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明确规定机动车掉头办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交通违法-代码和处罚标准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100
17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
100
18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100
45
1076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法第三十六条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00
46
1078
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1800
15日
以下
47
1082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
38
1066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200
39
1067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
200
40
1068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条
200
41
1069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200
22
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
200
23
1043
新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存在八大不同(标准版)
新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存在八大不同(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365新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存在八大不同(标准版)6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现通告)开始在全市实施。
这个通告是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的。
2001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和200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与原通告的内容相比,现通告仍然保持36条的格局,但做了八项重大改进。
■公平与原通告相比,现通告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做“一刀切”;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强调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现通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原通告第四条称,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现通告第八条则改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法规知识模拟问答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法规知识模拟问答日期:2008年10月31日1.轻便摩托车是指[ ]的两轮机动车。
A.发动机汽缸容积小于等于50毫升B.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和只供单人乘骑C.由电瓶作为能源重量小于等于50千克2.大型拖拉机是指[ ]的拖拉机。
A.车长大于等于6米B.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C.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二十马力3.报废机动车须自车管所检验鉴定同意之日起[ ]内,将牌证交回车管所,车辆送交本市机动车解体厂解体。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4.机动车行驶中需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 ]灯。
A.远、近光B.远光C.近光5.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高于[ ]公里。
A.80B.90C.1106.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A.全世界有效B.全国有效C.本地区有效7.驾驶证的有效期为:A.2年B.6年C.1年8.加入损失保险的车辆,因[ ]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A.碰撞,倾覆B.自然磨损C.故意损坏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的车辆是指:A.二轮摩托车B.三轮摩托车C.货运机动车10.持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A.可以驾驶大客车B.可以驾驶三轮车C.可以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11. 图中标志为[ ]标志:A.禁止停车B.停车让行C.停车场12.图中标志为[ ]标志:A.鸣喇叭B.解除禁止鸣喇叭C.禁止鸣喇叭13.图中标志为[ ]标志:A.环型交叉B.反向弯路C.环岛行驶14.图中标志为[ ]标志:A.禁止超车B.禁止借道行驶C.解除禁止超车15.图中标志为[ ]标志:A.村庄B.隧道C.堤坝路16.机动车超车,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A.先鸣喇叭,然后超车B.从右车超车C.不准超车17.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A.加速超过以免碰撞B.鸣喇叭示意来车减速C.不准超车18.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A.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B.减速并开右转向灯示意让其超越C.加速并开右转向灯靠右行驶19.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多少米内不准其它车辆停车:A.30米B.25米C.35米20.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除白天应遵守的规定外,夜间还要:A.设明显标志或开示宽灯、尾灯B.有专人看守C.紧靠路边停放21.机动车通过无信号指挥的平面交叉路口时:A.应先鸣喇叭后再加速通过B.应注意观察加速通过C.提前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22.车辆在支、干路不分的情况下,如何让行:A.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B.