
他认为,只有通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才能实现中国的崛起和国家的富强。
梁启超的一生充满了坎坷和挫折,但他从未放弃对中国的希望和信念。
他在政治上多次受挫,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理想和追求。
他不仅是一位思想家,也是一位实践者。
他积极参与政治运动,为中国的进步和民主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读完《梁启超传》,我对梁启超的人格魅力和思想深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他的思想和行动给我带来了很多启示。
他的追求和奉献精神让我深受鼓舞,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他的思想也让我明白,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思考,才能真正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
总之,读完《梁启超传》让我对梁启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一.梁启超其人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任甫,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广东省新会县人,人称梁新会。
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
1894年,梁启超提倡变法,并于上海主撰《时务报》,著《变法通议》,刊布报端,启发国人之革新思想。
与谭嗣同等6人同参新政,因保守派所反对,变法失败,谭嗣同等被杀,梁启超逃亡日本。
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返回中国,并参与了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斗争。
晚年远离政治,专以著述讲学为务,又深研佛学。
1929年1月19日病逝。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
梁启超还首次划分了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阶段。
他打破按朝代分期的传统做法,按照法理学自身的发展阶段特点,把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分三个阶段:一是礼治时代(三代至春秋之前),二是法治主义时代(春秋战国),三是法治主义衰落时期(自秦汉以下)。
梁启超还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法制史”、“法治”等概念。
梁氏在法律史学理论、方法与实践上都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创立作了铺垫性工作,他不仅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确立了新的路标,把一代敏锐进取的青年学者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为中国法律史学的近代化培养了人才;更为重要的是他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开启了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梁启超的法治主义思想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有个人的意志,一个国家有国家的意志,而法就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国家之意志”,以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梁启超不仅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而且认为法是“天下之公器”,强调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这个工具。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描写
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描写梁启超是近代中国的一位重要人物,他对于近代中国的描写是多方面的。
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梁启超对近代中国进行了深入的观察和思考。
他对中国的现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政治方面,梁启超对中国的政治现状进行了犀利的批评。
他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落后于西方国家,缺乏民主和法治的基础。
他主张中国应该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权益。
他指出,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中国现代化的关键,只有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文化方面,梁启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宝贵的财富,应该加以传承和发扬。
他主张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形成独特的文化特色。
他提出了许多关于文化教育和文化产业的建议,为中国文化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社会方面,梁启超对中国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他指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现象,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障碍。
他主张通过改革政策,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他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建议,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描写,不仅仅停留在对问题的指出,更重要的是他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他不仅是一位思想家和学者,更是一位实践者和改革者。
他努力探索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梁启超的思想和观点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他的思想在当时就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且至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他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权益,主张民主和法治,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改革建议。
这些思想和观点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描写是全面而深刻的。
他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出发,对中国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他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和方案,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梁启超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梁启超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梁启超是中国近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的思想观念与现代社会有很多的契合点,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启示。
本文将探讨梁启超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一、追求自由和民主梁启超是中国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拥护者,他认为,自由和民主是人类普遍追求的自由和权利。
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才能保护人们不受统治者的侵犯。
这对现代社会来说依旧具有启示作用。
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自由和民主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人权、言论自由、财产权等权利保护成为了社会热点。
在探讨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借鉴梁启超的思想,尤其是关于自由和民主的观念,应该在现代社会中深入挖掘其价值。
二、强调教育梁启超强调教育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特别的贡献,他在强调根据天才来发展不同的教育制度的同时,更强调了德育的重要性。
他认为,只有一个良好的道德教育才能让国家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政治道德品质基础,才能更好的防止腐败和灾难的发生。
现代社会也需要注重道德教育。
教育是一个人成长的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许多国家都不断加强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
但是,如果仅仅强调知识教育而忽视了道德和人格教育,或者明显贬低道德和人格品质,最终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类似于腐败问题等等。
我们可以借鉴梁启超的思想,注重道德和人格教育,这对于现代社会也许会有奇效。
三、拥护对外开放梁启超强调对外开放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开放才能够让一个国家更好地发展。
他提出了“适者生存”的理念,认为一个国家需要在适应国际环境中发展,并接受来自不同国家的先进思想。
这对现代社会有着极大的启示。
现代社会对于市场和交流的开放有着越来越高的需求。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很多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多互动和交流,这让沟通变得更加便利,让事物之间距离更小。
在这样一个环境下,一个国家若仅仅是封闭自保,对不同文化和思想的抗拒会让它与其他国家隔离。
我们可以借鉴梁启超的思想,在不断适应国际环境中,发展自己,接受来自不同文化和思想的影响。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为维护中国法律、加强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他的学说和实践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梁启超早年留学日本,在那里他接触到了欧美先进的法学思想,并将其传播到中国。
他积极参与中国第一部宪法编纂工作,主张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创立了中西法律结合的宪
