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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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近期,据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爆料的“棱镜”事件,不仅引发了各国对美国政府监视、侵犯各国络信息的声讨,更引爆了人们对络隐私权的关注,并引起了一定的恐慌。
的确,络的普及,不仅有利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方便人们查阅资料,扩宽知识的覆盖;同时,络的普及也更有利于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近期众多高官的“落马”与络监督密切相关,“络反腐”成为新的“反腐阵地”。发达的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络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却也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率。络的公开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聊天记录,甚至“艳照”频繁暴露于络,该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问题也引起社会、政府和广大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建立与完善一整套保护络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的讨论与研究。络隐私权是络环境中产生的新问题,现阶段虚拟空间中的络隐私权时常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就在于缺乏对络隐私权的系统研究。本文从隐私权和络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特点,分析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的侵害状况,分析国外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络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对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他的执行机制进行理性思考,并对我国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全文共9771字。
随着络的发展及广泛普及,需要着手解决一系列的问题,而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就是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因特的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但一直以来被人们重视的程度都不够。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秘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络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络改变了隐私传播、加工和利用的技术条件、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因此现阶段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络隐私权的侵犯现象。据报导,20XX年初,日本樱花银行称,电脑黑客通过互联窃取了它的2万名客户的姓名、号码、住址以及生日等信息,这些信息足以让他们从别人账户上提款或者以别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20XX年年初在香港发生的“艳照门
事件”,是由于陈冠希拍摄的张柏芝、阿娇等香港女星的不雅视频、照片被泄露出去,在络上广泛地被上传、复制、蓄存、收集、传播……,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此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广大友的转载、传播行为,都明显严重地侵犯了这些艺人的络隐私权。
如今,络隐私侵权已经到了令人恐慌的程度。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始针对络对现行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立法改革,以便适应络发展和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本文从分析络隐私权入手,了解络隐私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隐私权与络隐私权概述
自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的论文以来,隐私权这个新名词走入了人们的视野,此论文揭开了隐私权理论的序幕,是隐私意识理论化的开端。从此,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国内外学者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学者王利明指出,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权利,是指在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中,个人的生存与活动空间、个人的行为和私人活动、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享有不被公众知晓、免于公开的无端干涉的权利。此定义把隐私权的范围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之内。
络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社会交往等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信息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福祉的同时,也打开了“藩多拉的盒子”,让个人的隐私遭到更严重的侵害。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络的不安全性,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遭受到非法的收集、蓄存、截取、篡改和利用。因此,络环境下存在隐私,其隐私权的内涵不能仅停留在消极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表现为积极主动的“信息控制利用”方面。可以认为,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二、络隐私侵权的状况
络环境改变了隐私传播和利用的技术条件或媒介,随之其侵权的手段与方法也有所改变。由于络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侵害方式更加便捷;侵害手段多样;侵害手段隐蔽;侵害后果严重,保护困难等。在现实中,络侵权者一般以商业为目的,采用泄露公布他人资料,络监听,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散布侵害隐私软件等多
种手段,侵犯络隐私。这些侵权者包括:商家、设备供应商、络服务者、雇主、黑客、甚至政府部门。例如,20XX年,我国一家即将开业的大型超市,向附近居民大量寄送了会员卡,引发消费者的质疑,是谁透露了他们的、姓名呢?事后追查表明,是当地的居委会出售了居民的个人信息。络隐私侵权者运用各种手段,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用户许可,非法搜集、利用或对外披露、公开其个人信息
主要是利用络跟踪软件非法跟踪用户在上的一举一动,大量收集用户喜欢访问哪些站,在哪些站停留时间长等信息,从而掌握用户的习惯,建立起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再把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的利润。还有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
(二)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如个人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黑客或ISP公司(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上的言行,这主要存在于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害。老板可以利用一种叫做“络神探”的软件,监视员工在单位上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种监视软件明显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
这里主要是指络个人隐私信息领域,包括非法侵入个人主页中加密不对外公开的部分;非法侵入个人邮件信箱、向邮信箱发送垃圾邮件,垃圾邮件侵占了收件人信箱空间,耗费收件人时间、精力与金钱,甚至会引爆邮箱;络黑客往往侵入他人电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
三、国外关于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络经济和络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都意识到这一点,一直致力于加强对络隐私权的保护——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国际上对络隐私权保护正在日益普及化并得到加强。根据上文所论述的络隐私权的特点与络隐私侵权现状,不管是具有案例法传统的国家,还是罗马法传统的国家,都通过各种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络隐私权。目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一般将国外络隐私权的保护区分为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自导的模式;另一种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是最早开始研究隐私权的国家,无论是隐私权保护意识还是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