摩托车让汽车先行C.大客车让小客车先行23.车辆通过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停在:A.距路口15米以外B.距路口10米以外C.停止线以外24.机动车向右转弯、路边停车或向右变更车道时应:A.减速鸣喇叭B.伸手示意其他车辆注意C.打开右转向灯25.夜间,车辆转弯时应如何使用前照灯:A.开远光灯B.关闭前照灯C.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26.机动车行经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时速不准超过:A.10公里B.15公里C.20公里27.载质量1吨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A.2米B.2.5米C.3米28.持有大型货车记录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A.大客车B.小客车C.方向盘式拖拉机29.学习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A.教练员不负责任B.教练员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C.学员不负责任30.实习驾驶员:A.可单独驾驶带挂车的汽车B.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工程救险车C.可在正式驾驶员的陪同下驾驶载运危险品的车辆31.在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A.车辆可以跨越虚线长时间行驶B.绝对禁止车辆跨越虚线行驶C.车辆在超车或左转弯时,可以越线行驶32.机动车在哪些机件失效的情况下,不准被牵引A.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B.机油表、电流表、气压表失效时C.制动器失效时33.白底、黑图字符的交通标志是:A.警告标志B.禁令标志C.辅助标志34.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道路上:A.允许车辆跨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B.不准车辆越线超车或压线行驶C.对面车行道上无来车,可以越线行驶35.交通指挥手势信号分为:A.左转弯、右转弯信号B.直行、左转弯、停止信号C.调头、倒车信号36.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为了:A.使车辆按规定的速度行驶B.圆满完成运输任务C.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37.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A.非交通管理人员无权过问B.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C.只有交通警察才有权劝阻38.驾驶车辆,必须遵守:A.右侧通行的原则B.左侧通行的原则C.中间通行的原则39.遇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应:A.车辆行人在规定的情况下通行B.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C.车辆行人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通行40.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逃逸、闯红灯、越过隔离带等12种行为将承担事故全责;酒后肇事、无证上路肇事将加重处罚。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则规范。
1、酒后肇事将加重处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二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
五一起,交通肇事后,交管部门将首先衡量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
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
2、单方严重过错承担全责按照新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A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AB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
但是,如果甲触犯了A,乙触犯了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A、B两类,乙只触了A或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3、触犯数“罪”不并罚新《标准》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
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
如一起追尾事故,后车没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触犯了A;同时轻微超速,触犯了B,交管部门在衡量其事故责任时,将主要考虑其A类违法行为,不考虑B.因为导致追尾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只是一个有可能加重追尾后果的因素,不是肇事原因,所以超速将不计入事故责任认定中,一并处罚。
车掉头扣分罚款规则
车掉头扣分罚款规则车辆掉头是道路交通中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也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交通管理机构对车辆掉头行为实施罚款和扣分的处罚措施。
一、如何界定车辆掉头违规1. 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或地点,包括电子警察监管的路段。
如在导向标志、交通标志标线等提示禁止掉头的路段,道路中央黄色实线路段、铁路道口、立交桥等不允许掉头的地点。
2. 在非禁止掉头的路段,违反专用车道、车道分会线、交通信号指示、公安、交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危险或者影响交通的行为,也属于违规掉头。
二、车辆掉头行为的罚款和扣分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对车辆掉头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扣分。
罚款和扣分的标准如下:1. 罚款标准:一般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掉头行为罚款100元;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的罚款为200元。