政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对后来的中国宪法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梁启超主张法律制度化,强调法律权威,倡导法律教育,提出了“外强中干”的口号。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官方所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必须统一,公正,有力,才能行使其作用。
在他看来,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需要培养
一批专业的法学人才,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
梁启超还提出了“国民权利论”和“国家权利论”两个重要观点。
前者主张国民享有
平等权利,反对特权;后者则主张国家必须拥有有限但绝对的权利,避免权力滥用。
这两
个观点实际上是中国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核心,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梁启超的著作不仅在中国法学领域有很高的影响力,在政治和文化领域也影响深远。
他的《中国之解放》一文探讨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途径,提出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
教育改革,发展科学技术等建议,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性。
总之,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先驱,他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学说和精神将继续影响和指导中国法学
事业的发展。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作者:刘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
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
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
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
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法是国家的意志。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
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
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
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
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
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
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
“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
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他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梁启超以其切实的行动和丰富的学识,为中国的法学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本文将着重探讨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及其影响。
梁启超,一位多才多艺的学者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颇有影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思想既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又吸收了西方文明的精华。
梁启超精通中西古今之学,他早年在中国学习儒家经典,后赴日本留学,进一步接受了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
他的思想跨越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文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为中国的现代化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法学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他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他倡导法治思想。
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提出了“立宪”、“民主”、“自治”等思想,主张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
他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使社会的发展更加公平和有序。
他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国的法治运动,为中国的法治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他推动了中国的法律教育。
梁启超在中国留学时曾深入研究法学,他主张要革除旧教育制度,建立现代法学教育体系。
他在上海创办了法政学堂,致力于培养新一代的法学人才,推动了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
他的法学教育理念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的法学事业的兴起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促进了中国法治理念的传播。
梁启超在中国思想界具有很高的声望,他的作品广泛流传,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他在其著作中积极宣传法治理念,倡导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使法治理念在中国社会获得了广泛的传播。
他的法治理念激发了中国人对法律的兴趣,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
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
梁启超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也深入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
梁启超的作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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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伦理思想
伦理思想
功利主义
梁启超的伦理思想深受西方 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认为, 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快乐 和幸福。他将功利主义与传 统的儒家思想相结合,提出 了"以义为利"的伦理观念。 他主张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统一起来,实现社会的整 体进步
社会公益
梁启超强调社会公 益的重要性。他认 为,每个人都应该 为社会做出贡献, 为社会公益事业贡 献力量。他主张发 展教育、医疗、文 化等公共事业,提 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和社会福利
CHAPTER 1
哲学思想
哲学思想
进化论
梁启超的哲学思想深受西方进化论的 影响。他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和发 展的,人类社会也遵循着不断进化的 原则。他将进化论应用到社会、政治 、文化等多个领域,为中国的现代化 提供了理论基础
民约论
哲学思想
梁启超对西方政治哲学有深 入的研究,尤其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契约 论。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 个大家庭,人们通过订立" 民约"来建立政治关系,实 现社会治理。他主张民主制 度,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 呼吁人们摆脱传统的封建观 念,追求自由和平等
政治思想
CHAPTER 5
经济思想
经济思想
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
梁启超的经济思想主张市场 经济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他 认为,市场经济是推动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需要 国家干预来调节市场失灵和 保障公共利益。他主张发展 工业、促进贸易和金融业的 发展,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 和国际地位
经济思想
土地改革与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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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作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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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 1 教育思想 3 经济思想 5
总结梁启超
总结梁启超概述梁启超(1873年-1929年),字太叔,号南蜂,原籍广东香山(今中山),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等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杰出人物。
梁启超一生的贡献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更是对于社会与民众的思想与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政治思想梁启超是中国最早的民主派领袖之一,他主张借鉴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与思想,推动中国的政治现代化。
他倡导的政治观念主要包括:君主立宪、科学政治、平等主义、民主立宪等。
梁启超提倡君主立宪,主张通过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和合理分权,实现国家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他认为,君主应当发挥领导作用,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政府必须有法治保障,达到相对平衡和稳定。
在科学政治方面,梁启超主张政府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制定政策,以实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民生改善。
平等主义是梁启超政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强调社会的平等和公正,主张消除封建等级制度,倡导各个社会阶层的平等权利。
