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院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法学班级:学号: 108502207 学生:指导教师:完成时间: 2012 年 4 月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迅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迅速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催生出大量的新兴产业,明显加快了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变,网络在极大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当代生活质量的同时,其广泛覆盖性、快速传播性以及极大公开性,对人们隐私的隐蔽性造成了很大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自律目录引言 (1)1.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 (2)1.1.在免费软件内安插广告 (2)1.2.黑客肆虐 (2)1.3.雇主监视雇员 (3)1.4.政府监控 (3)1.5.不当泄漏他人资料 (3)2.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4)2.1.维护公民的价值、尊严和安全 (4)2.2.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4)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5)3.1.技术手段 (5)3.1.1.运用软件 (5)3.1.2.运用防火墙和加密技术 (6)3.1.3.网站加密用户信息 (6)3.1.4.P3P隐私参数选择平台 (6)3.2.教育网络使用者 (7)3.2.1.不随意泄漏个人资料 (7)3.2.2.了解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是否经过认证 (7)3.2.3.使用内外网技术 (7)3.3.鼓励业者自律 (7)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及建议 (8)4.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 (8)4.1.1.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8)4.1.2.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民事权利的地位仍未确立 (8)4.1.3.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 (8)4.2.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9)4.2.1.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9)4.2.2.鼓励制定行业行为自律准则 (9)4.2.3.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规则的制定 (9)4.2.4.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10)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英文摘要 (13)引言网络的诞生与飞速发展给技术和经济领域带来巨大变化,同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类繁荣和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
在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网络空间中,常常会出现滥用网络传播自由的现象,这不但危及公共利益,也触及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而网络隐私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隐私,它显得格外脆弱,这无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举“人肉搜索”之现象,从法律保护角度出发,试述我们应当重视并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给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安上安全盾。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产生于美国,189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它是一种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可定位性与识别性,对他人是有价值的。
而隐私权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ii,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一旦公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受他人尊重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虽然对隐私权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合法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权的私密性;2、他人不得恶意利用隐私侵害隐私权利人;3、隐私权利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
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个人的隐私也在经历着被窃取和被曝光的危险。
因此,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而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目前有关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进一步探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源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该文的面世,开创了美国隐私权研究的先河,也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发展。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5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及诽谤意见等。
”[1]32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同隐私权相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只不过网络隐私权中隐私是以网络作为载体,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变化而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它在本质上说是隐私权的一种,但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然而,现实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轻而易举。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数据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了无尽的骚扰和潜在的风险。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着网络隐私权。
黑客通过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诈骗分子则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案例分析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案例分析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法律案例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探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尤因诉瓦特判例》与合理预期隐私权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尤因诉瓦特判例》中做出了有关隐私权的裁决。
该案例中,美国花杰·尤因起诉瓦特公司,指控他们违反了他的隐私权。
瓦特公司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尤因进行了尿液舞弊检测,并将其测试结果公之于众。
尤因认为这违反了他的隐私权。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私人活动方面,即使在公共场所,人们依然拥有合理预期的隐私权。
而这种预期是以社会一般认可的行为标准为依据的。
因此,瓦特公司公开尿液检测结果侵犯了尤因的隐私权。
这个判例对于个人隐私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调了个人在公共场所仍然享有一定的隐私权。
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数据主体权利2018年,欧盟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是一项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规。
GDPR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
GDPR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他们的个人数据、限制个人数据的处理、获取个人数据的副本等。
此外,数据主体还有权提出异议,拒绝个人数据的处理。
GDPR的出台,标志着欧盟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对数据主体权利的充分尊重。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首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提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事先同意。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和滥用,网络隐私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隐私保护涉及伦理、法律、技术等多学科领域的问题,其中法律保护是其中之一,是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最基本保障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探讨对其进行的规制和保护。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1. 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性等基本概念。
