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于判断责任和赔偿的分配。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广泛应用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
过错推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一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损失,可以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在刑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这一推定。
在刑事审判中,过错推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还应用于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法中,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失职、错误或疏忽可能导致公民遭受损失。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公民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并证明该损失是由政府机构的过错引起的,政府机构将被认定为有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铁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可能被推翻或修改。
例如,在某些法律环境下,存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失或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
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协调社会关系。
它可以使相关方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分配责任和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补救机制,保护其权益。
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错推定原则过于偏重于责任追求和赔偿,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责任。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往往面临解释的困难和争议。
过错推定原则
从另一角度上说,过错推定这类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按照其他国家的传统,过错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是替代责任。在法国,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转实际上就是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前者称为对人的替代责任,后者称为对物的颠倒是替代责任。据此可以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
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摘要】过错推定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具体有两种观点:否定独立说和肯定独立说。
本文在赞成肯定独立说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独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将更有利于我国当代法治的研究发展,更好地指导和应用于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推定是否为独立归责原则的争议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侵权行为人就其所导致的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过对于过错推定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却分歧很大,众说纷纭。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否定独立说否定说阵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过错推定是实施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二是过错推定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两者认识角度略有不同,但是都否认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肯定独立说肯定说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肯定说阵营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不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可以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但是由于其自身“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自身所具备的特点和“发展潜力”,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赋予过错推定独立的地位才能较大发挥其优势和价值。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完全独立说的观点,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三大归责原则。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都是在过错原则上发展起来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社会发展的需求,催生了过错推定原则大陆法系中,过错推定理论被认为最早是由17世纪的法官让·多马提出的。
该理论阐述了关于代理人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等责任,在这些论述中,确立了过错推定的适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该体系包括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并且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例如,甲使乙的物品破损,乙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人为乙,当乙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乙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而被告甲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适用范围:1、监护人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3、用人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6、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7、除了高空抛物以外的物件损害责任。
在以上情形下,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开着机动车的甲撞了在路边的行人乙,乙去法院起诉甲,乙需要承担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乙成功完成举证后,法官便直接推定甲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甲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要其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推定过错成立。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两个原则,少了“过错”。
适用范围为: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工商事故责任。
在该原则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例如,甲企业所生产的高压锅,对乙造成了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甲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这篇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发生的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在过错责任的推定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行为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法律主观: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例如医疗的损害责任、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如下情形: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 错责任原则 (a l l a i i y f u t ib 1 t )又称 “ 过错原则 ”或 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值得注意的是 ,过错推定是对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
修正。根据传统 的过错责任原则 , “ 无过失即无责任 ”,受害
(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 、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的含义 所 谓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是指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的前
提 下 ,在某 些特殊 的场合 , 由损害事 实本身推 定行为人 有过
错 ,从而减 轻或者 免除受害 人对过 失的证 明责任 ,并据 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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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它 仍然 以侵权 人一方 的过错 为责任 的根据 或标准 ,因此
不可将 其与过错 责任原则相提 并论 ,更不 可将 其作为我 国侵 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
2 、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4 、受害人的过错可 以免 除或减轻加害人赔偿责 任 。如果 受害人 是故意导致损害发生的,则加害人虽然 客观 上造成 了受
则 ,任 何人无权 突破、超越法 律的规 定。根据我 国 《 权责 侵 任法 》的规定 ,大体说来 ,下列情况适用 这一原则 :一是在
关于责 任主体 的特 殊规定 中,监护人责任 、雇主责任 、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 教育机 构受 到损害 的责任 ,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原 则;二是在 医疗损 害责任 中 ,医疗 机构的侵权行 为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 原则 :三 是在饲 养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 中,违反管理 规定未对动物 采取 安全措 施造成损 害的 以及动 物园 的动物造 成损害 的,适 用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四是在物件致 人损 害、建筑物 以及建 筑物 上 的搁 置物 、悬 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 人损害 、林木 致人 损害 、公共场所危险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都适用这一 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动物园喂养的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2、堆放的物品倒塌导致人员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人身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4、林木折断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任的 自身属性 的。但是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 仍
须具备损害事实 、 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 四
个要件 。 我 国现行 民法采 取 了两 种过 错推定 的方式 ,即一 般
过错推定 和特殊 过错 推定 ,两种过错 推定 根本 区别在 于
然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 , 特别适用于行为人 自己实施 的