民主立宪是梁启超的政治主张之一,他认为通过合理的选举制度和法治保障,实现政府的民主化,促进人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教育思想梁启超在教育领域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倡以人为本、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注重实践与自学等方面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梁启超的教育思想的核心,他强调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培养优秀的人才,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在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方面,梁启超主张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以使其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问题。
梁启超注重实践与自学,他认为学生应当通过实践经验和独立学习,培养自己的实际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社会活动梁启超是中国的社会活动家,在中国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积极参与中国的维新运动,推动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改革。
他无畏压力,在对抗清朝政府的斗争中持续发表演讲、撰写文章,倡导政治改革和民主革命。
梁启超还是《新民丛报》的创办人之一,该报以批评清朝政府为主,揭示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对中国社会觉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政治家、教育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也是中国现代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学术思想和实践对于中国法学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梁启超早年在日本留学时接受了西方法学的熏陶,对西方法制、法律思想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
回国后,梁启超开始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法学理论和观点。
他以发展中国法学为己任,致力于将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梁启超主张"治理之学",即将西方法学与中国儒家治理思想相结合,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该与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
他倡导通过法律来兴利除害,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梁启超在中国法学界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创办了北洋法政学堂。
这是中国第一所近代法学院校,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法学人才,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他将西方法学的基本理论、制度和方法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和实践。
北洋法政学堂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现代法学提供了学术交流、研究和教育的平台,对于中国法学的兴起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梁启超还关注社会法学的研究和实践。
他提出了"社会公益"的理念,认为法律的目标在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
梁启超倡导积极的社会改良,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进步。
他强调了在法律实施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兴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梁启超的学术思想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他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之一。
他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宪政与国家统一。
他认为,宪政是实现国家民主化、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基石。
他主张要建立宪政制度,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他强调宪政要与国家统一相结合,认为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宪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他主张通过宪政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以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他主张借鉴西方的宪政制度,但同时也强调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寻求中国式的宪政道路。
他认为中国的宪政应该以民主为基础,但不应完全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制度。
他主张尊重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和社会秩序,同时也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他提出了“民主宪政与家族制度相结合”的政治理念,认为这是一种既能保障人民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思想为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型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
他的主张和努力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开辟了道路。
他提出的宪政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梁启超的宪政思想是中国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思想体现了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追求,为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和宪政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法治”思想述评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他作为近代中国言论界的佼佼者,在戊戌变法前后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梁启超坚信只有及时变法,才能保国、保种、保教。
他深入分析了传统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认为传统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无法将国家引向文明富强。
因此,他积极倡导法律改革,认为变法是天之道,是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的大势所趋。
其次,梁启超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影响,他主张“今天立法以治天下”,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他反对人治,主张以法为治,以法治国。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蒙意义,推动了中国法治思想的现代化进程。
此外,梁启超还特别注重理论的运用。
他不仅在理论上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联系中国落后的现状,与西方进步发达国家作比较研究,找出中国落后的根源所在以及医治的良方。
他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发达富强,中国之所以落后贫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是否重视法制,是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最后,梁启超的法治思想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他深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把有无法律和法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这种思想在当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总的来说,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他不仅从理论上深刻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从实践上积极探索了法治的实现路径。
他的思
想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梁启超及其思想
生平经历
• • • • • • • • • • • • • • • • • 1873年2月23日出生 两三岁,母亲教识字。 四五岁,祖父教《四子书》、《诗经》。 六岁,和父亲学习中略史和《五经》。 十二岁,秀才。 1887年,在广州学海堂学习。 1889,十七岁中举人。 1890年,在上海接触西学,秋季拜师康有为(长兴学舍-万木草堂)。 1895年5月参加公车上书,步入政坛。 1895到1898发起并领导维新运动,主要以办报为变法维新运动手 1898年戊戌政变,逃亡日本,继续办报。 1912年回国,后组织进步党,对抗国民党。 1915年撰文反对复辟帝制。 1917年结束政治生涯。 1918年游历欧洲,。 1920年回国任教。 1929年病逝。
个人评价梁启超
我认为梁启超思想的转变是由于他个人经历,和当时中国的经济 状况关系不大。梁启超受西学影响主张君主立宪。戊戌变法失败后流 亡国外,考察了欧美尤其是美国的民主制度,转而拥护民主共和。当 他注意到西方社会的弊端后,认为民主共和弊端横生,还是君主制好, 于是同革命派展开论战,主张实行开明君主专制。 但是无论如何,梁启超不但是在政治、经济、哲学、史学、教育、 新闻等方面都颇有建树的学者,更是一位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的思想家, 他的全部政治活动都是以救亡图存为目的而展开的。
梁启超主要主张
明确提出中国要变法图强,必须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 度和文化教育制度.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 反对封建专制、兴民权、设议院、提倡新学、变法图存的主张. 他主张赋税的征收必须以便民为原则,实行轻税、平税政策,而反 对与民争利的“固民所急而税”的传统观点. 梁启超不仅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改革家,同时也是新闻史上重要 人物,对中国早期报刊政论文有巨大贡献.从事报刊活动27年,一生创办 领导报刊17种,被誉为“言论界之骄子”,创时务文体.