2. 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其规制机制、保护方式、实践问题等。
3. 基于实际情况,提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互联网上产生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具有决定性的管理权利。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语音、人脸、位置等数据的保护。
2.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等。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方式。
技术保护包括加密技术、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等;法律保护包括提升法律保护力度、加强执法监管等。
4.网络隐私权的实践问题网络隐私权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
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依然存在,法律保护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5.网络隐私权的应对措施面对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力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规范和保护力度,增强公民和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帮助公众了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保护现状。
2. 分析网络隐私权的规制机制和保护方式,为未来改进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3. 提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法律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被告为某互联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
2018年6月,张三在某互联网公司注册账号,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服务。
2019年3月,张三发现其个人信息被该公司非法收集、使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某互联网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具体事实如下:1. 被告在张三注册账号时,要求其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信息用于商业推广。
2. 被告未经张三同意,将张三的个人信息分享给第三方,导致张三遭受骚扰。
3. 被告在张三使用其服务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对张三的浏览记录、购物记录等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并用于商业推广。
被告某互联网公司辩称:1. 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已取得原告同意;2. 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3. 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2. 被告是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3. 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三、法院判决1. 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未取得原告的明确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秘密进行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
2.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储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个人信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中国,由于隐私权的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相当薄弱,谈到隐私权的时候,人们往往仅仅是将其与一些秘密甚至是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相。
事实上,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1 .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以前更为困难。
伴随着互联的普及,由于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络空间中的延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
如美国的站,输入一个社会保险号,就可以得到该号码用户当前的,以及过去10年的、、出生日期、假名等,还可以提供其保姆、员工、同事、医生、邻居或朋友的相关信息。
美国的Metromail 、FirstDate Solution 等顶级数据采集商,各自拥有900多万个家庭和亿消费者的信息,里面包括人们的出生日期、旅行次数、购买习惯、吃药时间、打给谁等内容 2.在这样的社会和技术背景之下,本文着力探讨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与络隐私权的定义(一)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3.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尽管目前国内对隐私权的定义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一般都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即保护公民不愿公开或者告人的个人事情,也就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秘密不被公开。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隐私权的内容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即保护私人生活不受侵扰;有人则认为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干涉,也就是在前述信息权和安宁权的基础上再加上个人私事决定权4.人类第一次以明确的语言表述隐私权的含义是在1890年。
当时,美国波士顿市两位律师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了一篇划时代的文章《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隐私权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隐私权侵害的事件。
因此,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隐私权的内涵与意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隐私空间、秘密和个人信息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社会公正与法治的重要保障。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信息可以被随意收集、转卖和传播,个人的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网络时代,虽然法律法规日渐完善,但隐私权的保护依旧面临诸多挑战:1.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网络数据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
例如,_______(具体案例)使得公众对隐私权的关切不断加深。
2.法律法规滞后: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用户信息时过于随意。
3.技术手段的迅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以轻松获取和分析个人信息,尽管这提高了服务的便捷性,但也带来了更大的隐私风险。
三、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隐私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1.维护个体的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分享自己的信息,尊重个人隐私是对其尊严的基本承认。
2.促进社会信任:在一个隐私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会更为牢固,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防止信息滥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可能导致诈骗、身份盗用等犯罪行为,隐私权的保护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风险。
四、如何加强隐私权保护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可行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用户权益。
2.加强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知,让每个人意识到保护自己隐私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据探讨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据探讨p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企业商业信息、国家机密性文件的保护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我国在对网络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隐私权法律法规,只是将隐私权划分到名誉权中。
