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安徽省教师招考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
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焦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课程安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排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讲义P106第六部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序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2019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罗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和学生家长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主管部门完成调解的时间应为()。
A.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B.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C.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D.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2.【2018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高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不慎受伤,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高某父母与学校就事故处理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学校拒不履行协议。
对此,高某父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依法提起诉讼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依法提出申诉D.依法申请行政仲裁讲义P106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六条【学校责任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1.【2022上中学】初一学生余亮离校后故意将同学赵刚打伤。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对赵刚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教师资格证笔试-法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幼儿园开展的户外活动中,小明和小刚一起 玩滑梯。玩的过程中,小明推了小刚一下,小 刚摔倒在地面,老师马上从教室跑出来扶起了 小刚。对小刚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幼儿园 B.小明监护人 C.小刚监护人 D.小明监护人和幼儿园
关键词:举证责任、过错、职务行为
和学生年龄相关的因素
学生睡在上铺,夜晚睡梦中掉下摔伤,谁承担责任?
床具安全标准 宿舍管理 学生不当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符合标准的, 管理到位的,
要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是否 学校无责任
到位
不合标准的, 管理不善的,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 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 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 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核心考点
校运动会上,胡某等几位同学随裁判老师进入铅球区丈量结果。 在他们尚未撤离投掷区时,参赛同学赵某投出的铅球砸中了胡某, 致其肩部受伤。对胡某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 A.学校 B.裁判老师 C.赵某的监护人 D.赵某的监护人和裁判老师
某小学指派李老师带领学生到电影院看电影,由于入口处 灯光暗淡,学生陈某在台阶上不慎摔倒,致使头部受到严 重伤害,对于陈某所受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学校和电影院 B.李老师 C.学校 D.李老师和电影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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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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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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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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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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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 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育法律法规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近几年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的考查比重较大,主要以单、多选题的形式考查,而在众多法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条的考频较高。
所以老师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核心知识点,同时也希望大家能掌握关于这部分知识的核心考查方式。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核心考点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与责任做题要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的知识考查中,需要大家注意题干考查的是学校有责任还是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况;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中,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情况尤其要予以重视,需要大家能够理解。
而学校无责任的情况中,哪些情况需要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
所以大家在阅读记忆法条的时候,可以根据考查的方向进行记忆,从而提高法条的备考效率。
三、考题再现(一)单项选择题1.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
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
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导致门牙跌落三颗。
王某的伤害由( )。
A.司机负责B.某寄宿学校负责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选项B,题干中的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违反了操作规程,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九条规定,故应该寄宿学校负责。
学校过后有权向司机追责。
故答案选B。
选项A说法错误。
王某的伤害应由该寄宿制学校负责。
学校赔偿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选项C说法错误。
王某的伤害不是司机和某寄宿制学校共同负责,而是学校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20XX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伤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使用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清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当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安徽教师资格证考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安徽教师资格证考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随着依法执教理念的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越来越成为考查的重点之一。
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历来是广大老师和学生最为头疼的法律。
这部文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极大的操作指导意义,在考试中大多以案例分析形式进行考查。
接下来,中公教育周君老师就着重对《办法》中的几个常考点和难点进行分析。
考点1: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
其中,最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
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
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
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真题: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
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
王某的伤害应由( )来承担。
A.司机负责B.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责任C.某寄宿学校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本题的焦点就在于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题目可以看出,司机是代表学校履行职责,没有清点人数就开车,这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因此,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过失而造成的,这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就是学校,王某的伤害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
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车司机提出追偿。
故司机不直接承担学生受损的责任,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案例启示与教训
01
02
03
04
启示一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 全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
启示二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教训一
学校应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制定 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
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教训二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 作,共同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利
益。
THANKS
案例二
某中学组织校外活动时,一名学 生在参与体育比赛时受伤,造成 骨折。
处理过程解析
案例一解析
学校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同时,学校积 极配合家长处理后续事宜,包括协商赔偿和调解纠纷等。
案例二解析
学校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将受伤学生送往 医院。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参与学生的治疗和康 复工作。同时,学校针对此次事件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 管理措施。
处理程序繁琐
现有的处理程序相对繁琐,影响事故处理的效率 和公正性。
赔偿机制不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存在赔 偿不公或赔偿不足的情况。
改进建议
明确责任认定
建议进一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减少模糊地带。
简化处理程序
优化事故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公正性。
完善赔偿机制
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公正的赔偿。
事故范围
适用于学生在学校内、外 以及上学、放学途中发生 的各种伤害事故。
02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责任
提供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 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 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完善安全设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
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及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确定事故的责任方。
若发现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或者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等情况,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学生伤害的教职员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报案、立案、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事故报告表格2. 紧急救护流程图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但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形。
2. 重大过失:指教职员工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合理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情形。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在调查学生伤害事故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证据收集等问题。
解决办法: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调查能力和技巧。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可能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模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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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安徽省教师招考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一条【当事人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条【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条【致害人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六条【学校赔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七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二条【事故责任者处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五条【违纪学生处理】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安徽教师招聘统考学科专业考情剖析安徽师出教育教师招考研究中心深入研究xx.xx和xx年安徽省统考各学科专业考试情况,为大家深度剖析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以及考试难度,以期为广大考生复习备战xx年教师招考提供科学指导。
(一)考试形式及内容剖析在《xx年度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笔试为《教育综合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两科,笔试每科满分为120分,按《教育综合知识》占40%.《学科专业知识》占60%合成笔试成绩,学科专业知识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学科专业考试主要考查学科专业知识.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及其应用。
换言之,考查三大板块的内容,即学科专业知识.新课程标准理论及教学实践。
其中学科专业知识约占总分120分的70%,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及其应用约占总分的30%。
考查的题型主要为以下几种题型:学段学科客观题主观题小学语文选择题.填空题阅读鉴赏.教学实践(案例分析. 教学片段设计).写作数学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论述题.教学片段设计英语单项选择题.完形填空题.阅读理解题翻译题.写作题.教学设计和分析音乐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连线题.译谱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解析题.写作或设计题美术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技能创作题.综合应用题体育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教学片段设计科学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材料分析.教学设计品德与生活选择题.填空题.连线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解析题案例分析题.教学片段设计信息技术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分析题中学语文选择题.填空题阅读鉴赏.教学实践(案例分析. 教学片段设计).写作数学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解析题案例分析题.教学片段设计英语单项选择题.完形填空题.阅读理解题翻译题.写作题.教学设计和分析政治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材料分析题案例评析题.教学设计题历史选择题论述题.材料解析题.教学案例及分析题地理单项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绘图与设计题.案例分析题生物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教学设计化学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实验与科学探究题案例分析题和教学设计题物理选择题实验题.简答题.计算题信息技术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分析题音乐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连线题.译谱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解析题.写作或设计题美术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技能创作题.综合应用题体育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教学片段设计(二)考试难度剖析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作为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