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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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蚌政〔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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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蚌政〔2015〕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3日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四)报请市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市政府后,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市法制办。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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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部门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做好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议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条条管理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议内容: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四、工作评议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每次随机抽取10个部门作为被评议对象。
其中上半年通报过工作情况的评议对象,下半年不再评议。
五、评议以现场填表(评议表见附件2)形式进行。
六、评议设优、良、中、差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4分计分。
全部评议加权平均后,即为被评议对象此次评议得分。
评议人对被评议对象的其他意见,可在附言栏补充说明。
七、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邀请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纠风办派员参与。
八、确定通报工作情况的部门和单位。
每次会议前,与会人员签到时,同时领取评议表、抽取发言单(发言一至十),抽中“发言”者,即为本次会议被评议对象。
会议开始前,工作人员将抽取的发言单位和顺序报会议主持人。
九、通报工作和评议。
被评议对象按顺序依次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以内,与会人员当场作出评议,分别在评议表相应等次下面打“√”。
十、汇总评议结果。
所有被评议对象通报工作情况结束后,与会人员将填好的评议表投入票箱,工作人员现场汇总评议结果,核实无误后报会议主持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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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7日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文件规定,参考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授奖企业满3家时应有1家中小企业。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蚌埠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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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蚌埠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蚌政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蚌埠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9年蚌埠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2009年蚌埠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务环境,按照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具体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二)真抓实干,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地区)的重要议程,予以高度重视。
工作要有计划、目标、措施和具体方案。
期间要开展内部督促检查,年终要进行考核评议,写出总结报告。
(责任单位:各公开单位)(三)加大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介绍政务公开相关法规、工作成果,推介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典型经验,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公开意识。
(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各公开单位)二、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的阳光运行(一)对已公开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进行回头看活动。
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是否方便群众查询办理和监督。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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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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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30施行日期2003.10.30文号皖政办[2003]7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三年九月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政府《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加快我省质量振兴步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质量兴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政府《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为目标,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开展“质量振兴”活动,坚持“以质取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打造“信用安徽”,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质量兴市”工作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要求,通过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实现《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提高我省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增强我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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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蚌政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质量奖”设立“质量管理奖”和“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项。
评审范围: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筑企业、服务企业等,以及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与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二)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或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须获得有效认证证书;(三)企业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四)企业重视质量信誉,积极培育企业文化;(五)企业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连续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故。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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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蚌政办秘〔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切实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
市直单位负责起草的草案送审稿,要提请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
市司法局要将审查的草案,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
重大、复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前,要提请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蚌埠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强立法协商,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有效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
市司法局要加强指导,把好立法草案审查关。
三、按时完成立法计划。
对列入本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实施类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扎实推进立法进程,并按计划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列入本年度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后评估项目,评估责任单位要认真谋划,务实推进,对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2022年4月27日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坚持统筹安排、突出特色、急需先立的原则,现对市政府2022年度规章计划作如下安排:一、实施类2件(一)《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858033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0.png)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蚌政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办〔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8日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蚌埠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扎实推进“五公开”(一)建立公开属性确认制度,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流转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但属政策性文件的,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文件,要在文件末页标注公开属性字样,其中,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以月度汇总方式,在每月5日前公开上月“依申请公开目录”。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7〕7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7〕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1a0e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a.png)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8日蚌埠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9号)和《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蚌埠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蚌办发〔2017〕34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末,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更加科学,“党政同责”、“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得到全面落实,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得到进一步强化。
有效巩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一)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法规。
1.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配合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强化跟踪评价。