2. 扣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掉头行为将被扣除司机驾照3分,达到12分的,将被吊销驾照,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三、车辆掉头行为的安全提示车辆掉头行为不仅会产生罚款和扣分的风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也会给自己和其他车辆带来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安全提示:1.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按指示掉头。
2.严格掌握车辆掉头的时机和路段,不要在禁止掉头的场所和区域掉头。
3.掉头时应提前观察,确认安全后再行掉头,尤其在繁忙路段应当事先开好示查灯,减速慢行。
4.多加留意其他车辆的动向和人员的步行路线,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结语车辆掉头行为在道路交通中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为了遵守法律、保障自身安全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交通规定、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感谢广大车友的共同配合和支持。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六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七条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领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牌证;(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第十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车辆掉头正确方法
车辆掉头正确方法开车掉头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事了,但是开车掉头也有很多讲究你造吗?下面就和大家说说掉头的操作方法。
1、在较宽广的道路上,应尽量地应用大迂回一次顺车掉头。
如在有交通指挥人员的地方,事先发出掉头信号,得到指挥人员的许可并示意后,降低车速用低速挡,鸣喇叭慢车行驶掉头。
2、例如道路窄小无法一次顺车调头,可以运用行进或前进结合的调头方法展开。
3、掉头时,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地段,打左转向灯,将车缓慢地驶向道路的一侧,方向盘向左转足。
4、当前轮快要吻合路边或车辆前沿吻合障碍物时强压离合器,尔盖刹车踏板。
5、在车辆还未完全停止时并将方向盘迅速向右转足,将前轮转至后退所需的新方向,立即将车停稳。
6、前进时,先观测确切,然后慢慢起步,并向右转肢方向盘,待车退步最合适边线后,立即强压离合器踏板,尔盖刹车踏板停放,并利用停放前这一时机,快速向左调头方向盘,并使前吕埃县至行进所需的新方向。
7、如仍转不过来时,可将前面几个步骤反复进行几次至掉转完成即可。
新手驾车调头操作方式可以分成顺车调头和顺车与后视镜结合的调头1、顺车掉头。
一般只要条件许可,道路比较宽广,新手们可以运用大迂回方法进行掉头。
在较宽广的道路上,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也很容易操作。
即使在有交通指挥人员的地方,也可以事先发出掉头信号,得到许可再降低车速用低速挡,鸣喇叭慢车行驶掉头。
2、顺车与后视镜结合的调头。
这种相比而言比较容易。
通常就是在道路窄小无法一次顺车调头的地方,这时就要运用行进或前进结合的调头方法。
要做到顺利调头,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地段,发出左转弯信号,车缓慢地驶向道路的一侧,一手握稳方向盘,一手握紧手制动杆,一脚缓慢地放松离合器踏板,同时,一脚踏动节气门踏板适当加油,当离合器大部分已结合时,放松手制动杆,使汽车渐渐而平稳的前进或后退。
当前轮快要接近路边或车辆前沿接近障碍物时踏下离合器,轻踏制动踏板,在车辆还未完全停止时,将方向盘迅速向右打死,前轮会转到后退所需的新方向,把车停稳。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前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 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根据本标准"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
"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海淀区部分路口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海淀区部分路口采
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2018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1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海淀区部分路口采取交通
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海淀区部分路口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6月8日起,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五棵松桥下路口每日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向东方向掉头。
二、羊坊店路北口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南方向掉头。
三、知春路与罗庄东路相交路口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向东方向掉头。
四、知春路与大运村西路相交路口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向东、西向西方向掉头。
五、稻香湖路与三星庄路相交路口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南、北向北方向掉头。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2018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2018年第59号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于2005年9月1日实施。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汽车原地掉头操作方法
汽车原地掉头操作方法
汽车在原地掉头操作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前车辆掉头法:首先将车停在道路的右边或左边,打开左(右)转向灯,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后,将车开到前方的道路中心线位置,然后通过向左(右)打方向盘掉头,最后再次确认道路情况,掉头至目标方向。
2. 左(右) 前直行掉头法:当车辆需要向右(左)掉头时,先将车开到道路左(右)线的正中,然后打开右(左)转向灯,慢慢向左(右)转动方向盘,顺时针(逆时针)旋转180度,最后再次确认道路情况,掉头至目标方向。