论梁启超法治思想
关键词 : 梁启 超 ;法 治 ; 要 性 ;重要 性 必 中 图 分 类 号 :9 9 D0 文献标识码 : A
权 利。法律便产生了 , 即所谓 “ 法者何 ?所 以治其群也。 ” 相 比 法 律起 源 于 人 与 人 之 间 订 立 的 契 约 , 启 超 对 中 国 粱 传统 的出 自君 主一人 之 口的法律感 到深深 的质 疑。他指 出, 这样的法律只不过 是帝 王命令 的产 物 , 是不 好 的、 不 公正 的。只有人 与人之 间订立 契约 形成 法律 和国家 , 才 能够使人们在社会 中和谐 相处 。而正因为法律起 源于契 约 , 家 必 须 以 法 律 作 为 人 民行 为 的 唯 一 根 据 , 国 而这 也 正 是法治 国所倡导 的, 因此 , 每个 国家都 必然 、 必须实施 也 法治 。 () 2 历史论证 。梁启 超不仅从 理论 上对法 治进行深 入的分析 , 而且还从 历史 角度对 法治 的必 要性进 行 了论 证。梁 自幼接受传统 教育 , 传统 文化在 他 的心 目中 占有 很重要的位置 , 当时 的许多人一样 , 与 也免不 了借托古来 达到改制的 目的。他认为 中国在古代时便 已经出现 了法 治主义 , 兴起于春秋 中叶, 而兴盛于战 国时期 。梁启超在 回顾 中 国历 史 上 法 洽 主 义 兴 起 的 情 况 时 指 出 , 战 国 之 在 前 中国一贯 主张儒家学说 , 而礼 治又是 儒家思 想 的重要 内容 。“ 及春秋战国之 间, 社会 之变 迁剧烈 , 后法 治思 然 义 。 ” ・ 想 乃始 萌芽 。法 治主义者 , 应于时势之需 要 , 与旧主义 而 2 家 庭 和老 师 的 影 响 。 梁 自幼 接 受 传 统 教 育 , 经 宣战者也 。 梁启超认 为 , 治主义 的缺 陷在 于对社会 的 . 以 ” 礼 史启蒙 。后进入康有 为开办 的万木 草堂学 习 , 系统 接受 管 理 监 督 程 度 不 够 , 此 适 应 不 了 社 会 的 发 展 , 以 到 了 因 所 了康有为 的学术思想 和政 治法律 主张 , 为其最得 意 的 春秋战 国时各 国都推崇 法家 的学说 。他还认 为 , 成 中国历 学生和助手 , 并被人们 同称为“ 梁” 85年与康 一 同 史上治理 国家有方而 流传 后世 的 , 和实行 法治 主义 有 康 。19 都 参 与 发 动 了著 名 的“ 车 上 书 ” 动 , 此 便 走 上 了 维 新 关 。这 里 他 想 说 明 的 是 , 治 的 主 张 在 同样 动 荡 的 战 国 公 运 从 法 道路 。 时期被提出 , 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所以它在 当时的 中国 特殊时代背景 、 梁启超早 年所 接受 的士大 夫的爱 国 也同样 适用。 主义教育 , 及其 自身主观 因素 的相互作用 , 使得其有 了与 2 法 治 的重 要 性 。依 法 治 国 , 法 律 处 于 国 家 和 社 . 即 前人不同的想法。 会 生活中至高无 上的位置 , 人治则恰恰 相反 , 仅依 靠一人 二 梁启 超 对 法 治 的必 要性 与重 要性 的论 证 或极少数人 的权 威来 治理 国家 。梁认 为 只有实 施法治 , 梁是 当 时 主 张 法 治 的 人 中对 法 治 原 理 做 出 系 统 、 才能避免 中国封建君 主专 制统 治下 的一 人或少数人 的独 深 入论 证 的 为数 不 多 的人 。 对 法 治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分 断专行 , 他 才能树立法律 的权威 并严格 依法 来调 整人与 入 别进 行 了论 证 , 出 了 独 到 的 见解 。 提 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关 系 。 1法 治 的 必 要 性 。 . 在《 法权 》 立 一文 中梁 曾把 国家 比作 一个 有着 独立 () 1 理论论证 。梁启超 很推崇 资产阶级启 蒙思 想家 意 志 和 行 为 的 个 人 , 即行 政 是 国家 的行 为 , 立 法 则 是 国 而 关于法律起源的认识 , 以此为依据 , 并 在论述西方法 律制 家的意志。人 自然是先有意志而后有行 为 , 以, 所 在梁看 度 的合理性并对 中国传 统法律 进行 批判 的基础 上 , 证 来 , 论 国家应该 以法律作为 治理 国家 的准 则 , 即应 当依法来 了法治的必要性。 治理国家。如果只是单 纯强 调要将 国家 治理得 好 , 但忽 在西方资产阶级法 学代表 人物 中, 梭与孟 德斯鸠 视法律甚 至废 除法律 的话 , 卢 治理 国家 的 目的是 根本 达不 对梁的影响最大 , 曾经“ 卢 、 他 把 孟视 为 ‘ 孕育新世 纪 ’ 的 到的。所谓 “ 今世立宪之 国家 , 学者称为法治 国。法治 国 ‘ 先河 ”’ 。梁启超在 卢 、 孟学 说 的基础 上 提 出了 6 己关 者 , 以法为治之 国也 。夫世界将来之政 治 , 1 谓 其有 能更微 于 法 律起 源 的认 识 。他 认 为 能 力 有 限 的人 类 为 了要 在 世 于今 日之 立宪政治者与否 , 吾不敢知 。藉 日有之 , 而要 不 界上 生存 , 需要组成一 个个 的群体 , 在群 体之 中 , 了保 能舍法 以为治 , 为 则吾敢断言也 。故法治者 , 治之 极轨也。 ” 护 自己的既得利 益 , 还是会 出现争 斗。如果 争斗不 受控 故梁启超得 出了不发 明法 律之 学 , 无法 在竞 争激烈 的 则 制, 长此下去可能影 响到群体 的生 存。人们认 识 到必须 时代 自存 的结 论 。 采取措施避免争斗 , 故人 们订立 契约来 保护 自己享 有 的 “ 法者 所以法者所以兴功惧 暴也 , 律者所 以定分止 争
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法 学 的 历 程 作 过 广 泛 而 系 统 的 研 究 与 梳 理 , 中 对
华 法 系 的 变 迁 和 近 代 西 方 法 律 都 有 自 己 独 到 的观
点 和 结 合 实 际 的 价 值 评 判 。 律 是 什 么 ? 启 超 认 法 梁 为 法 律 是 国 民 意 志 的 体 现 , 人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是 保 障 ,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他 说 , 前 中 国 人 都 具 以
j dc l eo m n u iilid p n e c a in f a tifu n e u ii f r a dj dca n e e d n eh ssg ic n n l e c . a r i Ke r s Lin h o, ueo a ,c n t u in l m ,jdca eo m y wo d : a g Qi a r l flw c o si t ai t o s u iil f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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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学者、思想家和政治家,他被誉为“近代中国伟大的启蒙家”和“中国现代化的先驱者”。
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过程中,梁启超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其对法学发展的启示三个方面,来探讨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最早系统研究法学的学者之一,他在法学领域的杰出贡献在中国学术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梁启超自幼喜好学问,曾广泛涉猎中西文学,尤其是对西方的法制制度有着深入研究。
