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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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1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

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

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2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

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

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

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

项工作。

【章名】二、组织

第4条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

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

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

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

,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

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

,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

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

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

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

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

员应参加评委会。

第7条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

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

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

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

中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8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

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

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

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

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

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卫生系列可按内儿、妇外、卫生防疫、中医、医技、药学、护理以及

其他临床各科等学科设置评议组。其他系列(含高校教师)按专业(学科

)设置若干评议组。

第9条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提出,由单位行政领导主持,党政领导集体(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10条评委会最多可有一名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

副职参加(不包括“三总师”),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级评委

会委员一般不外聘,确需外聘的,需先经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

。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11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单位,不能进行评审。除高校教师

按地方规定评审,农业、林业特殊专业和部没有评审权的高级职务可委托

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各档次职务必须委托路内单位有相应职务评审

权的评委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

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

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

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

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12条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

适当调整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

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调整后,应

将新委员的“登记表”、“汇总表”(铁职改办〔1992〕4号文件附

件二)报部备案。

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

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第13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评审。

第14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

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政策指导;对不能保证评审

质量的评委会,应如实将情况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报告,上级部

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

直至收回评审权。

【章名】三、职责

第15条评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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