推动提升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标准。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意识。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林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加快制定和修订农业生产技术标准,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7〕7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7〕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e81e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7.png)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制度,完善政府立法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设立,依照本规定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系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服务管理、检查考评、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六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法制办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从候选单位中择优筛选,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确定,并发文公布;(三)市政府法制办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授予“蚌埠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XX年—XX年)”牌匾。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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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每年安排4次,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第三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五)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季度初拟定本季度学法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实施。
学法内容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配合落实。
——结束——。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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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蚌政[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8〕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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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蚌政办[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蚌埠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切实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重点问题,是指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重点产品,是指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饮料、酒类、乳制品、肉制品等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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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蚌政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蚌政办〔2006〕3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规划》,市政府组织制定了《2006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安排,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研究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2006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一、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制定并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措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利用政府法制信息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
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
(市政府法制办办理)三、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规定,完成清理任务。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办理)四、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将公务员法纳入新录用公务员和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课程。
继续做好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考核工作。
(市人事局办理)五、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和重要商品的准入制度,落实市场监管巡查制度,深化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蚌政办〔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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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367件,废止的98件,宣布失效的79件,拟修订的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1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87〕20号1987年2月26日2关于授予蚌埠市荣誉市民的办法蚌政〔1992〕44号1992年4月1日3关于印发蚌埠市龙湖天河水域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3〕82号1993年8月5日4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补发定租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2号1993年8月18日5印发关于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安置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3号1993年8月12日6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1995年7月10日7转发市劳动局等七部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6号1995年1月11日8印发蚌埠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1996〕109号1996年12月6日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25号1997年2月25日1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优待金社会统筹和建立拥军优属基金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92号1997年11月10日11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70号1998年6月24日12印发蚌埠市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82号1998年7月29日1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旧公有住宅和迎滨小区住宅出售及国有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2号1998年8月25日14关于印发蚌埠市使用国家特种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8号1998年10月6日1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63号1999年11月17日1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99〕62号1999年3月10日17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48号2000年9月28日18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2000年11月9日19关于印发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7号2000年12月13日20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9号2000年3月8日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18号2000年4月30日22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0〕37号2000年9月12日23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蚌政〔2001〕16号2001年4月1日24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37号2001年4月29日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74号2001年7月23日26关于印发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4号2001年10月19日27关于印发蚌埠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9号2001年11月1日2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118号2001年11月29日29关于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蚌政办〔2001〕55号2001年12月4日3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1〕56号2001年12月4日31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蚌政〔2002〕26号2002年4月4日32关于印发蚌埠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2〕115号2003年1月6日33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医疗问题的处理意见蚌政办〔2002〕1号2002年1月17日3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02〕7号2002年3月7日35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战士医疗费解决渠道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22号2002年5月8日36转发蚌埠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2〕87号2002年8月27日37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5号2002年10月8日38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9号2002年10月23日39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0号2002年10月24日40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2〕101号2002年11月8日41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4号2002年11月26日42关于印发蚌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51号2003年5月16日43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2003〕56号2003年5月28日44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75号2003年7月10日45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111号2003年11月10日46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通知蚌政办〔2003〕18号2003年4月11日47关于补充完善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3〕27号2003年4月10日48关于印发蚌埠市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3〕31号2003年6月9日49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蚌埠市财政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3〕59号2003年10月31日50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4〕2号2004年1月2日51印发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28号2004年2月26日5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4〕52号2004年4月23日53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62号2004年5月9日5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蚌政〔2004〕64号2004年5月17日55关于明确企业归属管理和服务主体的通知蚌政〔2004〕65号2004年5月19日5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蚌政〔2004〕125号2004年12月5日57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4〕4号2004年1月16日58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4〕5号2004年1月16日59转发市经信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4〕7号2004年1月17日60关于加强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61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4〕27号2004年4月6日62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04〕32号2004年4月19日63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的修改补充通知蚌政办〔2004〕64号2004年7月26日6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65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4号2005年1月12日66印发市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5〕32号2005年4月20日67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5〕82号2005年9月20日68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89号2005年9月23日69关于切实做好拆迁区域水电等费用收缴及设施变更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5〕13号2005年3月15日70印发市本级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18号2005年4月6日71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5〕24号2005年4月29日72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25号2005年5月11日7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2005年6月14日74关于优