错推定原则 ,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 的不法行为所造成 的损害事实 ,而加害人 自己又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 , 就可以从这些事实 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 , 推定过 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 尽管过错推定
原则 在这 些方 面与 一般 的过错 责任 有所 区别 , 但是其 本
过错责任的滞后性也就会越来越明显 。实际上, 就我 国
情 况 而言 , 国 的民事立 法 以法 律 没有 规定 就必 须适 用 我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将 不 利 于合 法 权 益 的保 护 , 不 断 出 那 对
害的赔偿责任, 就是对一般过错推定的规定。 特殊过错推
定责任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 法律规定 , 行为人如 果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 由 存在, 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 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
现的、 必须追究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
【 收稿 日期】 0 11一 8 2 1— 1l
【 作者简介】戴丽娜( 8一 , 黑龙江哈 尔滨人, 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1 4 )女, 9 哈 民商法。
一
15 2—
商业经济
第21 0 2年第 1期
任。我国《 民法通 ̄)2 条规定产品质量责任、2 条规 12 11
( 二)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 从损害 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 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推定, 就是根据巳知的 事实, 对未知的事实进行逻辑推断和认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 , 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 则, 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的时候 , 在某些特殊的情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感到非常高兴,另一方面,也感到非常不安,我从事法学教育,对法律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研究,大家在实务部门都是身经百战,我的理论解释是否能经得住大家的实践检验呢?所以今天对我来说也是个考验。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三界密切配合,互相交流,共同合作的成果。
今天在这里我们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互相交流,希望能够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今天我想谈一下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理解。
所谓“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所谓“归责事由”,就是要把某种责任归属到某人身上依据是什么,是过错还是损害,这种依据或理由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考量;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把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形成一般条款的形式,使之能够普遍适用。
因此我们说归责原则不仅确定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的方式等。
我们知道侵权法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所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
从内容上大家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当然有人也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还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我认为这还是值得探讨的,在后面我还会说到这个问题。
在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 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 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 11章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第 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 ,有关监护人的责任、用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过错,原则]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
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
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
己口 口 年 4月 ( ) 1 上
制占 缸会
侵 板 责任 归 责原 j 三 元化 i { l j 构 主 之 逻辑 恩 考 眚
— —
兼论过错推 定的属性及 归属
郭 军
摘 要 随着 侵权 责任 法》 的颁布 和 出台, 围绕 在一 些具体 侵权案 件领 域的 纠纷解 决有 了较为 明确和 完善 的法律 适用 。 这 在我国侵权责任研究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围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却未止息, 反而将随着侵权法的 具体 实施 而变得 更为深入 。笔者 从理论 的角度对侵 权责 任 归责原 则的构造 提 出 些 自己的独立 思考 .
关键词 过错 原则 过错推 定 无过错 责任 公平原 则 混合责 任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0-2 —2 10—522 1)4060
其 不考虑 在 历史发展 的过程 中, 侵权行 为的 归责原则经 历 了从 同态复 任原则。 内容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
的可责 罚性进 行评 判 。这有助 于解 开人 们实 施积极 行为 的法 律 的侵 权行 为领域 , 当行 为方和 受害 方 都无过错 时 , 害赔偿 责任 损
束 缚。 只要行 为人事 先尽 到充分 的注 意义 务, 事前采 取充 分 的防 缺少 明确 的承担 主体 。
范措施 , 那么 对行为 可能 导致 的损害后 果 , 为人 可 以不 必承担 行 赔偿责 任 。 是一种 法律 的进步 , 这 也是 生产 力发展 的客观 需要 。 资本主 义大工 业 的迅速 兴起 和蓬勃 发展 证 明了过 错归 责的
人将无 须承 担行为 的不利后 果 。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侵权
第一章侵权概述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认定过错——故意、过失;2.推定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1.不需要侵权人主观过错;2.法定情形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二、精神损害赔偿总结1.法人、其他组织无精神损害;2.因侵犯人身权益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或者因死者人格利益被侵害,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因侵权毁损灭失,可主张精神损害;5.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违约责任,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受害人过错【《侵权法》第26、27条】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28条】(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法》第29条】(四)正当防卫【《侵权法》第30条】1.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2.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紧急避险【《侵权法》第31条】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责任【《侵权法》第23条】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2.责任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多选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考-3-67)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疑编号506053401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动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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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摘要: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如侵权人就其所致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风险分担原则,其在特殊侵权领域内的责任认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的繁杂性,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些许误区,同时基于该原则本身在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维护弱势群体以及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显著作用,应加强对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从而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推定”,顾名思义,即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侵权责任。
实行推定的基础和理由是,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证明未知事实很困难,而证明已知事实较容易,从而根据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存在或真伪,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和便于法官认定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片面所造成的对该原则的错误适用问题已不容忽视,故应重新对该原则加以审视和增强理解。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及发展过错推定原则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比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时间要晚。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当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了一种与法律意志不相容的行为时,就必须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过错推定原则渊源于罗马法,并在其中有着相似和零星的规定。
如著名的《十二铜表法》第8条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地里吃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人的果实落在了自己的田地里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任。
”通说认为,过错推定理论是由17世纪的法国学者让多马创立的,多马在其《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代理人的责任、动物以及建筑物致人损害所致的责任,这些过错应该采用推定的方式确立。
但此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过错责任依然在侵权法领域内占统治地位。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大工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工业和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为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新挑战。
法国率先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
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中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地位我国也在立法中规定了该项原则,但理论界对于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仍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承认过错推定原则是具有独立性的一项归责原则的学说。