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立法机关修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条,使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保护,维护网络世界的隐私安全。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建立保护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网络隐私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来说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条规给隐私p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
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
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
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
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
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网络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中是依靠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间接实现的,所以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手段还不够完善。
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 . 侵权手段 的智 能化 、 隐蔽化。 行为人往往具备熟练的操 作技能与 丰富的专业 知识 , 能够迅速而 准确 地搜 集到他人 的 资料或是侵入他人的私人网络空间领域 。 随着 网页不停地刷 新, 信息不 断地更新 , 一些 侵权 的信 息也不断 地被新 的信 息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 网络的飞速发展 , 人们每 天享受着丰富的信息 , 了解着丰富理 制度提 出了挑 战。当前 , 个人 隐私被 泄露和被侵犯 的事件 时有发生。因此 , 网络 隐私
权 保 护 成 为 当务 之 急 。 关键词 : 网络 隐私 权 ; 法律 保 护 ; 侵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4 ) 0 7 — 0 2 8 7 — 0 2
2 0 1 3年年底的一个寒冷的晚上 , 广东省陆丰市某高中女 生琪琪从望洋河桥 上一跃而下 , 她 自杀了。 前一 天 , 一家服装
容服务时 , 不告知 网民所采集 、 处理 、 储存信息的 内容 、 方式 、
目的和使用期 限 ; 不 向网民说 明个人 权利保护 的措施 ; 对一
店老板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 , 将她购物 的监控视频截 图发 至 微博求“ 人 肉搜索 ” 。 很快 , 琪琪的个人 隐私信息 曝光 , 成为网 络谩骂和身边 同学 、 朋友指指点点 的对象 。 自杀事件再一 次
成 为侵权 的主体 。
网络 隐私权是指 自然人在 网上享有 的与公共 利益无关 的个 人活动领 域 与个人 信息 秘密依 法受 到保 护 , 不被 他人
非法侵扰 、 知悉 、 收集 、 利用 和公开 的一种人格 权 ; 也包括第 三人 不得 随意转载 、 下载 、 传播 所 知晓他 人 的隐私 , 恶意诽 谤他人等 。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隐私权保护案例分析及建议
案例一:侵犯隐私案例 # 案例一:侵犯隐私案例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发布了一款社交媒体应用程序,允许用户上传和共享照片、视频以及个人资料。
然而,该公司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电话号码等。
一位用户发现自己的个人照片被用于广告推广,并对此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侵犯隐私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公民享有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未经用户授权擅自获取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即便用户在使用社交媒体应用程序时可能存在一定信息公开的风险,但公司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建议: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用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案例二:非法拍摄案例 # 案例二:非法拍摄案例事实经过:某某女士发现在自家浴室的镜子后面安装了一个隐藏摄像头,录制了她的隐私活动。
她向警方报案,并要求追究责任。
律师解读:非法拍摄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租赁的房屋、宾馆、饭店、商店、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类似场所,非法拍摄、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遇到非法拍摄行为,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保留相关证据。
在证实非法拍摄行为后,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个人信息泄露案例 # 案例三:个人信息泄露案例事实经过:某某银行的一名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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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近期,据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爆料的“棱镜”事件,不仅引发了各国对美国政府监视、侵犯各国络信息的声讨,更引爆了人们对络隐私权的关注,并引起了一定的恐慌。
的确,络的普及,不仅有利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方便人们查阅资料,扩宽知识的覆盖;同时,络的普及也更有利于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近期众多高官的“落马”与络监督密切相关,“络反腐”成为新的“反腐阵地”。
发达的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络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却也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率。
络的公开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聊天记录,甚至“艳照”频繁暴露于络,该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一问题也引起社会、政府和广大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建立与完善一整套保护络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的讨论与研究。
络隐私权是络环境中产生的新问题,现阶段虚拟空间中的络隐私权时常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就在于缺乏对络隐私权的系统研究。
本文从隐私权和络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特点,分析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的侵害状况,分析国外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络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对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他的执行机制进行理性思考,并对我国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全文共9771字。
随着络的发展及广泛普及,需要着手解决一系列的问题,而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就是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因特的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但一直以来被人们重视的程度都不够。
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秘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络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络改变了隐私传播、加工和利用的技术条件、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
因此现阶段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络隐私权的侵犯现象。
据报导,20XX年初,日本樱花银行称,电脑黑客通过互联窃取了它的2万名客户的姓名、号码、住址以及生日等信息,这些信息足以让他们从别人账户上提款或者以别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20XX年年初在香港发生的“艳照门事件”,是由于陈冠希拍摄的张柏芝、阿娇等香港女星的不雅视频、照片被泄露出去,在络上广泛地被上传、复制、蓄存、收集、传播……,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此举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广大友的转载、传播行为,都明显严重地侵犯了这些艺人的络隐私权。
如今,络隐私侵权已经到了令人恐慌的程度。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始针对络对现行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立法改革,以便适应络发展和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本文从分析络隐私权入手,了解络隐私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隐私权与络隐私权概述自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的论文以来,隐私权这个新名词走入了人们的视野,此论文揭开了隐私权理论的序幕,是隐私意识理论化的开端。
从此,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国内外学者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纭。
