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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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或特殊用途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特种设备的使用能够给生产过程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安全风险。

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确保特种设备按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监管各个环节要求运行安全可靠、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2015年,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本文将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情况,确保特种设备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的对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使用特种设备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三、检查的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使用情况检查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是否有过载、过热等不正常使用情况。

2. 设备维护情况检查设备是否有定期保养和维修记录,是否有年检的证明文件,是否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等情况。

3. 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设备是否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网、安全门、声光报警等设施是否在正常使用状态下。

4. 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检查使用操作人员是否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耳塞等,是否有专门的操作人员,是否已经接受指导培训等。

5. 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权责清晰的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每年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事故演练等工作。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采取口头告知和书面反馈相结合的形式,对于存在较大问题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缔。

五、检查的方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也可以结合检查要求和需要采取取样检验等方式。

(完整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完整版)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2015 年 1 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 年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精心整理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查。

督检查。

1.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精心整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备生产检查。

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检查: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附2(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1.2.3.4.实施。

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20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20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2015 精品文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2015国务院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接下来我们就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1 / 19精品文档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形,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依照需要,能够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打算,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打算,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治理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觉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设备。

其在使用前、使用中和维护保养时需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则。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监督检查:1. 设备外观检查检查设备的外观,包括有无变形、腐蚀、裂纹、磨损、松动等情况。

2. 设备运行情况检查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有无漏气、漏油、振动、噪音等情况。

3. 设备安全附件检查检查设备的安全附件,包括有无断裂、损坏、松动等情况。

4. 设备参数检查检查设备的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范围。

5.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检查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维护保养时间、内容、人员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面三种方式进行:1. 随机检查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计划,对设备进行随机检查,以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2. 定期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3. 事故调查检查对特种设备事故后进行检查,查找事故原因。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1. 抽样检查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样检查,以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2. 全面检查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一、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工业、科研等领域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员的安全,因此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则和要点。

二、检查规则。

1. 制定检查计划。

在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确定检查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检查的范围。

对于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和要求。

3. 检查人员的资质。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并且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检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等信息。

(2)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运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等。

(3)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识、应急救援措施等。

(4)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维修情况等。

(5)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5. 检查方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抽样检测等方法。

检查人员应当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安全隐患。

6. 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记录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

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以备日后查阅和核查。

7. 处理问题。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对于一些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科研、使用等过程中,由于结构、性能、用途等特殊性质,需要特殊管理和监督的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则,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检查的特种设备类型和数量,以及检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

3.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责任人员,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检查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

2.对特种设备的外观、结构、安装、连接、密封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环境、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安全事故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查阅,了解设备的历史运行情况。

5.与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对设备运行安全的认识和看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6.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三、检查后的处理和整改。

1.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对于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于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检查工作的记录和报告。

1.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2.根据检查记录,编制检查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改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1月7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促使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具体实施由特种设备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和目的。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确认,并依法出示监察员证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包括特种设备基本信息、运行记录、维护记录、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严重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监察员可以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在限期内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监察员应当及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评价,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部门协作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与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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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
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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