其理由如下:(一)从法理角度看,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可以归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在于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理解和界定。
所谓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有没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能否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才是确定是否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的内在标准。
过错推定原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因为它在原告与被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发生在现代社会的许多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由受害人进行举证是难以做到的,因而经常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境地。
而在特殊侵权领域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行为人主观是否存有过错的方面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行为人有无过错的举证义务推给被告,让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二)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目标看,过错推定是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利器。
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制度永恒的价值与理念,是各国法律制度努力追求的目标。
由于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侵权行为法律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当明确。
而“过错推定是以客观过失的概念的运用为基础的”,“是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的”。
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侵权法所面临的情形之下,一方面是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环境污染等诸多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国民素质。
面对在生活中已经比较常见的环境污染、医疗、产品等侵权行为,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发生原因十分复杂,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由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进行举证,对受害人而言是很难做到的,因而经常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境地。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主要根源在于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相对人的过错。
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领域内,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行为人也因负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通过制裁的教育和威慑作用也促使行为人更加审慎地注意自己今后的行为,有效地制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再发生。
(三)从价值论角度看,加害人本身往往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有责任就有无过错问题举证。
过错推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加重了致害人的义务而有利于在其后的行为过程中预防控制风险,促进社会的稳定。
由于过错推定在功能上兼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功能和特点,事实上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比无过错责任和缓,比一般过错责任要严厉,具有独立的价值。
这种归责原则,十分适合仍在工业化进程的中国,因为它既不像无过错责任那样苛求企业、个人,从而约束了企业、个人的发展;也不像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那样借过错责任“偏袒”甚至“纵容”企业、个人(如恶狗主人)恣意妄为。
不同于过错责任的惩罚、教育有过错一方而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考虑而产生,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四)从司法实践上看,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提高诉讼的准确性、效率。
基于我国司法司法实践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等起草的《侵权法》就采取抽象的一般条款+具体的类型化的模式,具体罗列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
我国现有民法及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主要有:①《民法通则》第11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责任确定;②第121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案件的责任确定;③第122 条: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④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⑤第126 条:建筑物、悬挂物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⑥第127 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确定;⑦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责任确定;⑧其他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
从诉讼的角度看,过错推定类型化的侵权行为的罗列,便于法官按图索骥地确定诉讼中侵权行为的性质、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进而提高了诉讼的正确性、效率。
三、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上所述,过错推定原则应位列独立的一项归责原则。
在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滥用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经常出现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如果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仅仅关注这一点而忽视其他内容,就会出现其他错误。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一)在我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必须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上文列举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若干特殊侵权类型,应严格适用。
在法律所罗列适用的范围之外,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认为案件需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必须慎重。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侵权行为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实践中如发生特殊侵权行为而使我们的司法工作遭遇司法尴尬时,就必须及时将其纳入法定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
因为过错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是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
比如当前的广告主的虚假广告侵权、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基于侵权的特殊性,如果仍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则难以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加以举证,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受害人救济无门,导致不公平,应当适时的引入法律。
(二)过错推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侵权人侵权人是谁这一应当是明确的,在侵权人明确的条件下,推定这个确定的侵权人有过错。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首先须就行为人的行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待上述证明责任完成后,举证责任转由侵权行为人负担,即由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人不确定的前提下,受害人因无法完成侵权责任前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而仍需负担证明责任,此时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后果。
因此,侵权人的明确是进行过错推定的前提,法院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来推定侵权人是错误的。
(三)在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推给被告。
为了更好地探究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它是指导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即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2、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困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4、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下该构成要件是被推定的)过错,是指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在过错推定原则下,要被告承担责任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时最大特性是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人们往往会在认识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上发生错误的理解,片面地认为过错推定案件中举证责任就应该全部“倒置”到其侵权行为人身上,从而受害人即原告不存在举证责任。
实际上,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倒置,倒置的仅仅是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上述第四个方面仍应由被告承担。
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实要件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即就上述前三个证明环节即损害事实、行为及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四、小结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已经成为当代侵权法发展的标志之一,其出发点是在特殊侵权领域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并非不考虑加害人的合法利益,只要是合法权益都应当保护,因此在具体工作中 ,要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上,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与坚持法律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既要让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保障受害人合法请求权的实现,也不要对受害人偏听偏信 ,要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上认真分析侵权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切忌随意加大加害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