他曾先后就读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使他深谙西方法治,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梁启超曾在《大同书》中提出了“大同社会”的设想,他认为这种社会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他强调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法治理论,为中国的法学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梁启超还在中国法学史上有着其他的重要成就。
他所著的《梁启超日记》和《梁启超家书》中,不仅有关于政治、历史和文学的内容,也涉及了法学方面的内容。
这些作品中既包含了梁启超对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包含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体会和经验总结,是中国法学史上不可多得的重要文献。
梁启超的法学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他提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他的“法律观”。
梁启超认为,法律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相互之间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工具。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提倡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广泛应用。
在他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和文明的象征,是人类社会达到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
梁启超在法学思想方面还提出了“多元论”。
他认为在不同的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不同的,需要根据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来制定和适用。
他也提出了“法和德”的观点,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联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重要的学者和政治活动家,他被誉为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和维新变革的领袖之一。
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过程中,梁启超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的著作和思想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先驱和奠基人之一。
梁启超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提倡法治思想梁启超是中国近现代最早提倡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之一。
在他的著作《新学伪经考》中,就提到了“法制”的重要性,认为“民国之定理大抵出自法制”。
他主张“一国之治,必审于法制,乃社稷安危之终端”,并强调“立法制者五权实施者之责”,提出了设立宪政法治的设想。
梁启超是中国民主法治思想的先驱者之一,他的思想为中国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批评旧有法律制度梁启超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他指出旧有法律制度的腐败和不合理之处,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在他的著作中,梁启超曾经批评道:“中国自上古分封,法者威懿不可犯也,今则贱者为奴隶,贵者公行私诉”,指出了封建法律制度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
他还提出了设立法律官员,完善法律程序,建立近代法院等一系列改革建议,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倡导法学教育梁启超还倡导并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
他在《中国新闻人讲义》中提出了“民法、商法课程之开授”,呼吁兴办法学院,培养法学人才。
他认为,培养法学人才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学人才的重要途径。
梁启超在法学教育方面的倡导和推进,为中国现代法学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著作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影响在他的著作中,梁启超涉及到了许多与法学相关的内容,如中国古代法律的变迁、外国法律的传入、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等。
他的著作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学者,为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1917年后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从 中挖 掘 出有 益成 分 , 以此为 基础 , 求一 种 中 并 寻 西 法律 文化 的综 合 。
一
、
对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历 史 考 察
近 代 以来 , 如何 对 待 中西 法 律 文 化 的 问题 在 上, 中国社会 有 三种 截然 不 同 的态度 : 是文化 保 一
研 究 的视野 。纵 观 梁 启 超 一 生 的 法 律 思想 历 程 ,
21 0 0年 1月
安 庆 师 范学 院 学报( 会 科 学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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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 思 想 又 为 制 度 之 源 泉 。 过 去 思 想 , 以历 史 而 常
的角度 研究 1 1 9 7年 后梁 启超 的法律 思想 。 11 9 7年底 , 启超 离 开 了 政 界 。他 公 开 宣 称 梁
自己 “ 思 才 力 , 能 两 用 , 足 政 治 , 必 荒 著 心 不 涉 势
述 , 自觉欲 效 忠于 国家 社会 , 宁 以全 力尽 瘁 于 吾 毋 著述 为 能尽吾 天 职 , 毅 然 中止 政 治 生 涯 ” 将 主 故 , 要精 力 转 向学 术研 究 。“ 非俟 著述 之 愿 略酬 , 决不 更 为 政 治活动 ” “ ,凡含 有 政治 意 味之 团体 , 不愿 概
加入 ”1。值得 注 意 的是 , 9 7年 后 , l j 11 一方 面 由 于