3. 交叉路口双直行掉头法:在两个交叉路口都没有交通灯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选择在交叉口双直行掉头。
首先将车辆驶过第一个交叉口,然后将车辆停在靠右(左)边的道路上,打开左(右)转向灯,观察道路情况后,将车辆掉头至目标方向。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请务必在掉头前确认道路情况,确保安全,并在进行掉头操作时注意观察来车,遵循交通规则。
机动车十字路口关于掉头的规则
机动车十字路口关于掉头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就是说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十字路口,如果不禁止左转的可以掉头,禁止左转的不能掉头,通行规则是“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没有红灯绿灯之分,根据优先通行原则,你不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即可,但是如果你故意抢道,紧跟着前车就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你就违法了。
另外,如有特别限定的,当然要以现场标志为准,如有的路口设置一个掉头标志,下面加一行小字:红灯时。
绿灯就不可以掉头了。
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人行横道也是一个道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就可以了,不能和对面直行车辆和行人抢道。
顺便说一句,高速公路任何地方,包括收费站广场,都是不允许掉头的,不管有没有标志。
office" />关于调头机动车行驶到一个路口准备掉头,但这里既没有“允许掉头”、又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司机到底该怎么办?黄色网格线上禁止停车,那是否允许在这里掉头?在挂有“禁止左转”标志的路口,如果掉头是不是违法?记者今天从市交管局获悉,交管部门已于近日向各基层交通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诸多与机动车掉头有关的处理办法。
1. 明确无“禁止”标志路口视同“允许”近日,一份有关“机动车掉头管理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到各个交通队。
这份通知上明确写明: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路口掉头的,一律不予处罚。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司机驾车需要掉头时,不用再去寻找挂有“允许掉头”标志的路口。
2.路口掉头不受红绿灯限制根据通知的精神,司机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口时,无论面前是红灯还是绿灯,都可以合法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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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局明确规定机动车掉头办法
明确无“禁止”标志路口视同“允许”
07年,一份有关“机动车掉头管理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到各个交通队。
这份通知上明确写明: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路口掉头的,一律不予处罚。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司机驾车需要掉头时,不用再去寻找挂有“允许掉头”标志的路口。
路口掉头不受红绿灯限制
根据通知的精神,司机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口时,无论面前是红灯还是绿灯,都可以合法掉头。
但是,如果路口有明确标志牌,写有“左转绿灯亮时”、“红灯亮时”等提示用语,则必须按照标志上规定的信号灯时间掉头。
黄色网格线允许掉头
前不久,曾有司机因在黄色网格线上停车被交管部门处罚,司机告上法院,后被驳回。
一时,司机行车时遇到“网格线”尽量退避三舍。
交管部门特别指出,在这样的地点,如果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就意味着“允许掉头”。
禁止中心线为实线时禁止掉头
除了路口之外,路段中如果没有禁止掉头的标志和标线,同样允许掉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中心线如果是实线,无论是单黄线还是双黄线,都意味着“禁止掉头”。
有个别道路上标画有“黄色虚实线”:双黄线中的一根为实线,另一根为虚线。
这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超车、掉头,而虚线一侧允许超车、掉头。
路段中人行横道处禁止掉头
虽然被护栏隔离的路段中人行横道处一般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但对司机而言,人行横道本身视同“禁止性标志”,凡在路段中人行横道处掉头的,一律按“在禁止掉头地点掉头”处理。
如果是路口的人行横道线则不受此限制。
“禁左”路口同时禁止掉头
西城交通支队多位一线民警告诉记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司机在禁止左转的路口掉头。
“一旦拦下处罚,司机肯定会说,‘这儿只禁止左转,没标明不许掉头。
’处理起来非常麻烦。
”民警表示,从车辆对交通的影响上看,左转和掉头是十分近似的,都要占据对面车道。
因此除非路口有特殊说明,一个路口只要禁止左转,同时也意味着禁止掉头。
还有一种情况提醒司机重视:交叉路口左侧第一条车道如果是直行车道,假如可以掉头,交管部门会在导向车道内施画直行带导向箭头。
如果没有这样的导向箭头,一般会设置禁止左转弯或掉头的标志。
可以掉头的情形
1.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的黄色网状线地段上;
2.路中间无禁止掉头标志;
3.道路上标画有“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超车、掉头,而虚线一侧允许超车、掉头。
禁止掉头的情形
1.写有“禁止掉头”标志路口;
2.如果道路中心线是实线,无论它是单黄线还是双黄线,都“禁止掉头”;
3.“禁左”路口禁止掉头;
4.路段中人行横道禁止掉头。
措施“允许掉头”标志牌逐渐淡出
今后,在各个普通路口,“允许掉头”标志将逐渐淡出,交管局相关部门将逐渐对这些标志进行调整。
但是,在“专用机动车掉头车道”上以及一些特殊的地点路口,还将设置“允许掉头”的标志。
这些“允许”标志是在容易造成混淆的地方,为司机明确指示,不致引发歧义,方便司机认知和遵守。
违法掉头罚款100至200元
记者了解到,在以下4种情况中,交警会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违法掉头的司机将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1、在设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
2、在人行横道处掉头的;
3、在非禁止掉头地点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4、没有从左侧第一条车道掉头的(设有专用掉头车道地点的除外)
.。