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环境工作意见蚌政办〔2005〕49号2005年7月15日75关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52号2005年8月1日76印发城市公交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5〕63号2005年9月29日77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71号2005年11月17日78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蚌政办〔2005〕75号2005年11月30日7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6〕5号2006年1月1日80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6号2006年1月1日81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2006年4月10日82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6号2006年5月8日83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72号2006年6月1日8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蚌政〔2006〕102号2006年8月14日8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2006年11月15日86印发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6〕129号2006年12月5日8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蚌政〔2006〕133号2006年12月19日88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2号2006年3月22日89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45号2006年7月20日90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60号2006年9月1日91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通知蚌政办〔2006〕79号2006年10月30日92转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81号2006年11月2日93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85号2006年11月7日94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7〕35号2007年3月13日95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意见蚌政〔2007〕58号2007年5月27日9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104号2007年7月18日97关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蚌政〔2007〕119号2007年8月20日9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123号2007年9月14日99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7号2007年1月17日100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7号2007年3月19日101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2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3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4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5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6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加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7关于转发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范围划定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7〕44号2007年6月15日108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蚌政办〔2007〕46号2007年6月18日109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0号2007年8月28日11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蚌政办〔2007〕74号2007年9月5日111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6号2007年9月7日112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2007年12月31日113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8〕25号2008年3月4日114关于修订危险住房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2008〕53号2008年5月29日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8〕83号2008年9月4日116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8〕111号2008年12月1日117关于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115号2008年12月18日118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29日11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整治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20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8〕19号2008年3月20日12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2008年5月26日122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2008年5月27日123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8〕77号2008年8月21日124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2008年9月27日1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4号2008年12月8日126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2008年12月27日127关于印发蚌埠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8号2009年2月10日128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蚌政〔2009〕43号2009年3月23日129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92号2009年7月3日130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2009年9月24日13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37号2009年10月27日13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9〕151号2009年12月9日13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2009年12月9日134关于印发蚌埠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号2009年12月31日135关于转发蚌埠市企业资产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9号2009年1月15日136关于转发蚌埠市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0号2009年1月15日137关于转发蚌埠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2号2009年1月15日138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43号2009年5月5日139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7号2009年6月22日140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8号2009年6月22日141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2009年7月16日142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2009年7月31日14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2009年8月13日144关于转发蚌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99号2009年9月21日145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05号2009年10月16日14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9〕106号2009年10月19日147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107号2009年10月21日148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蚌政办〔2009〕123号2009年12月24日149关于公布常用审批项目的通知蚌政办〔2009〕126号2009年12月29日150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2010年2月9日15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2010年2月9日152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0〕39号2010年3月22日153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3号2010年5月31日154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2010年5月31日15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13号2010年9月19日15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39号2010年11月29日157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41号2010年12月9日158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蚌政〔2010〕143号2010年12月15日159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2号2010年1月8日160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5号2010年1月11日161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4号2010年2月11日162印发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5号2010年2月11日163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大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7号2010年2月22日164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18号2010年2月25日165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的通知蚌政办〔2010〕19号2010年2月26日166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52号2010年3月24日167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3号2010年4月6日168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02号2010年6月28日169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07号2010年7月10日170关于印发蚌埠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09号2010年7月15日171关于转发蚌埠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12号2010年7月20日172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24号2010年8月25日173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配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26号2010年9月15日174转发市林业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1号2010年11月15日175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46号2010年12月7日176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49号2010年12月16日177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2010年12月31日178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1号2011年1月5日179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7号2011年1月19日180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蚌政〔2011〕18号2011年1月29日18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蚌政〔2011〕25号2011年2月16日182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52号2011年4月11日183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蚌政〔2011〕53号2011年4月11日18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蚌政〔2011〕55号2011年4月13日18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63号2011年4月25日18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88号2011年6月13日187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11〕94号2011年7月1日188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蚌政〔2011〕99号2011年7月9日189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蚌政〔2011〕117号2011年9月13日190关于修订印发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29号2011年10月17日191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2号2011年10月26日192