先 前 建设 法治 国家 的梦 想 屡 屡 不 能 实 现 , 一 方 另
面 由 于 他 在 一 战 后 对 欧 洲 进 行 了 为 时 约 一 年 的 实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
梁启超“法治主义”思想评述一.梁启超其人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任甫,号任公,别号饮冰室主人,广东省新会县人,人称梁新会。
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
1894年,梁启超提倡变法,并于上海主撰《时务报》,著《变法通议》,刊布报端,启发国人之革新思想。
与谭嗣同等6人同参新政,因保守派所反对,变法失败,谭嗣同等被杀,梁启超逃亡日本。
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返回中国,并参与了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斗争。
晚年远离政治,专以著述讲学为务,又深研佛学。
1929年1月19日病逝。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
梁启超还首次划分了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阶段。
他打破按朝代分期的传统做法,按照法理学自身的发展阶段特点,把中国法理学史发展的历史分三个阶段:一是礼治时代(三代至春秋之前),二是法治主义时代(春秋战国),三是法治主义衰落时期(自秦汉以下)。
梁启超还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法制史”、“法治”等概念。
梁氏在法律史学理论、方法与实践上都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创立作了铺垫性工作,他不仅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确立了新的路标,把一代敏锐进取的青年学者带入了一个新的天地,为中国法律史学的近代化培养了人才;更为重要的是他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开启了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梁启超的法治主义思想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有个人的意志,一个国家有国家的意志,而法就是“国家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国家之意志”,以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
梁启超不仅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而且认为法是“天下之公器”,强调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这个工具。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指导思想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一些关于法的思想,如墨家的“非攻”、“兼爱”等,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等。
在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了刑罚重于德教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制约和惩罚作用。
到了秦朝,秦始皇采取了相对极端的一系列措施来统一法制,包括焚书坑儒、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等,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变化。
汉朝的法制比秦朝更为温和、保守,依然延续了礼制传统,法律与人伦关系紧密相连。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对中国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影响,即“因果轮回”理论,主张人行善恶必有因果报应。
唐朝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全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唐律、唐令、唐诏等成文法律最为典范。
宋代开始出现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分立,私法逐渐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导致了法律问题的增多,因此宋代的法律思想日趋理性化、实用化。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依然秉承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但有些固执的守旧思想被逐渐修正和打破。
例如,明朝颁行的《大明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但也有许多条文被指责为酷刑,清朝的法制则更为严厉。
不过,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开明的法律思想,例如纲领思想、民主法制思想等。
在这些思想的推动下,中国的法制逐步走向现代化。
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一连串的政治变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这些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梁启超、胡适、吕志和、钱穆等,他们对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们主张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推动中国法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迅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建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加速,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例如,在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诽谤等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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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梁启超在论述学习、 运用西方新法改 革中国法制、 倡导实行 “法治主义” 的同时, 又提出 “法不 能自立” “不能自行” , “谓有法律而可以无道德, 其不当也 明甚” , 法治要 “辅之以道德教育” , 才能相得益彰, 相互为 用, 特别是到了民国以后, 梁启超更加强调 “为政在人” 。 法要靠人来制定, 也要靠人来维护和实行, 只有品行道德 端正的人才能制定出 “善法” ,因而, “变法之本在有 在于培养有新精神、 新品德的 “新民” 。 可以看出, 人才”,