我国学者王利明指出,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权利,是指在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中,个人的生存与活动空间、个人的行为和私人活动、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享有不被公众知晓、免于公开的无端干涉的权利。
此定义把隐私权的范围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之内。
络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社会交往等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信息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福祉的同时,也打开了“藩多拉的盒子”,让个人的隐私遭到更严重的侵害。
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络的不安全性,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遭受到非法的收集、蓄存、截取、篡改和利用。
因此,络环境下存在隐私,其隐私权的内涵不能仅停留在消极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表现为积极主动的“信息控制利用”方面。
可以认为,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二、络隐私侵权的状况络环境改变了隐私传播和利用的技术条件或媒介,随之其侵权的手段与方法也有所改变。
由于络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侵害方式更加便捷;侵害手段多样;侵害手段隐蔽;侵害后果严重,保护困难等。
在现实中,络侵权者一般以商业为目的,采用泄露公布他人资料,络监听,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散布侵害隐私软件等多种手段,侵犯络隐私。
这些侵权者包括:商家、设备供应商、络服务者、雇主、黑客、甚至政府部门。
例如,20XX年,我国一家即将开业的大型超市,向附近居民大量寄送了会员卡,引发消费者的质疑,是谁透露了他们的、姓名呢?事后追查表明,是当地的居委会出售了居民的个人信息。
络隐私侵权者运用各种手段,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一)未经用户许可,非法搜集、利用或对外披露、公开其个人信息主要是利用络跟踪软件非法跟踪用户在上的一举一动,大量收集用户喜欢访问哪些站,在哪些站停留时间长等信息,从而掌握用户的习惯,建立起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再把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的利润。
还有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
(二)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如个人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黑客或ISP公司(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上的言行,这主要存在于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害。
老板可以利用一种叫做“络神探”的软件,监视员工在单位上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种监视软件明显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这里主要是指络个人隐私信息领域,包括非法侵入个人主页中加密不对外公开的部分;非法侵入个人邮件信箱、向邮信箱发送垃圾邮件,垃圾邮件侵占了收件人信箱空间,耗费收件人时间、精力与金钱,甚至会引爆邮箱;络黑客往往侵入他人电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
三、国外关于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由于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络经济和络社会的发展。
各国政府都意识到这一点,一直致力于加强对络隐私权的保护——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国际上对络隐私权保护正在日益普及化并得到加强。
根据上文所论述的络隐私权的特点与络隐私侵权现状,不管是具有案例法传统的国家,还是罗马法传统的国家,都通过各种制度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络隐私权。
目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一般将国外络隐私权的保护区分为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自导的模式;另一种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是最早开始研究隐私权的国家,无论是隐私权保护意识还是采取的措施,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同时,美国也是较早提出络隐私权保护的国家,在络隐私权的保护上,美国除了就政府机关及某些特定领域进行立法保护外,基本上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所谓行业自律是指业界通过采取自律设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公开、交换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络隐私权的目的。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
欧洲人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用户的络隐私权加以保护。
法律规制为主的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政府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原则和各项具体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
早在互联的起步阶段,欧洲人就意识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问题。
在1980年,欧洲议会就完成了有关保护个人资料的《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公约》。
1998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私人资料保护办法》是1995年相关法规的延续。
1999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寻求个人权利的保护、上信息交换的保密性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络隐私保护的指令性文件:995年通过了《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1997年《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式》,1999年《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指令》。
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规章指令,构建起了一套相应的立法保护框架,这些法规都十分严格地限定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所以欧盟的立法模式比较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与尊重。
(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美国强调行业自律对络隐私权保护的作用,考虑了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行业自律模式有利于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扩张了络服务商的权利而降低了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这就容易引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
同时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模式中的公司来讲,起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依靠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
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对个人数据的搜集利用与隐私权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
强调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并对隐私给予强有力的保护。
试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对隐私给予有力的保护以树立公众对络的信心,使络安全给隐私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得以最大限度抵消,从而促进络的健康发展。
但这无疑使增加了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增加了以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络的发展。
四、我国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一)我国络隐私权保护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普遍淡薄,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
对隐私权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式,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第38、第、第40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私人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规定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提供了母法依据。
我国刑法第252条、第253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66、第120条;《行政诉讼法》第30、第4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统计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