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8号2011年11月1日193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42号2011年11月10日19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2011〕149号2011年11月20日195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150号2011年11月23日196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2011年1月4日197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9号2011年4月11日198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20号2011年4月11日199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21号2011年4月11日200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2号2011年4月11日201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蚌政办〔2011〕23号2011年4月11日202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4号2011年4月11日203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11〕27号2011年4月9日204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蚌政办〔2011〕32号2011年5月23日205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0号2011年6月13日206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42号2011年6月14日207关于转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7号2011年6月27日208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48号2011年6月27日209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1号2011年6月27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2011年7月21日211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67号2011年8月7日212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70号2011年8月17日213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蚌政办〔2011〕71号2011年8月17日214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及其操作规则(试行)蚌政办〔2011〕72号2011年8月17日215蚌埠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蚌政办〔2011〕73号2011年8月7日216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74号2011年8月24日217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办〔2011〕77号2011年9月2日218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2号2011年9月13日219转发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关于蚌埠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86号2011年9月28日220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1〕88号2011年9月30日221印发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93号2011年10月8日222蚌埠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95号2011年10月17日223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蚌政办〔2011〕97号2011年10月19日224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14号2011年11月23日225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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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项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推进蚌埠跨越式发展、实现争先崛起,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现就实施质量兴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三)引导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引进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精品服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企业,带动整体服务质量提升。到2010年,交通、通讯、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基本实现规范化、标
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做大做强制造业及建筑业、繁荣发展服务业、优化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各项质量目标,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支柱产业,努力满足全社会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推动和谐蚌埠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根本宗旨。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
(二)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经过努力,到“十一五”末,力争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到201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居全省前列;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辖县区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鲜活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优质农产品比重明显上升,全市主要“菜篮子”、“米袋子”产品产地环境基本实现无害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争创中国名牌产品4个,国家免检产品10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个,中国名牌农产品2个,中国出口品牌1个,安徽名牌产品40个,安徽省著名商标40件,安徽省名牌农产品20个,安徽出口品牌5个。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项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推进蚌埠跨越式发展、实现争先崛起,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现就实施质量兴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质量责任,加快技术进步,推进自主创新。通过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为全面提高质量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把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质量问题、全面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社会整体质量水平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4.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的良好氛围。
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做大做强制造业及建筑业、繁荣发展服务业、优化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各项质量目标,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支柱产业,努力满足全社会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推动和谐蚌埠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根本宗旨。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
(二)总体要求
(二)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到2010年,大中型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试车,竣工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商品住宅工程合格率达100%,政府投资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率达100%,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创建一批国家、省、市优良工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项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推进蚌埠跨越式发展、实现争先崛起,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现就实施质量兴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做大做强制造业及建筑业、繁荣发展服务业、优化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各项质量目标,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支柱产业,努力满足全社会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推动和谐蚌埠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根本宗旨。
(二)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到2010年,大中型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试车,竣工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商品住宅工程合格率达100%,政府投资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率达100%,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创建一批国家、省、市优良工程。
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做大做强制造业及建筑业、繁荣发展服务业、优化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各项质量目标,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支柱产业,努力满足全社会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推动和谐蚌埠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根本宗旨。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
(二)总体要求
(三)引导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引进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精品服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企业,带动整体服务质量提升。到2010年,交通、通讯、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基本实现规范化、标
2.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质量责任,加快技术进步,推进自主创新。通过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为全面提高质量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把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质量问题、全面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社会整体质量水平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4.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的良好氛围。
2.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质量责任,加快技术进步,推进自主创新。通过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为全面提高质量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把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质量问题、全面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社会整体质量水平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4.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的良好氛围。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
(二)总体要求
(二)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到2010年,大中型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试车,竣工项目验收全部合格,商品住宅工程合格率达100%,政府投资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率达100%,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创建一批国家、省、市优良工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
“十一五”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项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推进蚌埠跨越式发展、实现争先崛起,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现就实施质量兴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三)引导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引进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精品服务项目和现代服务企业,带动整体服务质量提升。到2010年,交通、通讯、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基本实现规范化、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