立、 颁行、 修改的程序、 方法等一一作了比较和介绍, 为中 国制定完善的宪法、并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理论环境和 舆论支持。 不仅如此, 民国成立后, 他又亲自起草了 “进步 对国体、 政体、 总 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共 ## 章 $& 条, 统、 国会、 法律、 司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综合反映了进 步党和梁启超本人在民国初年的政治观点和主张。 梁启超认为立宪必然代替专制,这是历史进步的必
人物研究
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彭
(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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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法治思想、 宪政理想与司法改革实践三个层面阐述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制的作用与影响, 认为梁启超宣传以西
方民权学说和民主原则为基础的法治思想与宪政主张是中国近代法制启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改革司法制度、 倡导司法独立的主张和 实践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制的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治 宪政 司法改革
! 汇择其长者取之, 以补吾之所不及。”
榜样进行政治改革, 强调实行议院制度, “以民权分君权” , 变革 “一君为政之世” 为 “君民共主之世” , 其立宪主张是不 言自明的。 !"世纪初年他在日本研究了日本和西方的近代 政治理论之后, 继续宣传宪政理论, 提出当时中国正处于 “可生可死、 可剥可复、 可奴可主、 可瘠可肥” 的过渡时代,
# 理势所必至也” 。 笔者在梳理梁启超各阶段对于宪政的阐
应该由议院制定宪法,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擅自修改 宪法; 同时他还提出, 在中国制定宪法, 必须根据 “三大精 神” ,即: “国 权 与 民 权 的 调 和 ” 、 “立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的 调
# " ! 和” 、 “中央权与地方权的调和” ; 并且他还就各国宪法订
$ 而 “君主立宪政体为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 。后来梁启超
又大谈革命, 主张进行 “无血的破坏” , 但其最终目的仍然 是为了要实现 “折中调和” 的立宪政体。 #$"%年梁启超游美 归来后提出 “开明专制” , 目的也是为了使生活在专制国度 中的中国人 “大多数人知立宪, 希望立宪并且相率以求立
% 宪” 。后来他又提出 “虚君共和” 的主张, 把英国式的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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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人物研究
立国会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立法权真正属于国 民。 梁启超认为制定并颁布、实施新法是实行“法治主 义” 的另一关键。中国旧有的成文法有四大不足, 即法律 的种类不完备 (只有公法而无私法) 、 法律的固定性太过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法典的体裁不完备 (范围不确 定, 主旨不明) 以及法典的文体不适宜, 等等。 在中国进行 立法改革推行 “法治主义” , 必须学习和借鉴欧美的法律 制度, 包括进行必要的法律 “移植” , 这是中国兴盛发展的 惟一途径。所以他说, “治旧国必用新法” 。他主张大量翻 译介绍西方各国的法律典籍与法学著作, 还要系统研究、 了解西方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今日不欲强吾国 则已, 欲强吾国, 则不可不博考各国民族所以自立之道,
# " !
有极大的意义, 即便在今天看来, 也具有一定价值并值得 熊希龄辞去国务总理, 梁启超随后向袁 回味。 !"!$年 %月, 世凯请辞司法总长, 同时向袁交了 《呈请改良司法文》 , 系 统地表达了他改良司法、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 观点, 主要内容有: 改革审级制度。他认为在目前中国 !、 法官人才不足、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是 行不通的, 可以考虑实行三审制, 废除初级管辖与审理, 由县知事直接兼理; 根据案情大小确定诉讼程序。 改革 %、 中央司法机关体制, 司法部应当与大理院合并; 注重司 #、 法效率, 明确审理期限; 限制上诉, 以避免助长 “唆讼之 $、 风” 而妨碍司法; 在 《大清新刑律》 已经颁布的情况下, &、 应该尽快编制刑律施行法; ’、为改变监狱过于拥挤的现 状, 可以考虑尝试恢复笞杖刺配的制度; 加速培养法律 (、 人才。他认为改革司法、 实行宪政归根结底是靠人, 人的 行为方式和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中国的法官不懂 法、 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因此必 须尽快设立法官养成所, 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 推行 严格律师资格。 通过考核甄别重新发 规范的法官教育; )、 允许进行厅外审判; 切实保障司法经 放律师新证; "、 !*、 费供给, 司法机关应该由国税支付费用; 等等。 这些建议条文大多数反映了梁启超对民国初年司法 现状的把握, 限时结案、 培养法律人才、 保障司法经费、 限 制律师资格等建议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有着很强的针 对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 这些建议没有真正付 诸实施。 在民国初年的中国政坛上, 法制的改革远远不如 政党的争夺和强权争雄那样容易成为关键和热点。袁世 凯的兴趣在于如何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 尽快控制局面, 他不会也不可能允许梁启超大刀阔斧展开法制改革, 推 行分权和权力的相互制约。这就决定了梁启超不可能有 大的作为和建树。梁启超真正在司法总长位置上的时间 只有半年左右, 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 他对于司法独立的 呼吁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方案, 是制约强权和军阀政治、 改 革政治体制、 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最强音, 今天看来仍然发 人深思。!
" 治为公, 长治久安” 。面对中国 “四千年未有” 的变局, 他
坚持认为挽救时局必须首先从变革制度、实行“法治主 义” 开始, 能否实行法治, 是区分国家文明、 发达与野蛮、 专制的最主要标志, “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备
# 。 而愈公者, 则愈文明, 愈简陋而愈私者, 则愈野番而已”
在中国, “法治主义” 如何实现? 梁启超认为最重要有 两点: 一是立法权问题, 一是制定并实施新法。 他说, 在当 今世界, 最重要的不是是否制定了法律, 而是由谁制定了 法律, 立法权的归属, 最终决定了法律为什么人服务的问 题。所以, 梁启超多次撰文写道, 立法权如果操纵在一人 之手,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诸众 人, 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法律。 不仅如 此, 他还提出, 中国几千年来的变法屡变屡败或者收效甚 微,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与行政不分, 没有专门的立法 机构。 正因为没有这一机构, 中国没有人专门思考法律改 革的事情, 出现了立法与改革 “条理措乱” 的局面, 都是随 机的和不系统、 不确定的纸上谈兵, 立法改革远未真正实 行。所以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设立专门的立法机 构 ( “立法部” ) 代表国民来统一行使立法权, 开设议院, 建
共和推为当时中国应该效仿的最理想的典范, 实际上还是 在宣传并推广立宪政体。 可以说, 辛亥革命前后梁启超 “持 论屡变” , 但是 “立宪之志未变” 。他对宪政的宣传和影响, 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近代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内容, 而且开阔 了近代知识分子的眼界, 传播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和法制 理论, 更重要的是, 为立宪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思想、 政治和社会环境。 宪政的核心是宪法至上, 以宪法来规范和限制权力, 是宪政的最重要特征。 梁启超专门研究了各国的宪法, 阐 述了中国宪法的精神原则及相关问题,系统论述宪法问 题的就有《各国宪法异同论》 、 《 立宪法议》 、 《 宪法之三大 精神》 、 《 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 、 《 宪法起草问题答客问》 等等。在这些著述中, 梁启超提出 “制定宪法为国民第一 大业” , 有没有一部好的宪法是区分立宪与专制、 文明与 落后的标志; 实行宪政, 首先必须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 “一国之人, 无论为君主、 为官吏、 为人民, 皆共信守之也, 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 此后无论出何令、 更何法、 百变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政治活动家 和学术文化大师, 同时又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 他对法理 学、 宪法学、 法史学、 行政法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 留下了 三百多万字的法学著述。 不仅如此, 在他十多年的政治活 动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推动中国法制的现 代化。 本文从法治思想、 宪政理想与司法实践三个层面阐 述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制的作用与影响。 一、 法治思想及其启蒙意义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较早接触西方法治理论并进行积 极宣传的重要人物, 他对中国法制发展、 沿革及法学的历 程作过广泛而系统的研究与梳理, 对中华法系的变迁和近 代西方法律都有自己独到的观点和结合实际的价值评判。 法律是什么?梁启超认为法律是国民意志的体现, 是人民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他说, 以前中国 人都认为法是国家的意志, 国家为君主个人所有, 所以才 有 “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是法” 的错误认识。实际上, 国家是 “一国人的公产” , 是全体国民的国家, 法律应该是全体人 民的意志, 是人民权利、 自由和义务的根本保障, “ 国民最 多数之最大幸福” 是法的宗旨, 这样的法才是 “善法” 。 他对 法律的重要性有非常清醒而明确的认识, 认为世界上越是 文明开化的民族, 法律越完备, 所以今天的中国要走向自 强, 必须从研究、 强调 “法律之学” 入手, 必须改革法律制 度,“故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 他这里
# $ ! 然, 是 “理势所必至也” 。 他首次在中国提出了 “预备立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